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四节 一夫一妻的标准

到近代为止,独婚或一夫一妻的婚姻是西方文明所认为惟一合情、合理、合法的婚姻方式。西方文明不但这样的承认,并且就一般的见解而言,以为是一种天造地设的格局,毋庸讨论的;假设有一二例外的人敢冒大不韪加以讨论甚或提出疑问,那人大概在事实上是个有怪僻的人或有心疾的人,至少也要被别人看做有怪癖或心疾的,以至于比有怪僻或心疾更要不堪,他的意见当然是不值一笑了。

到了今天,婚姻的方式问题是再也不能这样一厢情愿地承认下来而搁过不谈了。

婚姻的方式是可以有变比的,决不是宗教、道德、法律、甚至社会的惯例所能教它一成不变的。那些议论到它的人也不再都是无足轻重的了。所以,现今研究性心理学的人在讨论到两性的关系时,对于一夫一妻的标准,总得准备拿出一些见地来。

开始把一夫一妻的婚制当作一个社会问题来讨论的前驱者不只一人,其中最早的一个我们要数英国人兴登(James Hinton)。兴氏的评论大约在五六十年以前就有了的,但比较明白地用文字印行出来不过是后二十年以前的事。他所以迟迟不公布的理由是因为他觉得对于这西方单婚制的研究还嫌不够,不欲轻于问世。

但等到公布的时候,他已经是古人了。兴氏的为人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他是一个相当常态的人,没有心疾。所以我们不能把他搁置一边。认为是无足轻重的。他是伦敦一位著名的外科医学家,也是一个哲学思想家,对当时科学界的活动有紧密的接触,对当时一般的社会问题也有很浓厚的兴趣。他也是和现实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而不只是一个高谈理论或潜心于小课题钻研的专家。他的遗稿尚未成形且无系统,但其中对单婚制以及建筑在单婚制上的一般社会制度的那一部分评论大致是有线索可找,而可整理出来的。他认为人类婚姻史里,真正的单婚制是从来不曾有过的,又以为在他听认识的西方社会里,真正笃守一夫一妻标准的男人在数目上等于凤毛鳞角,实际上还没有东方的多妻社会里那么多。一夫一妻制就已成的格局而言,他以为根本上是一个自私而反社会的制度,娼妓制度的由来与成立要归它负责。一夫一妻制是个理想,我们追赶得大快了,我们想一蹴而就,并且以为是真的赶上了,殊不知过于匆忙地把一个理想演为事实,演为一个天下通行的法定格式,无论那种理想多么可爱,但终究是个大错。结果是,表面上与名义上单婚制好像是防止了不少淫佚行为,但实际上所唤起的淫佚行为比多婚制所能唤起的还要多。因此照兴氏看来,西方的婚制是已经腐烂的,目前正在因腐烂而解体。他相信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比较流动的性关系的制度不是死板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容许相当的变动的。例如,只要多方面都有益处,容许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结合之类。在不妨碍人类共同生活的大原则下,这种更动是随时应当有的。

自兴氏以来,这一类议论我们也时常可以遇见。发议论的人的立场也许和兴氏的不一样,议论的扫荡力也许难得赶上或根本没人能赶上兴氏的那一支笔,但大都是在一条道上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我们的婚姻制度在实际上也发生了不少的变迁。如果我们把目前婚制的状态和兴氏那时的比较一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的变动,并且这些变动常和他所希望的方向吻合。离婚是比较容易了,妇女在法律和社会方面已经取得更大的独立的资格,社会对于私生子的看法,也似乎没有以前那般严厉了。生育节制的方法已经传播得更广,而两性之间应有更大的接触自由也已经为一切文明国家所承认。

同时,从不只一方面看,一夫一妻制在今天的地位却和以前一样的稳固,甚至于可以说更见稳固。这是不足为怪的,一种能维持长久的东西是应当有弹性的,婚姻制度有了弹性之后,以前在没有弹性状态下所发生的种种流弊就有很大的一部分可以不再发生。

还有一点必须弄清楚的,就是“单婚”一词我们时常用错,而又引起一番认识上的混乱。比如,我们常听见人说,两性之中,有一性是比较有“单婚”倾向的。所谓有一性,特别是指女子,而男子则更有“多婚”的倾向。严格地说,这种措词是没有意义的。为什么没有意义是一望便可以了然。简单的事实告诉我们,人口中两性的比例,在初生的时候,便是差不多相等的(最初,男性略微多些)。

既然相等,要使文明社会里的男子人娶二妻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即在承认多妻的社会里,真正多妻的也不过是少数富有的男人罢了。即使男女的数量不平均,而女多于男,我们也不能说我们文明社会里的男人(少数例外搁置不提)大都有两个妻子的要求,无论这两个妻子是合住成一室,或分居作两户,总有各式各样的不方便与弊病使大多数的男子不敢尝试;至于女人,要同时维持两个家庭,各有不同的父亲,是更行不通了。她必然是要走“单婚”的路的。

实际上,该单婚或多婚的名词是用错了的。一般人讨论到男子是否比女子更有“多婚”的倾向时,他们的意见是,是不是男子比女子更有“多恋”的倾向。

也就是说,所问的并不是他们是否喜欢多结婚,而是他们是否愿意有更多的性自由。如我们说,某一个男子是喜欢单婚的,我们并没有答复他究竟是指单恋抑或多恋的问题。即使我们确定他是多恋的,我们也并无法断定他是喜欢多婚的,甚至是乱婚的。所谓乱婚,指的是不分青红皂白、毫无选择的性结合,那是任何人所不会有的,除非在特殊的疯狂状态下。因为这种名词的乱用,很大一部分讨论就成为混淆不清,因而毫无意义。

依靠我们的观察,无论男女,大多数的人是单婚而兼多恋的。那就是说,他们只愿意有一次永久的婚姻而同时希望这种婚姻关系并不妨碍他或她对其它一个或多个异性的人发生性的吸引,固然我们也可以感到这种引力和在婚姻以内所经验到的引力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同时他们也会了解,把这种引力多少加以控制,使不致于撞壁推车也是很可能的事。这种单婚与多恋的倾向,似乎是两性所共有的一个现象,即其间并无性的区别。女人似乎完全和男人一样,也可以同时对不止一个异性的对象发生性爱的情感,不过因为性的意义对女人比对男人要深刻得多。她在作性的选择时,也许更出乎天性似的要苛求得多。因此,自然而然表面上就见得多几分限制,同时,因为社会和其它方面的顾虑,她在表现这种情感或接受男人的情感时,也比男人要更加小心,更加不露声色。

前面说大多数的男女都有单婚而多恋的倾向,当然其他的型式还有,而个别的变异更是不计其数。这许多种的性型式之中,我们决不能说某一种是绝对最富有道德的意义或社会的价值, 而其余的型式都赶不上它。 俄罗斯的勃朗斯基(Blonsky)讨论到女人可以分做主要的两类(勃氏研究的对象大部分是学校老师)

,他分别称做单男型(monandric)和多男型(polyandric), 前者只和一个男人发生严格的性关系,而后者则倾向于和许多男人发生性关系,或在同时期内发生,或更迭地在不同时期内发生;这两个主要的型式之间,当然还有不少居间的类群。勃氏发现单男型的女人,无论从个人的立场或社会的立场看,都要比多男型的女人高出一等;多男型的女人是比较自私的、独断的、逞能的,而神经也比较特别易受刺激。至于单男型的女人则比较更富有责任心,神经比较稳定,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社会与人事关系上,也比较易于成功。在数量上,单男型的女人要比多男型的多出一倍。勃氏这种结论大体上无疑是很正确的,在俄国固然适用,在其他国家也未尝不适用。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太快地作过于肯定的概括论调,我们知道也有不少多男型的女人在品格上也是很好的,比勃氏所说的和所肯承认的要好得多。勃氏的这番结论也可以完全适用于男人。

关于单恋或多恋的问题,我们的责任是就这问题的性质与原委加以说明,至于一个人该否多恋,要我们加以指导,那就在我们的任务之外了。这是一个社会道德的问题,而凡属可以牵动到社会道德的举措是必须由个人负责的。不过在研究心理学的人遇到旁人有这一类的举措时,应该用一种同情与了解的态度来观察,他应该知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复杂的,大家在这种环境里的反应也必然是不单纯的。如此,大概不至于让社会道德的问题更见得严重。在这方面,我们无疑正目睹着一番变迁的进行,不过该种变迁并没有走上什么了不起的极端,至少距目前关心世道人心的人所口讲指画而深恶痛绝的极端还很远。

目前有一部分人所引为可以痛心疾首的“多婚”的倾向,大部分属于被人称之为“连续的多婚”,不过这名称是不正确的。这一类的多婚倾向是由于离婚的增加。一个人连续结婚不只一次,旧婚姻才解除,新婚便已开始,一而再,再而三,近时的所谓多婚大都属于这一类。不过这也未始不是寻常的单婚的一个扩大,不过每一次单婚的时间比较短促罢了。无论用哪一种看法,这种现象总是对多恋倾向的要求的一个承认。每一个男人或女人,就基本与中心的情爱而言,无论他或她如何倾向于单婚,对其夫妻而外的其他异性的人,多少总可以发生一些有性爱色彩的情感;这一点事实。我们以前是不大承认的,到了今天,我们对它的态度却已经坦白得多了。于是,从今以后,婚姻以内以及以外的性关系必然要更见复杂,而这种关系的调整适应必然要更见困难,必须人人有比较开放的胸襟、宽阔的度量,能彼此谅解,彼此体贴,必须人人有持平的恕道,能把原始的嫉妒心理的遗存充分地加以克制,这种调整适应的功夫才有希望。本来,假如没有这些品性上的进步,不要说婚姻内外的男女关系的适应要发生问题,就是一般健全的文明生活怕也不能长久地维持一个和谐的状态。

不过,就婚姻制度纲目的大处而言是始终存在的,今天存在,千万年之后,怕还一样地存在,并且还是千万年前之旧。不过倘若我们能在这制度上多加一些弹性,对于这制度的原委多几分精密的了解,对这制度的因时因地而不同的需要多表示几分同情,结果一定是不但摧毁不了它,并且可以让它在人类的历史里更取得一个巩固的地位。

婚姻不只是一个性爱的结合,这是我们时常忘怀的一点。在一个真正“理想的”婚姻里,我们所能发现的,不只是一性爱的和谐,而是一个多方面的而且与年俱进的感情调协,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一个共同生活的协力发展,一个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合作场台,并且往往也是一个经济生活的单位集团。婚姻生活在其它方面越来越见融洽之后,性爱的成分反而见得越来越不显著。性爱的成分甚至于会退居背后以至于完全消散,而建筑在相互信赖、相互效忠的基础之上的婚姻还是一样的坚定不摇。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正文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性的生物学

第二章 第一节 性的物质基础

第二章 第二节 性冲动的性质

第二章 第三节 发欲带是什么

第二章 第四节 求爱的生物学

第六章 第二节 婚姻的可取性

第二章 第五节 有选择的求偶与性选择的因素

第二章 第六节 性选择与触觉

第二章 第七节 性选择与嗅觉

第二章 第八节 性选择与听觉

第二章 第九节 性选择与视觉

第三章 青年期的性冲动

第三章 第一节 性冲动的初期表现

第三章 第二节 自动恋

第三章 第三节 性爱的昼梦

第三章 第四节 性爱的睡梦

第三章 第五节 手淫

第三章 第六节 影恋

第三章 第七节 性的教育

第四章 性歧变与性爱的象征

第四章 第一节 性歧变

第四章 第二节 儿童期的性歧变

第四章 第三节 溲溺恋及遗屎恋

第四章 第四节 物恋癖

第四章 第五节 兽毛皮革恋与动物恋

第四章 第六节 窃恋

第四章 第七节 赤裸恋

第四章 第八节 虐恋(施虐恋与受虐恋)

第四章 第九节 性衰老女人

第四章 第十节 社会对性歧变的态度

第五章 同性恋

第五章 第一节 性逆转

第五章 第二节 性逆转的诊断

第五章 第三节 性美的戾换现象

第五章 第四节 疗治问题

第六章 婚姻

第六章 第一节 引论(绝欲问题)

第六章 第三节 婚姻美满的问题

第六章 第四节 一夫一妻的标准

第六章 第五节 生育的控制

第六章 第六节 不育的问题

第六章 第七节 阳痿及阴冷(性不足与性感过敏)

第六章 第八节 贞节

第六章 第九节 绝经

第七章 恋爱艺术

第七章 第一节 性与恋爱的关系

第七章 第二节 恋爱为何是一种艺术

第八章 结论

第八章 第一节 性冲动的动力性质

第八章 第二节 升华

正文

第八章 第二节 升华

第八章 第一节 性冲动的动力性质

第八章 结论

第七章 第二节 恋爱为何是一种艺术

第七章 第一节 性与恋爱的关系

第七章 恋爱艺术

第六章 第九节 绝经

第六章 第八节 贞节

第六章 第七节 阳痿及阴冷(性不足与性感过敏)

第六章 第六节 不育的问题

第六章 第五节 生育的控制

第六章 第四节 一夫一妻的标准

第六章 第三节 婚姻美满的问题

第六章 第一节 引论(绝欲问题)

第六章 婚姻

第五章 第四节 疗治问题

第五章 第三节 性美的戾换现象

第五章 第二节 性逆转的诊断

第五章 第一节 性逆转

第五章 同性恋

第四章 第十节 社会对性歧变的态度

第四章 第九节 性衰老女人

第四章 第八节 虐恋(施虐恋与受虐恋)

第四章 第七节 赤裸恋

第四章 第六节 窃恋

第四章 第五节 兽毛皮革恋与动物恋

第四章 第四节 物恋癖

第四章 第三节 溲溺恋及遗屎恋

第四章 第二节 儿童期的性歧变

第四章 第一节 性歧变

第四章 性歧变与性爱的象征

第三章 第七节 性的教育

第三章 第六节 影恋

第三章 第五节 手淫

第三章 第四节 性爱的睡梦

第三章 第三节 性爱的昼梦

第三章 第二节 自动恋

第三章 第一节 性冲动的初期表现

第三章 青年期的性冲动

第二章 第九节 性选择与视觉

第二章 第八节 性选择与听觉

第二章 第七节 性选择与嗅觉

第二章 第六节 性选择与触觉

第二章 第五节 有选择的求偶与性选择的因素

第六章 第二节 婚姻的可取性

第二章 第四节 求爱的生物学

第二章 第三节 发欲带是什么

第二章 第二节 性冲动的性质

第二章 第一节 性的物质基础

第二章 性的生物学

第一章 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