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31 03:11
德国凯塞林伯爵指出,凡是不能接受真正婚姻关系的人我们不妨劝告他们索性避免婚姻,而采取其它的性关系方式。
除了凯氏所提出的这样一个解决而外,在现今的情势下,还有一点我们应该牢牢记住,就是婚姻还有一个优生学的关系,即未来子女可能有的品质的关系。
在以前,婚姻与生育是一回事,就目的而论,两者是分不开的。让人结婚是等于允许他生育。劝人不生育等于告诫他不要结婚,直接的结果是把两个可以享受婚姻生活的人打入冷宫似的永远地度那寂寞凄凉的生涯,而间接的结果是无形中鼓励了妓女和其他有害的解欲方式。如今这种婚姻和生育的连锁关系是不存在了,至少任何文明国家的知识分子已经知道它不再存在。所谓防止受精或避孕的现象(contraception),就是运用各种方法,一面可以不妨碍性交,
而一面可以防止受精,无论有无正式的舆论许可,它已经通行很久,至少在西方,稍有知识的人几乎无人不知利用。所以究竟这种现象的利害如何,似乎不值得多加讨论。在有的国家,现行的法律还在禁止这种知识的传播,但事实上避孕的方法依然流行得很广,甚至于即在反对这种方法的宗教中,其信徒利用这种方法的也不在少数。
总之,到了今天,一个人或一对人该不该结婚是一件事,该不该生育是又是另一件事,我们对二者应该加以区别。宜乎不宜乎的问题牵涉很多,它不但牵涉到夫妻本身的利益,尤其是妻子方面,并且影响到子女的健康。能把两个问题分开应付,无疑是一种进步。而这种进步又是很自然的,其间并不包纳什么剧烈的变革。在医学的经验里,我们早就有一种习惯,即劝健康上有特殊情形的妻子用绝欲的方法来终止生育。我们现在做的不过是比这更进一步,就是在初婚时就加以劝阻罢了。不过这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很多人知道神经有病态的人有彼此吸引的倾向。这种倾向是跟着物以类聚的原则来的,品性相象的人容易彼此吸引,原是一个一般的倾向,有精神病态的人当然也不例外。以前认为品性不相象的人,根据相辅相成或取长补短的原则,易于互相吸引,现在我们知道是不对的;易言之,同品相婚(homogamy)要比异品相婚(heterogamy)普通得多。异品的吸引是有的,但只限于第二性征的范围以内;就是,特别阳刚的男子容易和特别温柔的女子接近;若男子特别温柔,则其所爱悦的对象大抵是富有刚性的女子;但一出第二性征的范围,异品相聚的理论就不适用了。
两个精神有病态的人考虑到结婚时,也许要我们与以指导;而我们个别指导则已,否则上文所说同品异品的道理是很有参考价值的。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感觉很锐敏,智力也相当高,而性情兴趣又大部很温雅细腻,他对于另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一定会发生不少同情之感,而一个健全与正常的人,在他看来反而见得木呆与索然无味。反过来,在正常的人也觉得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有些不近人情而不可捉摸,因而相互之间,总有几分嫌厌,不易接近。以前常有人以为我们应当劝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寻取一个遗传健全而体魄强壮的人,如今看了本书的讨论,可知这种劝告是很徒然的。如果我们再参考到遗传的法则,例如孟德尔的品性隐显和品性分合之理,则更可知此种劝告在理论上也不会正确。无论如何,这种劝告是行不大通的,因为他根本没有理会一个简单的事实,即常态和变态是合不大起来的。即使结合于起初,也不会和谐于后来。教两个都有显著精神病态的人成婚,根据同品相聚的道理,宜若可以好合了,其实也不然,既然双方各有显著的病态,好合的可能性当然不大。因此,为他们自身计,为他们的配偶计,我们劝他们最好不要完婚。明知在独身的状态中,性欲的不容易满足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但依据福求其大、祸求其小的原则,也只好听之了。假若精神病态中又有显明的性歧变的成分,而这种歧变又属对方所无法顺应,无法满足,则不婚的劝告在我们就更义不容辞了。对于精神病态程度不深的人,此类反对成婚的理由当然就不大适用,事实上这种人也通常一往情深,因缘固结,旁人的劝告也极不容易发生效力。碰到这种例子,婚姻可而生育非的劝告就太有其必要了。
生育节制的必要到现在已经得到一般人的公认,不但是不想要孩子的人承认这一点,即是想要孩子的人也已大部有此认识。这是有显然的理由的,为母亲计,为孩子的健康计,两次生产之间应该有适当的距离,而这距离至少应当有两周年,这就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早婚青年为了经济以及其他种种很合情理的原因,也许愿意把生育延缓几年。这也同样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无论一个夫妇怎样喜欢孩子,子女的来临是应当有时间的选择的,就是应当选择父母最有能力来接纳他们和养育他们的那几年。尤有进者,大家庭的日子是过去了。为家庭设想,也为国家与民族设想,每一对结婚的夫妇平均能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子女,在文明社会的卫生条件下,事实上也已经足够维持人口的数量。如因不得已的理由,例如母亲的健康程度不宜于生育或父母的一方有不良的遗传品性,那最好是不要发生怀孕的反应,遇到这种例子,生育节制的方法就得严格地与强迫地加以运用了。
生育节制的各种方法的讨论不在本文范围以内。好在这方面的文献如今已经很多,大可供读者的参考;固然我们也承认究竟哪些方法最好,到现在还有争论的余地,而所谓最好的方法,不管是那一个(下文所论绝欲的方法除外),也不一定十足可靠。幸而在各国的大城市里,生育节制的咨询与治疗机关很快日益渐多,凡属愿意节制的人可以得所问津而解决他们种种疑难的问题。从此以后,因知识不足而引起的困难与失败可望逐渐减少了。不过我们也承认,知识的充足是一事。而运用的谨慎又是一事,运用而不慎,无论知识如何充分,同样可以失败,而运用之际,要始终谨慎行事,也是是容易的。在新式节育方法流行以前,最古老与最普通的节育方法或避孕方法是“中断交接”或“体外射精”,这是无需什么物理或化学工具的,也是不需指示而尽人能为的。并且,就防止受孕一端而论,也相当有效。不过这古老的方法会减少性交的满意,因为就大多数男子而论,这方法失诸过于迫促,过于仓皇,那是不痛快的,而对女人也不相宜,女人解欲的过程本较男人为迟缓,交接的时间过于短促则不满足的程度不免加深。体外射精对于男女的健康也有不良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般大。
中断交接或体外射精也确乎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医学界的最高权威都承认它是最普遍的节育方法。无疑它也是最古老的方法,在犹太《旧约》经典的《创世纪》里就提到过俄南的例子这方法的所以普遍,也因为它简单;它事先无需计虑,临事无需准备,并且在经济上无需分文的耗费。不过如就神经系统的健康而论,体外射精的习惯有时也是无疑可以发生问题的。固然我们也承认体外射精既如此普遍,只是一个可以发生问题或往往有害的说法是不够的。不过事实也很清楚,有部分例子,且不问这部分的人数,是可以发生种种轻微的神经病态的,其表现大都是一些神经方面的烦躁不安,经不起种种刺激,有的只在男子或女子方面表现,有的男女双方都有这种表现,而这种表现的由来,除了体外射精而外,更找寻不到其他的原因。在女人方面容易有此种表现,是比较不难了解的。做丈夫的在做爱的时候,不一定每次都能体贴到太太解欲的需要,不一定都能顾虑到太太已否到达亢进的境界,而女人的性欲亢进在正常的情形下原比男人为迟缓,因此,女人性欲还没有到亢进的程度以前,体外射精大抵已经发生。这样,男人尽管得到解欲的结果,而在女人,则势必因亟切得不到解欲的缘故而感到神经上的紧张、失望与烦懑。而在丈夫方面,既深怕得不到体外射精的结果,不能不提心吊胆时刻顾到他自己那方面解欲过程进行的程度,将进亢进的境界,又不得不提早抽出,那种悬崖勒马而又深恐勒不住的光景以及幸而勒住的动作所招致的情绪上的震撼,有时对神经的健康,也不免有几分不良影响。所以做夫妻的,一方面对体外射精的方法尽管了解,有时也不免再三运用,但如神经上发现有此种不良影响,而这种影响又似乎别无其他原因可供解释时,便应暂时放弃不用。就众人夫妇而言,体外射精的方法无疑是不适宜的,他们应当采用其他比较无害的节育方法。即为一般夫妇设想,除非性交的艺术已达相当成熟的程度,双方真能相互同情、密切的合作,纵使射精虽有内外之分,而双方亢进的到达无仓、迫促、不足与后期之患,这种方法的利用也以可偶一为之,而不宜成为一种惯例。要使妻子方面不吃不足与后期的亏是有法子的,就是在性交之初,多留一些准备的时间,务必使在妻子积欲的过程先行进达很深的程度,然后男子射精再发生,比起女子亢进的到来,不会失诸过早。
中断交接或体外射精的反面的一种交合行为是延缓交合或忍精交合,有始终忍耐不达亢进程度便终止的,也有到最后还是任其到达亢进程度的。彻底的忍精交合自可以用作避孕的一法,因此近来提倡这方法的人很多,实行的人也很不少,但并没有实行中断交合的那么多,因为这方法是比较不容易的。用忍精交合法来避孕是当初奥拿伊达新村(Oneida Community)中人的惯例, 后来又经斯托克姆女医生(Alice Stockham)在她那本很传诵一时的《卡雷扎》Karezza)一书里倡导过。拖延交合对女人方面无疑是十分适合的,并且毫无不良的结果。因为这种交合对她全无拘束,并且总维持着充分的时间,可以让她从容到达亢进的境界。凡是对这种交合有过经验的女人似乎都表示赞同。不过对男人方面是否同样适宜,同样没有不良影响,那意见就不很一致。对于有的例子,忍精过久在神经的健全上或许可以发生一些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和中断交合所发生的属于同一性质,不过在程度上大抵要轻些罢了。我们有一些理由让我们想到这种影响是可能的。但就很大的一部分例子而言,我们并没有能发现这一种影响。这种交合是不大容易的,大抵非神经系统很健全而又很稳称的人不办,而这种人似乎并不感到拖延交合对他们有什么不良的结果,当然我们也承认,如果运用过度,负面的影响也还是可以有的。
倘若避孕不得其法,或有法而失于粗疏而至失败,即依然不免于怀孕,那也就只好听之了。堕胎的行为是不能做的。赞同一个女人打胎,无论是为了个人的健康或社会的福利,甚至民族的前途设想,到现在还是一个刑事的罪名。女人大部分惊奇于为什么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也不了解为什么一个穷苦的女人,对于不欢迎的怀孕,只能私底下乱服不生效力的有害健康的打胎药的这一法,而在比较富有的女人(在英国是如此)只能走到国外去施行手术的一途,此外别无可以取得国家与法律所许可的良策。未来妇女对于国家的立法有更大的权力时,法律对于堕胎的禁条无疑不免要经过一番修正。这种禁条的修正在事理上也正有其必要,因为它所根据的是一些陈旧理由,现在已经不适用了。将来总有一天大家会很明白地承认这是个人问题,而不是法律所能过问的。要是怀胎而打不得,那说打不得的话的人是医师,而不是法官,不是警察。目前在许多国家里,开明的舆论已经渐渐朝着这方向走,而在俄国,堕胎虽不受鼓励,也并不受禁止。因此凡属要堕胎的人都可以在医院里得到相当的医疗与卫生的护理,这并不是承认堕胎是一个好法子,但是在避孕的知识没有充分传播与避孕方法没有充分进步以前,这是只好容忍的一条出路。
因为普通避孕的方法非谨慎行事不容易成功,因此近年以来一种替代而更彻底的方法便渐渐通行起来,那就是绝育的办法(sterilization)。 绝育办法的避孕效力是绝对的。而其方法,在外科医术昌明的今天,又是很简单而没有危险的。手术是需要的,但无需将性腺割除,在男人只需把输精管截断(vaSectomy)
,而在女人,只需把输卵管或喇叭管结扎或阻断(salpingectomy)。 用绝育的手术来治疗精神病态,也许没有什么很大的价值,如果用强制的手段加以执行,对于一个人的精神生活可以有很坏的影响。但如自愿采用一个避孕的方法,那似乎有很大的成效。普通避孕方法的种种麻烦,运用时所必不可少的经心留意,绝育以后便可以一扫而空。所以在对普通避孕方法感到讨烦的人大多可以赞成这个彻底的绝育方法。绝育的避孕方法既属彻底,既属一经手术,便不能挽回。所以从事的人必需于事前加以充分的考虑,否则不免噬脐莫及。这一层是无需多说的。
有的人,甚至于医学界的人,认为绝育在现在还是于犯法纪的。这种教条并没有确实的根据。英国的优生学会曾经设法请国会通过一个推广绝育的议案,其用意倒并不在使它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有人以为用意如此,但这是无需的了,因为这在事实上已经做到),而在让绝育的好处可以传播开来,让生活困难或有重大遗传缺陷的人也得沾实惠。对于这种好处也有人置疑,很不幸的,甚至于医学界中人到现在也还不很了解。遗传有重大缺陷的人所生的孩子,不一定个个都有同样的缺陷固然是不错的,但无论这种孩子的比例的大小,这类人能实行绝育,那无疑总是对个人、对社会、以至于对民族有益的一件事。就民族的利益而言,绝育并不能把人口中所有在智能上不适于生活的分子完全淘汰。但它可以做这种淘汰功夫的一个起点,也是不成问题的。总之,关于绝育的题目,我们目前还得做不少教育工作,因为了解它的人还实在大少,其所了解也不够充分。
还有一个时常有人讨论到的联带的问题是性交的次数。这方面的意见很参差不齐,并且主张的人各有各的成见,说来都很武断。有的人认为即使每晚交合一次,也是正常的,并且是必须的。他们实行了多少年也没有感到明显的害处。在另一极端,有的人以为除非为身后嗣续之计,一个人不应当性交,即一生之中也许可以有两三次性交,否则便是不自然、不正常的。就一般的动物而说,除了生育的功用而外,不作交合的行为固然是个事实,但应该知道我们问题的对象是人,我们在对人决定自然与不自然的标准时不免参考到在血缘上隔离得很远的物种,岂不是有些于盲问道?我们应要考虑的是人类在这方面的一般习惯究竟如何,而我们知道这种习惯是并不很狭窄的专以生育为目的的。固然我们承认,在文明程度低而没有受文明之累或沾染文明恶习的民族,比起文明程度高的民族来,要寡欲得多(这一层是和一般人的错误的假设相反的)。但我们也不一定要师法文明程度低于我们的民族,倘若我们觉得所行的是合乎情理的活,我们也尽可以有我们自己的习惯,不必拿它们做什么范本。不错,天生了我们的性器官是为传种的,不是为个人逸乐的。但天生了我们的手,目的原在帮助我们的营养的功能,如今我们拿它来奏钢琴、弹琵琶,难道也错了么?一个人用他的器官来取得生命的愉悦,增加精神的兴奋,也许和这器官的原始功用不很相干以至于很不相干,但因为它可以帮一般生命的忙,这种用法还是完全正当的,合乎道德的,至于我们是否愿意称它为“自然的”,那毕竟是一个次要的问题。总之,我们不能把自然的含义看得过于狭小,那些主张“问道”于低级动物,而认定只有以嗣续为目的的性交才合乎“自然”的人,似‘乎在别的生活方面也应当拿低级动物做师法,例如,废除衣服的“不自然的穿着”。易言之,人类如果没有活动则已,有则艺术的成分或人文的成分,当然会演示出来,而此种演展并不会和自然发生真上的冲突。先人有诗句说:“这就是一种艺术,把自然改头换面则有之,就自然根本增补则不会,不过这所谓的艺术,自身也未必不是自外。
把一切似是而非亟切无从证明的说法撇开而从事实的立场说话,我们必须承认性交次数的自然变异范围是很广的。于是,我们在这方面不能定下什么规律,而必须就个别的例子,分别寻找对他最适当的一个频数,不但对一个例子的本身,并且还得参考到他的配偶。如果双方有些悬隔的话,还需进一步设法调和。在以前, 次数的规律是有过一些的, 从很古老的时候就有。 希腊的政治家梭伦(Solon)让人一月两次,希腊医生们的主张也大致是如此。 宗教革命的领袖马丁。路德定下的规矩是一周两次,赞成这规矩的人大概占最大的一个多数。哈维医师(O.Harvey)把美国各家的统计表加以综合研究,结果发现最中庸的次数是一月8次,约占50%,两端所跨的变异的范围是从最少的一月3次到最多的一月15次。
不很规律的次数有时也有几分好处。所谓不规律,指的是有很密的次数于先,而继之以长期的休息于后;次数的所以密切也许是将就女人性欲的结果,女人在经净以后往往性欲比较旺盛,故而有此必要。女人的性欲大抵比男人为不规则与不可捉摸,因此性交一事,很相宜地应当由她发难,由她主动,而做男子的把这种主权交给她之后,自己在事实上也不吃亏。不过,就事理而言,把性交的次数均匀分开,让每两次之间总有一定的时间上的距离,总要比增加性交的次数好些。
次数增密的结果,总不免减少性交对身心两方面的利益。要使性结合真正成为一种人生的乐趣,成为性爱小说里所称的“真个销魂”的乐趣,依据物以稀为贵的原则,次数总以稀疏为宜。
性交太频繁的习惯,一经养成以后,还有一种困难,即遇到必须长期节欲的时候不容易应付,例如旅行在外,配偶的一方有病,或生产后的休养时期(一个月到六个周)。妊娠期内应不应交接是一个疑难的问题,医生在这问题上不太愿意给什么劝告,因为深怕夫妻之间因此而引起感情上的纠纷。不过这问题的最大关键,无疑是流产的倾向。这倾向的大小,在女人之间是大有不齐的。据说有的女人,只要你在她面前打一个嚏,她就会流产。有的,即使你把她从五层楼的窗口扔出去,也不会流产。如果有流产的倾向,妊娠期内即应节欲以至于临时绝欲。
通常地而说,到了妊娠期的最后几个月内,这种节欲或绝欲的习惯也是应当培植的。不过要劝告别人在妊娠期内完全避免性交,是要加以相当周详的考虑的。大抵一对富有同情和聪明的夫妇总会自己想出应付的方法来,决不至于遭遇很大的困难,真属万不得已,即使暂时运用手淫的解欲方法,也并没有什么不可以。但要教做医生的劝人在这时期里完全绝欲,这种劝告也许会引起以后他所无法纠正的困难。关于生孩子的条件,即在何种状况之下才能生育,或一对正常与健全的夫妇该生多少子女,这些问题的详细讨论不在本文范围以内。一般人的见解以为除非一个人结婚太迟,对于怀孕一事,最好不要操之太切,即婚后最好有一个避孕的过程。不过在目前社会状态下,婚后即孕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为避孕的知识已经相当普及。并且即使有孕育的事,这其间也并没有什么危险。以前以为青年女人不宜于生育太早,这种看法是不很对的。不久以前(1932年6月8日),在爱丁堡产科学会里,米勒医生(Miller)提出报告说:在皇家妇产科医院里分娩的174个17岁以下的孕妇里,85%是所谓瓜熟蒂落而丝毫不借助于医药的,只有8个例子因为大小不称,才用了一些人工的帮助。同时,在婴儿方面,死产(即产下已死)与产下不久即夭殇的死亡率是6.5%。这也比一般的同样的死亡率要低,在同一医院里,这种一般的死亡率(即包括一切年龄的产妇所分娩的婴儿在内)
是11.8%。可见妙龄生育,对母子的健康都没有什么不相宜。反过来, 如第一次生育发生在中年以后,那困难与危险倒要大得多。不过无论第一次生育时孕妇的年龄如何,为母子双方的利益设想,也为做父亲的人设想,在每两次妊娠之间,至少总应该有两年的休息。就一般的情形而言,在近代的情况下,最恰当的子女数目是从两个到三个,为一家设想应该如此,为全部人口的数量设想也应该如此。
在以前,社会状况没有现在的健全,人口死亡率要比现在高,生育率要高些,平均子女的数目要大些。但现在是无需了,社会的文明向前推进以后,优生或民族卫生的需要将更显得迫切。到那时,有的家庭一定要比两个或三个更少生些,而有的家庭则不妨多生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