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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区] 邯郸一男子取款忘拔银行卡 后排人员趁机接着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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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22: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警方顺藤摸瓜将钱追回
嫌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建议最好让机器吞掉卡
  11月20日,陈先生在邯郸县公安局领回了“失而复得”的7000元。两个月前,他持银行卡在ATM取款机上支取一笔现金后,竟忘记拔出银行卡。孰料稍晚看到短信提醒,被人支取现金7000元。办案民警披露,经过紧张侦办,涉案男子已投案并将钱如数退回。
  他人取钱后忘记取卡,可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续取卡中钱,因为这已构成犯罪。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遇到“掉馅饼”时,也有一些如上述涉案男子经不起诱惑的人们,那么,如果经不起诱惑,会有什么后果呢?
  案发:粗心大意忘拔银行卡
  陈先生家住邯郸市区,两个月前,他在雪驰路上一家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因为着急办事,取了1万多元后,把钱忘包里一放,匆忙离去,忘了拿回ATM机内的银行卡。
  直到当晚回到家里,陈先生翻看手机时,看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提醒,显示自己银行卡中除了自己取得1万多元,还有7000元钱被取走了。他觉得很纳闷:“我只取了一次钱,怎么会有两次取款记录呢?莫非忘了拿卡?”意识到情况不妙,于是,陈先生赶紧翻找银行卡,果不其然,银行卡不见了。
  随后,他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并于次日赶到银行。然而,经过查询,证明银行卡确实被取走了7000元,于是,他立即办理挂失手续,以免遭遇更大损失。
  邯郸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接到报警后,队长刘新利组织精干警力介入侦办。
  案由:男子心生贪念趁机取钱
  11月20日,刘新利警官告诉记者,他们与工行协调找到并查看了案发时监控画面。画面显示,陈先生取完一笔钱,匆匆忙忙转身离开,忘记拔掉银行卡。而排到他后面的一名男子,走到ATM机前面。
  根据警方调查,当时这名男子并没有办理业务,他陪着爱人一起来的,而其爱人则正在旁边的一台ATM机前办理业务。
  不过,监控显示,这名男子突然间面露惊奇之色,随即站到ATM机前面,试探着按着键盘,很快取走了7000元,将陈先生的卡拔出后和爱人转身离开。
  刘新利警官说,仅仅根据监控画面,显然破案线索太少,找到那名取走钱的男子犹如大海捞针。经过认真分析监控,警方决定从其爱人处入手。于是,协调银行调阅了案发同时,在另一台柜员机上办理业务的女子信息。
  工夫不负有心人,第三天,警方就找到了嫌犯。在办案民警拨打对方电话时,刚刚报完身份,对方主动承认:“你们说的就是那7000元钱的事情吧?我退了就是了。”
  提醒:见钱眼开涉信用卡诈骗
  据了解,嫌犯李华(化名)是广平人。他坦言,取走钱这些天一直心神不安。投案后,他很快把现金以及银行卡交给了警方。
  认为归还了钱就没没事儿的李华,没有意识到自己“犯了大事儿”。刘新利警官说:“这起案件虽然最初以盗窃罪立案侦办,也有以盗窃罪判处的,但根据近来类似案件情况,最终都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此案。
  据警方透露,类似他人忘记拔出的银行卡盗取现金的案件,在邯郸已非首次发生。这种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刘新利警官认为,根据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是犯罪行为,“因为这样的行为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遗忘在提款机里的银行卡取现,此类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民警进一步分析说,而且此案犯罪数额已经超过5000元,“为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得不偿失。目前,犯罪嫌疑人追悔莫及。”
  刘新利警官说,如果在自动取款机处捡到别人掉出来的钱而且拒不退还,属于不当得利。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则有可能涉嫌侵占罪,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警方提醒:要“经得起诱惑,千万不要因一时见钱眼开而触犯法律。此外,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应当及时将卡交还所有人,或者送交发卡行或公安机关予以转交。切忌贪小失大,一不小心成了罪人。”同时,银行卡密码应尽量避免使用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并应将卡、身份证分别放置,发现银行卡丢失一定要及时挂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建议:最好让机器吞掉卡
  “可能有人认为,用捡来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或者用别人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钱,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沾不上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邯郸县警方如是表示。
  那么捡到银行卡时,市民该怎么做?刘新利警官表示,一般而言,干脆让机器吞掉卡是比较合适的办法。或者,交到相应银行柜台也可以。
  这个答案也与客服人员给出的答案一致:使ATM机吞卡。工作人员说,一般取款后如果未退卡,ATM机会在30秒吞卡;但如果退卡后未取走,捡到的人可以连续胡乱输入密码,这样也可以让TM机吞卡。
  据了解,有的银行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ATM机取钱时会每取一次,输入一次密码,“虽然麻烦,但安全性提高了。”
  邯郸市一位律师说:首先陈先生的银行卡忘记拔,是一个遗失物,如果捡到的人将遗失物交还给失主,就不构成犯罪,就类似事件来说,如果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交还失主,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可分为两个罪:一个是诈骗罪,其性质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取款者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投案自首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主动投案的,二是如实交代罪行的),并且积极退赔所取款额,求得失主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类似案例:
  临漳县一“贪心男”被判罚
  我到银行柜员机取钱,发现一张银行卡仍在柜员机内,并且可以操作取款,于是顿生贪念,将卡里的钱分四次取出占为己有。日前,临漳县法院对这样一起盗取他人银行卡存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持银行卡到一银行柜员机上取款,在准备插入银行卡时,发现前一取款客户的银行卡还在柜员机内,柜员机界面显示可以进行操作取款。张某顿生贪念,分4次共取走该银行卡内现金10000元。得款后,张某迅速离开现场。
  随后,银行卡失主手机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被分四次取款1万元,发现自己银行卡丢失后,即赶到柜员机,发现柜员机内已没有银行卡,也没有找到取款人。
  临漳县公安机关根据银行监控资料,锁定了张某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感难逃法网于4月28日到临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如数退还给了受害人,且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临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银行卡内的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遂对张某作出单处一万元罚金的判决。
   信用卡诈骗最高可判无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发表于 2013-12-1 19: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LZ帖子不给力,勉强给回复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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