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永年区] 邯郸一男子取款忘拔银行卡 后排人员趁机接着取钱

[复制链接]
查看: 1505|回复: 1
发表于 2013-11-25 22: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警方顺藤摸瓜将钱追回
嫌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建议最好让机器吞掉卡
  11月20日,陈先生在邯郸县公安局领回了“失而复得”的7000元。两个月前,他持银行卡在ATM取款机上支取一笔现金后,竟忘记拔出银行卡。孰料稍晚看到短信提醒,被人支取现金7000元。办案民警披露,经过紧张侦办,涉案男子已投案并将钱如数退回。
  他人取钱后忘记取卡,可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续取卡中钱,因为这已构成犯罪。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遇到“掉馅饼”时,也有一些如上述涉案男子经不起诱惑的人们,那么,如果经不起诱惑,会有什么后果呢?
  案发:粗心大意忘拔银行卡
  陈先生家住邯郸市区,两个月前,他在雪驰路上一家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因为着急办事,取了1万多元后,把钱忘包里一放,匆忙离去,忘了拿回ATM机内的银行卡。
  直到当晚回到家里,陈先生翻看手机时,看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提醒,显示自己银行卡中除了自己取得1万多元,还有7000元钱被取走了。他觉得很纳闷:“我只取了一次钱,怎么会有两次取款记录呢?莫非忘了拿卡?”意识到情况不妙,于是,陈先生赶紧翻找银行卡,果不其然,银行卡不见了。
  随后,他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并于次日赶到银行。然而,经过查询,证明银行卡确实被取走了7000元,于是,他立即办理挂失手续,以免遭遇更大损失。
  邯郸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接到报警后,队长刘新利组织精干警力介入侦办。
  案由:男子心生贪念趁机取钱
  11月20日,刘新利警官告诉记者,他们与工行协调找到并查看了案发时监控画面。画面显示,陈先生取完一笔钱,匆匆忙忙转身离开,忘记拔掉银行卡。而排到他后面的一名男子,走到ATM机前面。
  根据警方调查,当时这名男子并没有办理业务,他陪着爱人一起来的,而其爱人则正在旁边的一台ATM机前办理业务。
  不过,监控显示,这名男子突然间面露惊奇之色,随即站到ATM机前面,试探着按着键盘,很快取走了7000元,将陈先生的卡拔出后和爱人转身离开。
  刘新利警官说,仅仅根据监控画面,显然破案线索太少,找到那名取走钱的男子犹如大海捞针。经过认真分析监控,警方决定从其爱人处入手。于是,协调银行调阅了案发同时,在另一台柜员机上办理业务的女子信息。
  工夫不负有心人,第三天,警方就找到了嫌犯。在办案民警拨打对方电话时,刚刚报完身份,对方主动承认:“你们说的就是那7000元钱的事情吧?我退了就是了。”
  提醒:见钱眼开涉信用卡诈骗
  据了解,嫌犯李华(化名)是广平人。他坦言,取走钱这些天一直心神不安。投案后,他很快把现金以及银行卡交给了警方。
  认为归还了钱就没没事儿的李华,没有意识到自己“犯了大事儿”。刘新利警官说:“这起案件虽然最初以盗窃罪立案侦办,也有以盗窃罪判处的,但根据近来类似案件情况,最终都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此案。
  据警方透露,类似他人忘记拔出的银行卡盗取现金的案件,在邯郸已非首次发生。这种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刘新利警官认为,根据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是犯罪行为,“因为这样的行为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遗忘在提款机里的银行卡取现,此类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民警进一步分析说,而且此案犯罪数额已经超过5000元,“为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得不偿失。目前,犯罪嫌疑人追悔莫及。”
  刘新利警官说,如果在自动取款机处捡到别人掉出来的钱而且拒不退还,属于不当得利。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则有可能涉嫌侵占罪,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警方提醒:要“经得起诱惑,千万不要因一时见钱眼开而触犯法律。此外,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应当及时将卡交还所有人,或者送交发卡行或公安机关予以转交。切忌贪小失大,一不小心成了罪人。”同时,银行卡密码应尽量避免使用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并应将卡、身份证分别放置,发现银行卡丢失一定要及时挂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建议:最好让机器吞掉卡
  “可能有人认为,用捡来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或者用别人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钱,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沾不上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邯郸县警方如是表示。
  那么捡到银行卡时,市民该怎么做?刘新利警官表示,一般而言,干脆让机器吞掉卡是比较合适的办法。或者,交到相应银行柜台也可以。
  这个答案也与客服人员给出的答案一致:使ATM机吞卡。工作人员说,一般取款后如果未退卡,ATM机会在30秒吞卡;但如果退卡后未取走,捡到的人可以连续胡乱输入密码,这样也可以让TM机吞卡。
  据了解,有的银行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ATM机取钱时会每取一次,输入一次密码,“虽然麻烦,但安全性提高了。”
  邯郸市一位律师说:首先陈先生的银行卡忘记拔,是一个遗失物,如果捡到的人将遗失物交还给失主,就不构成犯罪,就类似事件来说,如果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交还失主,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可分为两个罪:一个是诈骗罪,其性质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取款者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投案自首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主动投案的,二是如实交代罪行的),并且积极退赔所取款额,求得失主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类似案例:
  临漳县一“贪心男”被判罚
  我到银行柜员机取钱,发现一张银行卡仍在柜员机内,并且可以操作取款,于是顿生贪念,将卡里的钱分四次取出占为己有。日前,临漳县法院对这样一起盗取他人银行卡存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持银行卡到一银行柜员机上取款,在准备插入银行卡时,发现前一取款客户的银行卡还在柜员机内,柜员机界面显示可以进行操作取款。张某顿生贪念,分4次共取走该银行卡内现金10000元。得款后,张某迅速离开现场。
  随后,银行卡失主手机短信显示,自己的银行卡被分四次取款1万元,发现自己银行卡丢失后,即赶到柜员机,发现柜员机内已没有银行卡,也没有找到取款人。
  临漳县公安机关根据银行监控资料,锁定了张某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感难逃法网于4月28日到临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如数退还给了受害人,且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临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银行卡内的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遂对张某作出单处一万元罚金的判决。
   信用卡诈骗最高可判无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发表于 2013-12-1 19: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LZ帖子不给力,勉强给回复下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  © 2001-2013:二十四节气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本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网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言论!

Powered by discuz!X3.5|Licensed备案信息:备案中...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