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源]宋·陶岳《五代史补》卷三《赵在礼拔钉钱》:“赵在礼之在宋州也,所为不法,百姓苦之。一旦下制(帝王的命令叫做制。《史记·秦始皇本纪》:“命为‘制’,令为‘诏’)镇永兴,百姓欣然相贺曰:‘此人若去,可为眼中拔钉子,何快哉!’在礼闻之,怒,欲报拔钉之谤,遂上表更求宋州。一年时,朝廷姑息熏力 臣,诏许之。在礼于是命吏籍管内户口,不论主客,每岁一千,纳之于家,号曰‘拔钉钱’,莫不公行督责,有不如约,则加之鞭朴,虽租赋之不若也。是岁获钱百万。”
[释义]后唐明宗时,赵在礼任邺都(五代后唐同光三年,改兴唐府为邺都,治所在今河北大名县东北)留守和兴唐(五代后唐同光元年,改魏州为兴唐府)尹,时邺都、光唐均属宋州辖。在礼为人十分恶毒,专干不法之事,他调离宋州被百姓视为“眼中拔钉”。
[谓喻]“眼中钉”,往往同“肉中刺”连用,比喻最可憎恶的人。《元曲选·萧德祥·杀狗劝夫》第三折:“你还道负屈高声,你所事无成,见兄弟,心头刺,眼中钉。……”亦作“眼不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