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31 03:33
从十八世纪起,西方有一个名词,叫“窃狂”(“kleptomania”), 当初算是“偏执狂”(monomania)的一种。但这名词始终没被医学界的公认, 至于法学界,且还加以否认。有人间或用到这名词时,指的不过是一个窃的冲动。犯窃狂的人,一阵心血来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行窃起来,其间不但没有自觉的动机,并且一经自觉,当事人(通常总是一个女人)还不免竭力挣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认为它是和静躁交迭性的癫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
最近精神病学的趋势是想根本不再使这名词。不过名词虽有问题,它所指的现象却是很实在的。当一个有偷窃病态冲动的人被押上法庭而法官听取辩护的时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说:“这人如果有病,那病就得归我治疗。”不过俏皮的话容易说,他却并不了解问题的真相。这种冲动实在是界限相当分明的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一个笼统的偏执的倾向而已;它是有来历的,并且这来历是可明白地追寻的。从我们的立场来看,它是性心理学范围内的一个现象。在性心理学里,有人把它称做“性爱的窃狂”(erotic kleptomania), 但比较简单而适当的名称也许是“窃恋”(kleptolagnia)。这名词是1917年前后美国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学家基尔南所创立的。把偷窃的行为和性情绪联起来看,该名词可以说是再恰当没有,它和下文第八节所要讨论的虐恋或痛楚恋的名词是一贯的,系指性与偷窃行为的联系,而虐恋则指性与施虐或受虐行为的联系。当时笔者很快就采用了这个名词,以后也一贯认为它是指称该种状态的最恰当的一个名词。另一种比较难得遇见的状态,以前叫做“性爱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 ,同样也不妨改称为“火焰恋”,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关于窃恋例子的记载,似乎出于法国里昂的拉卡萨涅(Lacassagne)的手笔,年代是1896年。
窃恋和虐恋不但在名词上相仿,而且在性质上也有连带关系。窃恋可以说是建筑在更广泛的虐恋的基础上的。虐恋中性情绪的联系物是痛楚。窃恋中性情绪的联系物是一种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提心吊胆的心理也未便不是痛楚的一种。这样一个看法以前有不少观察家也提到过,但都不很清楚。直要到二十世纪初年,经法国的部分精神病学者,例如德普伊(Depouy)在1905年把若干窃恋的例子明确地阐述以后,这看法才算成立。而窃恋的性的含义才完全显露。这些精神病学家告诉我们,窃恋的心理过程实际上就是积欲与解欲的性过程,不过经过一度象征性的变换之后,就成一种偏执性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在活跃之际,也必有一番抵拒挣扎。活跃的结果,则为一件很无价值的东西的窃取,往往是一块绸缎的零头或其他类似的物料,除了借以取得可能的性兴奋而外,可以说皆无用处。内心的抵拒挣扎相当于积欲的过程。大家知道普通积欲的过程里,本就有不少抗拒挣扎的成分。而窃取的最后手段则相当于解欲的过程。大家也知道,有的窃恋的例子,在窃取成功之际,真会发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绪上的宣泄。至于那偷到的东西,不是藏匿一边,便是完全抛弃,真是捐同秋扇了。窃恋的人大抵是一个女人,并且往往是有相当身家的女人,更可见她的所以偷窃,目的决不在东西,而是别有作用。这样一个女人对于偷窃行为的性作用也许并不了解,并不自觉,即使自觉也不会自动地承认。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窃恋事实上并不是“窃狂”的一种,两者在以前虽常相混,现在我们却看得很清楚了。在理论上,“窃狂”是认为没有动机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窃恋则自有其确切的动机,初不论此动机的自觉与否,此动机并非偷窃他人物件,自不待言。同时,偷窃的行为也不能说无可抗拒,因为当事人总是筹之已熟,见有机会来到、环境适宜,就很快地下手。
大凡窃恋的人,神经上虽十分之九有些变态,却精神上不一定有严重的病态。窃恋决不是一种精神病。所以,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实上已成过去的“窃狂”相提并论,而应完全归纳到性心理学的范围之内。我们不妨把窃恋看作性爱的物恋现象的比较有病态的一种。
窃恋而外,还有性冲动与偷窃行为的混合现象,这些虽和窃恋不无联带关系,却不应与我们所了解的窃恋混为一谈,并且这些现象的发生,事实上也较窃恋少。
这些现象,斯特克尔(Stekel)在1908年曾经特别叙述过。这种现象中的偷窃行为是不属于性爱性质的。换而言之,偷窃并不成为获取性满足的一个方法。窃取物也不是一种恋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给性兴趣或性的暗示物件。窃取这样一件东西,当事人,大多也是女子,算是聊胜于无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满足,这种女人大都因丈夫阴茎不举而平时情绪上感受着多量的抑制;一种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窃取对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处,此外别无意义。斯氏用这个现象来解释一切“窃狂”的例子。不过如果我们不再承认“窃狂”的存在,这种解释也就根本用不着了。至于这现象既不是物恋也不是窃恋,显而易见是无作多解释的。
性情绪与偷窃行为的另一混合的现象,曾经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阐述过,并且还有过实例的证明。春机萌发年龄前后的青年男女,一方面受了性的诱惑,一方面又深觉这种诱惑的罪大恶极,不敢自暴自弃。于是转而从事于罪孽比较轻微的偷窃行为。这现象背后的心理过程可以说恰好是窃恋心理过程的反面,因为一样是实行偷窃。在窃恋,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实的满足或象征的满足,而希氏所述的现象,则为此种满足的闪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