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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 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河北要采取这些硬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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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0: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提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通过细化工作内容和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进一步扎紧扎牢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制度笼子,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沟通机制,搞好配合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切实把《实施办法》落到实处。在当前正在进行的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提名”。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确保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中办发〔2016〕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应当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

第三条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应注意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为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二章 日常了解

第四条 把日常了解作为掌握干部日常品行和表现的重要途径,通过日常调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个别听取意见等渠道,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

第五条 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应根据其担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及时掌握其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其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

第六条 坚持经常性与干部谈心谈话制度,采取定期谈话和专题谈话相结合的方式,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观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

第七条 健全完善干部日常了解信息沟通协作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巡视、检察、审计、信访等执纪执法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日常了解和监督的信息档案。

第三章 分析研判

第八条 把分析研判作为对干部会诊辨析、筛查甄别的重要手段,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的一贯表现,对其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职责履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作出判断。

第九条 把“关键少数”和重点对象作为分析研判的重点,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以及职能较强、廉政风险较大岗位的现任干部或拟任人选,应进行重点研判。

第十条 对分析研判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委托单位或派出专人查核等途径,认真调查核实情况,认定问题性质和程度,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定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分析研判情况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参加对“关键少数”和重点对象的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第四章 动议审查

第十二条 把动议审查作为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人选的重要环节,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可由党委(党组)书记提出,也可在经党委(党组)书记同意后,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按照收集有关意见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工作方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应当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从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出发,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合理方案。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通过比选择优,研究提出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的意向性人选。

第十四条 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党委、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正职及其他重要职位人选,一般应差额提出意向性人选;如意向性人选比较成熟,也可等额提出。

第十五条 对纳入考虑范围的人选,应提前审核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经严格审核不影响使用的,方可列为意向性人选。

第五章 任前把关

第十六条 把任前把关作为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措施。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考察方案,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力求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

第十七条 强化干部考察中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责任。考察对象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对考察各个环节的工作负责,对考察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应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工作责任。遴选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干部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对考察结果和形成的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九条 细化考察内容。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

第二十条 改进考察方式。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干部。

把个别谈话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方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通过适当扩大谈话范围、延长谈话时间、运用谈话技巧、承诺保密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

改进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方法。适当扩大预告和公示发布范围、增加公示内容、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强化审核措施,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应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应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切实严把干部考察中的“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掌握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考察对象廉洁情况,防止存在不廉洁行为的考察对象成为拟任人选。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监督责任。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廉洁自律审核把关签字制度。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应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意见上签字背书。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按照谁办理、谁纪实的原则,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如实记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发挥组织人事部门专门监督作用,通过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等工作,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信访举报及时查核制度。发挥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健全组织系统举报受理查核体系,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只要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一律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带病提拔”倒查问责制度。选拔任用的干部一经查实属于“带病提拔”,按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逐一检查选拔任用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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