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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李银河性学心得 by 李银河

2016-11-7 11:50

其实,谁让你搞同性恋了?谁让你搞一夜情了?谁让你换偶了?我只是告诉你,想做这事的人其实是有权利的,就连你这个不想做这事的人也是有权利做的。于是,这个人说:我就不想要这个权利,给我这个权利我也不会美做这件事。是呀,很好,很好。但是,有的人想做这件事,你怎么办?你能剥夺他们的权利吗?你还想像有些国家那样绞死同性恋吗?你还想像有些国家过去那样枪毙换偶者吗?你不能。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现代,不是中世纪了。你不得不习惯于这个世界上有跟自己价值观不一样的人了,你不得不容忍这个世界上有跟自己性取向。生活方式不一样的人了,你不得不逐渐习惯于对一些事有权利做却不去做的现代新秩序了。

我提倡的性模式

长期以来,每当我说“喜欢某一.种性模式的人有权利做他们想做的事”,不应当被枪毙,不应当判无期徒刑,不应当判刑,总是遭人误解,以为我在提倡这种性模式。我也一再分辩:我不是提倡!不是提倡!不是提倡!可有人就是听不进去。说实话,作为一个社会学者,我一直关注某事的“是什么”和“为什么”,对提倡什么一直不怎么上心,总觉得提倡什么是牧师、政工师和国家领导人的事,不是我的事。

但是,我想破个例,我来说说我提倡什么但是首先声明,不是出于道德的考虑,而是出于防病的考虑。我认为,从防病的角度,我提倡以下三种性模式:

第一,我提倡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反对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性。当然,所谓熟人,首先是夫妻。所以,老想知道我提倡什么的人请注意,我首先提倡的是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其次,也包括——同性恋性关系,老朋友之间的性关系。简言之,你对性对象的性活动史最好是知根知底的。如果有一点点含糊,请让对方去做了艾滋血清检测,等检测结果出来之后,再舉他言性。

第二,我提倡双方不衮换体液的性。从安全角度来说,这种模式比第一种更安全些,因为夫妻之间有时候,也有对对方性接触不了解的情况。而不交换体液的性活动就少了一重危险。此类性活动包括虚拟性活动(网上的、电话的),自慰性活动和虐恋性活动。虐恋性活动中往往根本不包括性交,仅仅角色扮演就使双方得到性快感了。所以,福柯把虐恋类性活叫做“性的非性化”,也就是性的非生殖器化。福柯还把性解放的口号改为从性中解放,也是这个意思,就是别成天老想着性,好像强迫症二样。

第三,我提倡禁欲。其实,这是防止艾滋病传播的最终解决方案。如果所有的人都能禁欲是最好的。西方已经有禁欲风潮。大家找点别的事去做,同时防了病,岂不是最好的选择?当然,我所提倡的禁欲没有一丁点儿宗教色彩,不是认为性有什么不好,只是在这个艾滋病时代防病的种安全措施而已。

好了,现在你们知道我提倡的是什么了。再次重申,我所提倡的性方式完全不是从道德角度出发的,换言之,我并不认为和陌生人的性交换体液的性、或不禁欲是道德不好,只是觉得这样的性不安全,会传染艾滋病。所以我并不欢迎过去攻击我的人由于我提倡禁欲而以为我在道德上上了一个台阶,从而改谩骂为表扬,我事先谢绝这种文不对题的表扬。

向西班牙学习

易性在国际上闹得沸沸扬扬,中国还比较冷清,只是有不少人找陈焕然做变性手术。可是我觉得易性者与其做手术,不如我们大家学学西班牙。

西班牙政府2006年6月2日通过了一项新法案,允许性倒错者在不必接受变性手术的情况下获得法律认可的变性身份。

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些很难归类的人,尤其在性别问题上,有一大批人既不能被划归男性,也不能被划归女性。他们就是跨性别人群,即生理性别与心理性别不一致的人。易性者的定义是:一个生理正常的人坚持对荷尔蒙和外科性别做出重新定义;一种不喜欢自己的解剖学性别的持续感觉;一种放弃自己的生殖器过另一种性别的生活的持续愿望。

易性者一般自认为是陷在错误的身体中的人。易性倾向就是一个人相信他(她)的真实性别被装在了”个对立性别的身体当中。由于精神不能改变,只好通过荷尔蒙治疗或手术改变身体似乎解决矛盾的唯一途径是改变身体,把它改变成另一性别的模样。易性是性别的颠倒,也是性别角色的颠倒。由于易性者在人群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有人主张将性别重新划分为三种:生理心理男性;生理心理女性;生理心理不一致的性别,即男女易性者。据调查,人的易性欲望具有一种着迷和执着的性质,它表现在女性想去掉乳房和内生殖器;男性则是想去掉阴茎和睾丸。

人类历史上第一例女变男手术是1918年一位女性接受了子宫切除术;第一例男变女手术是在13年之后的1931年,德国医师通过手术将易性男人变为女人。1990年出现了新的医学易性技术:荷尔蒙替代疗法,使易性者的身体与心理两相一致。目前,对易性者的治疗除了手术之外,还普遍增加了荷尔蒙疗法和心理疗法。由于变性手术的规模越来越大,媒体中的易性话语也越来越多。在1980年代,仅美国一地已拥有40个性别认同诊所。

除了通过做手术来改变自己的身体这种做法之外,有很多易性者只是满足于像异性一样生活,对做手术并不执着。还有不少易性者一直在反复考虑做变性手术,但是由于不愿意身体受伤害(包括手术的伤害和服用激素类疗法对身体的伤害)而迟迟没有实施。

然而,变性手术是一个引起极大争议的事情。美国最著名的性别问题理论家巴特勒认为,易性手术是以医学建构为背景的暴力。易性手术强化了性别的两极模式。她认为,不应当将易性者划分为一个阶层或“第三性别”,而应当视之为一种风格,是一种可以建设性地解构两性结构的力量6对易性者来说,最重要的品质是“跨越”,即成功地进行性别选择,跨性别者应当被当做该性别的“天然”成员来接受。我们不应当认为易性者的身体是“错误的身体”,因为那是生殖器中心论的看法。按照以生殖器为中心的神话,对于每种性别的主体来说,只有一种身体是“正确的”,其他种类的身体都是“错误的”。如果我们对身体的评价并不以生殖器(第一性征)为中心,甚至也不以乳房和胡子(第二性征)为标准,那么,一个灵魂就是一个灵魂而已,它有着自己荃部的复杂性,没有任何一种身体及其器官对于它来说是错误的。

目前,世界上已经出规了跨性别运动。这一运动提出来的一些具体要求是:要求把所有被视为不合法的佺与性别的表现形式都除罪化,并推动教育争取社会接受性别认同上的差异;要求拥有没有标示“女”或“男”的厕所,并认为这是跨性别者的基本权利;要求将所有基本身份识别文件一从驾照到护照:中的性别一栏删除。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决定或改变其性别,每个人也都有权利以自己选择的方式来表现其性别。

西班牙政府允许性倒错者在不必接受变性手术的情况下获得法律认可的变性身份是一个充分显示该国文明程度的立法,它大大扩展了人们在性别问题上的生存空间,如果各国都能效法这一做法,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合理、更加健康、更加自由。

尴尬的卖淫法

2006年,哈尔滨的疾病防控部门为了在卖淫者当中开展防治艾滋病教育,将性工作考召集在一起进行教育,并且向她们免费发放了安全套。对于这种做法,很多人表示反对,负责扫黄的替察也感到自己的立场比较尴尬,有点天所适从——本来,如果按照现行的治安管理条例应当将这些性工作者一一抓获归案,处以治安罚款或送去劳动教养,这是警察的责任可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性工作者堂而皇之地走进酒店,还堂而皇之地坐在那里开会,最后堂而皇之地走掉。总而言之,不知最哪里出了逻辑错误,使人感到矛盾、困惑。

在我看来,人们所感受到的逻辑混乱源自法律与道德这两个领域的混淆。法律管了道德领域的事情,所以造成了上述的尴尬局面。具体地说,成年人的性活动和性交易应当是由道德来规范的事情,而不应当由法律做硬性规定。因为按照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所有不违背三项基本原则(自愿、私密、成人之间)的性行为都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性交易肖中的从业者和消费者大多并没有违反三项基本原则。而这就是大多数现代社会选择了卖淫非罪化政策的原因。

卖淫对策中的非罪化这一立场是极其重要的,它揭示出很多人、特别是道德保守派不愿意正视的一个现实:完全免费的性仅仅是两性关系的理想境界,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免费的性关系。在这些关系当中,女性的角色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妓。短期交易关系,无婚约。

第二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妾(近称:二奶)。长期供养关系,无婚约。

第三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妻。长期供养关系,有婚约。

显而易见,这三类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只制裁其中的一类或两类是不合逻辑、也是不公平的。而全世界不会有人认为与丈夫有供养关系的妻子是应受法律制裁的,同理,另两类人也不应受法律的制裁。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免费的性才是道獰髙尚的,而不免费的性是道德低下的。但是,一位成年人、一位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标准。如果他选择了一种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社会道德可以批评他,教育他,却没有权利用法律去处罚他。用法律的形式来处罚公民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应当以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订立法律,去惩罚社会上另一部分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自从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以卖淫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情况。这同样反映了妇女地位的低下,反映了这些妇女道德水准的下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性工作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专职太太)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妇女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正如沃芬顿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

第一部分 批评与答辩 (3)

我在卖淫对策上的主张是,在我国现有的不以卖淫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卖淫行为的非罪化。这意味着要修改现行治安条例中关于卖淫活动的条文,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淫媒的有关条文。对于成人之间双方自愿的交易行为由商业法规加以规范。对于社会道德风尚问题用加强道德教育的办法,下潜移默化的长期功夫,而不能试图以不合理的严刑峻法一举解决道德问题,因为这样做只会欲速则不达。

安全套的联想

近年来,围绕安全套的争论屡屡发生:围绕网络性用品商店的论争;围绕四城市开展试点的“百分之百安全套工程”的论争;围绕安全套自动销售机进入大学校园的论争;围绕某市公共汽车上安全套广告的论争;围绕安全套广告在传媒上解禁的论争等。

安全套的功能一是防止怀孕,二是防止性病传播。对这样一种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人类制品的使用,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引起争论呢?

本来,一种商品为自己做广告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为什么涉及安全套就起了争论呢?问题就出在安全套的广告会引起某种联想,即对性的联想。由于性被当做一件坏事,一件应当否定的事,对它的联想才变成了罪恶的、下流的、低贱的、不洁的、暧昧的。

如果性是一件好事,一件应当肯定的事,它所引起的联想就不会是这样的了。

性在中国从什么时候开始变成了一件坏事呢?我国古代的性文化是相当健康开朗的。西方的学者常常把古中国、古日本、古埃及的性文化与古希腊、古罗马的性文化相提并论,认为那时的人们大都把性看做一件像吃饭穿衣一样自然、健康的事情,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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