记者从邯郸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了解到,今年二季度全市12315投诉举报系统共受理各类信息7352件,其中咨询5355件、投诉1650件、举报347件。受理消费者投诉1650件,办结1576件,调解成功93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1.87万元。
统计数字显示,较之往年,今年二季度消费者投诉热点同比变化不大,主要集中在交通工具、家居用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电信服务等行业和领域。热点投诉量之和(727件)占投诉总量的44.06%。此外,按基本问题分类统计,举报量排在前三位的是:广告违法行为75件,占举报总量的21.6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51件,占举报总量的14.7%;产品质量违法行为26件,占举报总量的7.49%。
针对投诉热点问题,邯郸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发布消费提示: 预付卡消费需谨慎 随着市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服务消费在居民生活消费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洗车卡、游泳卡、瑜珈卡、健身卡……每个人翻开钱包,都能找到一堆消费卡,但花钱办卡之后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想要退款可就难了。预付卡投诉原因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在办卡时被商家以极其优惠的条件所吸引,之后商家以营业场所变更、撤销等为由携款逃跑,或由于经营不善一走了之,让消费者预付的钱款“打水漂”。除此之外,办卡合同不规范,办卡后退卡难等投诉问题也比较常见。
市工商局12315中心提醒,在选择预付卡时,要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经营时间长的商家;选择预付卡种类时要做到理性消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选购,切忌贪图便宜,一次性交款投入太多;签订办卡合同时,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服务约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上;办卡时勿忘索要发票、保留书面证据,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 老年人堤防“四大坑老”骗局 老年人消费维权问题是近年消费维权一大热点问题。据统计,保健品骗局、理财骗局、收藏品骗局、高端仪器成为“四大坑老”骗局,其中热度最高的保健品骗局。保健品骗局常通过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方式进行,主要是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旅游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一种营销方式。该种营销方式极具诱惑性,利用老年人求健康的心理,通过直销“洗脑”的方式让老人欲罢不能,成为套路最深的老年人消费陷阱。
市工商局12315中心提醒消费者,警惕经营者打着会销旗号,以免费讲座、健康活动为诱饵推销保健食品。广大老年朋友在购买保健食品之前,首先应查看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认清真实资质。其次查看保健食品,仔细阅读说明书,认准外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后购买保健食品一定要商家提供正规发票,便于维护自身权益。 不宜轻易交纳续保押金 近年来,汽车按揭消费方式逐渐兴起,消费者只需低首付甚至零首付,就能把爱车开回家。然而,在越来越多贷款买车的消费者中,许多车主都会遇到要求交纳续保押金的问题。
市工商局12315中心提醒消费者,买车时,消费者须另行缴纳的费用主要有附加税、保险费、上牌费。如销售者代为办理保险、上牌、按揭贷款,只能收取合理的服务费。如果按揭贷款不是由销售者提供担保,销售者不能收取任何押金。消费者要认真审查销售者开出的每一笔费用,谨防其浑水摸鱼乱收费。同时,合同条款要看清楚。消费者按揭贷款购车,汽车销售商提供担保时,所提供的按揭服务合同大多为事先拟订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往往有利于销售商自身,有的甚至在合同中设置陷阱,为以后扣留消费者的钱款提供借口。消费者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于不明白的或者有异议的条款,必须当场提出并要求销售者解释或者修改。此外,保险公司可以自主选择。目前,全国各地都有很多家提供车辆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各家的费率都不尽相同,有的虽然费用差不多,但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及比例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完全可以货比三家,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如果不满意销售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消费者有权拒绝。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大不同 市民李先生在今年4月份的一次车展上看中了某品牌轿车,先交付了1000元钱。回家后,李先生上网查询发现,很多消费者反映该车小毛病很多。第二天,李先生告知4S店不再购买该汽车,但4S店工作人员称车已出厂,正运往邯郸,拒绝退款。无奈之下,李先生拨打了市工商局12315热线寻求帮助。经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消费者所持收据上只写了收取1000元,并未写明是定金还是订金。而4S店提供的收据上却写明了“定金”两字。再通过深入调查, 4S店承认所提供收据上“定金”两字是财务人员在收据留存联自己所写。经调解,李先生如愿拿到了退款。
市工商局12315中心提醒消费者,“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按照法律规定,若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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