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源] 《资治通鉴·周纪·威烈王二十三年》:“豫让又漆身为癞,吞炭为哑。行乞于市……其友识之,为之泣曰:‘以子之才,臣事赵孟(即赵襄子),必得近幸。子乃为所欲为,故不易邪?何乃自苦若此?求以报仇,不亦难乎!'”
[释义] 春秋时,豫让原是智伯之家臣。赵襄子杀智伯并漆其头以为饮器,豫让欲为智伯报仇。
[谓喻] “为所欲为”,本指做自己想做的事。后多含贬义,指任凭自己的意思,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亦作“惟所欲为”、“任所欲为”。《慈禧太后演义》第十七回:“丧葬既毕,西太后处置国政独断独行,任所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