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清理军伍 训练 赏功 火器 车船 马政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为军,卫所无缺伍,且有羡丁。未几,大都督府言,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惩戒。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十六年,命五军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明年,从兵部尚书俞纶言,京卫军户绝者,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亲,令有司核实发补,府卫毋特遣人。二十一年,诏卫所核实军伍,有匿己子以养子代者,不许。其秋,令卫所著军士姓名、乡贯为籍,具载丁口以便取补。又置军籍勘合,分给内外,军士遇点阅以为验。
  成祖即位,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重定垛集军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
  洪熙元年,兴州左屯卫军范济极言勾军之扰。富峪卫百户钱兴奏言:“祖本涿鹿卫军,死,父继,以功授百户。臣已袭父职,而本卫犹以臣祖为逃军,屡行勾取。”帝谓尚书张本曰:“军伍不清,弊多类此。”已而宣宗立,军弊益滋,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诬攘良民充伍。帝谕兵部曰:“朝廷于军民,如舟车任载,不可偏重。有司宜审实毋混。”乃分遣吏部侍郎黄宗载等清理天下军卫。三年敕给事、御史清军,定十一条例,榜示天下。明年复增为二十二条。五年,从尚书张本请,令天下官吏、军旗公勘自洪、永来勾军之无踪者,豁免之。六年,令勾军有亲老疾独子者,编之近地,余丁赴工逋亡者例发口外,改为罚工一年,示优恤焉。八年,免苏州卫抑配军百五十九人,已食粮止令终其身者,千二百三十九人。先是,苏、常军户绝者,株累族党,动以千计,知府况钟言于朝,又常州民诉受抑为军者七百有奇,故特敕巡抚侍郎周忱清理。
  正统初,令勾军家丁尽者,除籍;逃军死亡及事故者,或家本军籍,而偶同姓名,里胥挟雠妄报冒解,或已解而赴部声冤者,皆与豁免。定例,补伍皆发极边,而南北人互易。大学士杨士奇谓风土异宜,濒于夭折,请从所宜发戍。署兵部侍郎邝埜以为紊祖制,寝之。成化二年,山西巡抚李侃复请补近卫,始议行。十一年,命御史十一人分道清军,以十分为率,及三分者最,不及者殿。时以罪谪者逃故,亦勾其家丁。御史江昂谓非“罚弗及嗣”之义,乃禁之。
  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丁口已尽,犹移覆纷纭不已。兵部尚书胡世宁请“屡经清报者免勾。又避役之人必缓急难倚,急改编原籍。卫所有缺伍,则另选舍余及犯罪者充补。犯重发边卫者,责卖家产,阖房迁发,使绝顾念。庶卫卒皆土著,而逃亡益鲜”。帝是其言。其后,用主事王学益议,制勾单,立法详善。久之,停差清军御史,宽管解逃军及军赴卫违限之科。清军官日玩愒,文卷磨灭,议者复请申饬。
  万历三年,给事中徐贞明言:“勾军东南,资装出于户丁,解送出于里递,每军不下百金。大困东南之民,究无补于军政。宜视班匠例,免其解补,而重征班银,以资召募,使东南永无勾补之扰,而西北之行伍亦充。”郧阳巡抚王世贞因言有四便:应勾之户,乐于就近,不图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绝,便二;近则不逃,逃亦易追,便三;解户不至破家,便四。而兵部卒格贞明议,不行。后十三年,南京兵部尚书郭应聘复请各就近地,南北改编。又言“应勾之军,南直隶至六万六千余,株连至二三十万人,请自天顺以前竟与释免”。报可,远近皆悦。然改编令下,求改者相继。明年,兵部言“什伍渐耗,边镇军人且希图脱伍”。有旨复旧,而应聘之议复不行。
  凡军卫掌于职方,而勾清则武库主之。有所勾摄,自卫所开报,先核乡贯居止,内府给批,下有司提本军,谓之跟捕;提家丁,谓之勾捕。间有恩恤开伍者。洪武二十三年,令应补军役生员,遣归卒业。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卫军,死,有孙宗皋宜继。时已中乡试,尚书张本言于帝,得免。如此者绝少。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军士应起解者,皆佥妻;有津给军装、解军行粮、军丁口粮之费。其册单编造皆有恒式。初定户口、收军、勾清三册。嘉靖三十一年,又编四册,曰军贯,曰兜底,曰类卫、类姓。其勾军另给军单。盖终明世,于军籍最严。然弊政渐丛,而扰民日甚。
  明太祖起布衣,策群力,取天下。即位后,屡命元勋宿将分道练兵,而其制未定。洪武六年,命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议教练军士律:“骑卒必善驰射枪刀,步兵必善弓弩枪。射以十二矢之半,远可到,近可中为程。远可到,将弁百六十步、军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彀弩以十二矢之五,远可到,蹶张八十步,划车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张四十步,划车六十步。枪必进退熟习。在京卫所,以五千人为率,取五之一,指挥以下官领赴御前验试,馀以次番试。在外都司卫所,每卫五千人,取五之一,千户以下官领赴京验试。余以次番试。军士步骑皆善,将领各以其能受赏,否则罚。军士给钱六百为道里费。将领自指挥使以下,所统军士三分至六分不中者,次第夺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为军止。都指挥军士四分以上不中,夺俸一年;六分以上罢职。”后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一,于农隙分番赴京较阅,以优劣为千百户赏罚,边军本卫较射。二十年,命卫士习射于午门丹墀。明年复令:“天下卫所马步军士,各分十班,将弁以荫叙久次升者统之,冬月至京阅试。指挥、千百户,年深惯战及屯田者免。仍先下操练法,俾遵行。不如法及不娴习者,罚。”明年,诏五军府:“比试军士分三等赏钞,又各给钞三锭为路费,不中者亦给之。明年再试不如式,军移戍云南,官谪从征,总小旗降为军。武臣子弟袭职,试骑步射不中程,令还卫署事,与半俸,二年后仍试如故者,亦降为军。”
  文皇即位,五驾北征,六师尝自较阅。又尝敕秦、晋、周、肃诸王,各选护卫军五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练,陕西、甘肃、宁夏、大同、辽东诸守将,及中都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卫,遣将统马步军分驻真定、德州操练,侯赴京阅视。
  景泰初,立十团营。给事中邓林进《轩辕图》,即古八阵法也,因用以教军。成化间,增团营为十二,命月二次会操,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秋、冬亦如之。弘治九年,兵部尚书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内,二日走阵下营,三日演武。武宗好武勇,每令提督坐营官操练,又自执金鼓演四镇卒。然大要以恣驰骋、供嬉戏,非有实也。
  嘉靖六年定,下营布阵,止用三叠阵及四门方营。又令每营选枪刀箭牌铳手各一二人为教师,转相教习。及更营制,分兵三十枝,设将三十员,各统三千人训练,择精锐者名选锋,厚其校艺之赏。总督大臣一月会操者四,余日营将分练。协理大臣及巡视给事、御史随意入一营,校阅赏罚,因以择选锋。帝又置内营于内教场,练诸内使。
  隆庆初,命各营将领以教练军士分数多寡为黜陟。全营教练者加都督佥事,以次减;全不教练者降祖职一级,革任回卫。三年内教练有成,操协大臣奖谕恩录;无功绩者议罚。规制虽立,然将卒率媮惰,操演徒为具文。
  先是,浙江参将戚继光以善教士闻,尝调士兵,制鸳鸯阵破倭。至是已官总兵。穆宗从给事中吴时来请,命继光练兵蓟门。蓟兵精整者数十年。继光尝著《练兵实纪》以训士。一曰练伍,首骑,次步,次车,次辎重;先选伍,次较艺,总之以合营。二曰练胆气,使明作止进退及上下统属、相友相助之义。三曰练耳目,使明号令。四曰练手足,使熟技艺。五曰练营阵,详布阵起行、结营及交锋之正变。终之以练将。后多遵用之。
  赏功之制,太祖时,大赏平定中原、征南诸将及云南、越州之功。赏格虽具,然不豫为令。惟二十九年命沿海卫所指挥千百户获倭一船及贼者,升一级,赏银五十两,钞五十锭,军士水陆擒杀贼,赏银有差。
  永乐初,以将士久劳,命礼部依太祖升赏例,参酌行之。乃分奇功、首功、次功三等,其赏之轻重次第,率临时取旨,亦不豫为令。十二年定:“凡交锋之际,突出敌背杀败贼众者,勇敢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胜、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敌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前进、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败贼者,皆为首功。军行及营中擒获奸细者,亦准首功。余皆次功。”又立功赏勘合,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强壮毅英雄。克胜兼超捷,奇功奋锐锋。智谋宣妙略,刚烈效忠诚。果敢能安定,扬名显大勋。”编号用宝,贮内府印绶监。当是时,稽功之法甚严。
  正统十四年,造赏功牌,有奇功、头功、齐力之分,以大臣主之。凡挺身突阵斩将夺旗者,与奇功牌。生擒瓦剌或斩首一级,与头功牌。虽无功而被伤者,与齐力牌。盖专为瓦剌入犯设也。是后,将士功赏视立功之地,准例奏行。北边为上,东北边次之,西番及苗蛮又次之,内地反贼又次之。世宗时,苦倭甚,故海上功比北边尤为最。
  北边,自甘肃迤东,抵山海关。成化十四年例:“一人斩一级者,进一秩,至三秩止。二人共斩者,为首进秩同。壮男与实授,幼弱妇女与署职。为从及四级以上,俱给赏。领军官部下五百人者,获五级,进一秩。领千人者,倍之。”正德十年重定例:“独斩一级者升一秩。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从给赏。四五六人共者,首给赏,从量赏。二人共斩一幼敌者,首视三人例,从量赏。不愿升者,每实授一秩,赏银五十两,署职二十两。”嘉靖十五年定,领军官千、把总,加至三秩止,都指挥以上,止升署职二级,余加赏。
  东北边,初定三级当北边之一。万历中,改与北边同。
  番寇苗蛮,亦三级进一秩,实授署职,视北边。十级以上并不及数者给赏。万历三年,令陕西番寇功,视成化中例,军官千总领五百人者,部下斩三十级,领千人者六十级,把总领五百人者十级,领千人者三十级,俱进一秩,至三秩止。南方蛮贼,宣德九年例,三级以上及斩获首贼,俱升一秩,余加赏。正德十六年,定军官部下斩百级者升署一秩,三百级者实授一秩,四百级者升一秩,余功加赏。
  倭贼,嘉靖三十五年定:“斩倭首贼一级,升实授三秩,不愿者赏银百五十两。从贼一级,授一秩。汉人胁从一级,署一秩。阵亡者,本军及子实授一秩。海洋遇贼有功,均以奇功论。”万历十二年更定,视旧例少变,以贼众及船之多寡,为功赏之差。复定海洋征战,无论倭寇、海贼,勘是奇功,与世袭。云南夷贼,擒斩功次视倭功。
  内地反贼,成化十四年例,六级升一秩,至三秩止,幼男妇女及十九级以上与不及数者给赏。正德七年,定流贼例:“名贼一级,授一秩,世袭,为从者给赏。次贼一级,署一秩。从贼三级及阵亡者,俱授一秩,世袭。重伤回营死者,署一秩。”又以割耳多寡论功,最多者至升二秩,世袭。先是,五年宁夏功,后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视流贼例。崇祯中,购闯、献以万金,爵封侯,余贼有差,以贼势重,变常格也。
  其俘获人畜、器械,成化例,俱给所获者。其论功升秩,成化十四年例,军士升一秩为小旗,舍人升一秩给冠带,以上类推。嘉靖四十三年定,都督等官无阶可升者,所应袭男荫冠带。万历十三年定,都指挥使升秩者,不授都督,赏银五十两,升俸者半之。其有司民兵,隆庆六年定,视军人例。
  自洪、宣以后,赏格皆以斩级多少豫定。条例渐多,幸弊日启。正德间,副使胡世宁言:“两军格斗,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级?其获级者或杀已降,或杀良民,或偶得单行之贼、被掠逃出之人,非真功也。宜选强明刚正之员,为纪功官,痛惩此弊。”时弗能行。故事,镇守官奏带,例止五名。后领兵官所奏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斩馘之列,别立名目,曰运送神枪,曰赍执旗牌,曰冲锋破敌,曰三次当先,曰军前效劳。冒滥之弊,至斯极已。
  古所谓炮,皆以机发石。元初得西域炮,攻金蔡州城,始用火。然造法不传,后亦罕用。
  至明成祖平交阯,得神机枪炮法,特置神机营肄习。制用生、熟赤铜相间,其用铁者,建铁柔为最,西铁次之。大小不等,大者发用车,次及小者用架、用桩、用托。大利于守,小利于战。随宜而用,为行军要器。永乐十年,诏自开平至怀来、宣府、万全、兴和诸山顶,皆置五炮架。二十年,从张辅请,增置于山西大同、天城、阳和、朔州等卫以御敌。然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
  宣德五年,敕宣府总兵官谭广:“神铳,国家所重,在边墩堡,量给以壮军威,勿轻给。”正统六年,边将黄真、杨洪立神铳局于宣府独石。帝以火器外造,恐传习漏泄,敕止之。正统末,边备日亟,御史杨善请铸两头铜铳。景泰元年,巡关侍郎江潮言:“真定藏都督平安火伞,上用铁枪头,环以响铃,置火药筒三,发之可溃敌马。应州民师翱制铳,有机,顷刻三发,及三百步外。”俱试验之。天顺八年,延绥参将房能言麓川破贼,用九龙筒,一线然则九箭齐发,请颁式各边。
  至嘉靖八年,始从右都御史汪鋐言,造佛郎机炮,谓之大将军,发诸边镇。佛郎机者,国名也。正德末,其国舶至广东。白沙巡检何儒得其制,以铜为之。长五六尺,大者重千余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长颈,腹有修孔。以子铳五枚,贮药置腹中,发及百余丈,最利水战。驾以蜈蚣船,所击辄糜碎。二十五年,总督军务翁万达奏所造火器。兵部试之,言:“三出连珠、百出先锋、铁捧雷飞,俱便用。母子火兽、布地雷炮,止可夜劫营。”御史张铎亦进十眼铜炮,大弹发及七百步,小弹百步;四眼铁枪,弹四百步。诏工部造。
  万历中,通判华光大奏其父所制神异火器,命下兵部。其后,大西洋船至,复得巨炮,曰红夷。长二丈余,重者至三千斤,能洞裂石城,震数十里。天启中,锡以大将军号,遣官祀之。
  崇祯时,大学士徐光启请令西洋人制造,发各镇。然将帅多不得人,城守不固,有委而去之者。及流寇犯阙,三大营兵不战而溃,枪炮皆为贼有,反用以攻城。城上亦发炮击贼。时中官已多异志,皆空器贮药,取声震而已。
  明置兵仗、军器二局,分造火器。号将军者自大至五。又有夺门将军大小二样、神机炮、襄阳炮、盏口炮、碗口炮、旋风炮、流星炮、虎尾炮、石榴炮、龙虎炮、毒火飞炮、连珠佛郎机炮、信炮、神炮、炮里炮、十眼铜炮、三出连珠炮、百出先锋炮、铁捧雷飞炮、火兽布地雷炮、碗口铜铁铳、手把铜铁铳、神铳、斩马铳、一窝锋神机箭铳、大中小佛郎机铜铳、佛郎机铁铳、木厢铜铳、筋缴桦皮铁铳、无敌手铳、鸟嘴铳、七眼铜铳、千里铳、四眼铁枪、各号双头铁枪、夹把铁手枪、快枪以及火车、火伞、九龙筒之属,凡数十种。正德、嘉靖间造最多。又各边自造,自正统十四年四川始。其他刀牌、弓箭、枪弩、狼筅、蒺藜、甲胄、战袄,在内有兵仗、军器、针工、鞍辔诸局,属内库,掌于中官,在外有盔甲厂,属兵部,掌以郎官。京省诸司卫所,又俱有杂造局。军资器械名目繁夥,不具载,惟火器前代所少,故特详焉。
  中原用车战,而东南利舟楫,二者于兵事为最要。自骑兵起,车制渐废。
  洪武五年,造独辕车,北平、山东千辆,山西、河南八百辆。永乐八年北征,用武刚车三万辆,皆惟以供馈运。
  至正统十二年,始从总兵官朱冕议,用火车备战。自是言车战者相继。十四年,给事中李侃请以驘车千辆,铁索联络,骑卒处中,每车翼以刀牌手五人,贼犯阵,刀牌手击之,贼退则开索纵骑。帝命造成祭而后用。下车式于边境,用七马驾。宁夏多沟壑,总兵官张泰请用独马小车,时以为便。箭工周四章言,神机枪一发难继,请以车载枪二十,箭六百,车首置五枪架,一人推,二人扶,一人执爨。试可,乃造。
  景泰元年,定襄伯郭登请仿古制为偏箱车。辕长丈三尺,阔九尺,高七尺五寸,箱用薄板,置铳。出则左右相连,前后相接,钩环牵互。车载衣粮、器械并鹿角二。屯处,十五步外设为藩。每车枪炮、弓弩、刀牌甲士共十人,无事轮番推挽。外以长车二十,载大小将军铳,每方五辆,转输樵采,皆在围中。又以四轮车一,列五色旗,视敌指挥。廷议此可以守,难于攻战,命登酌行。兰州守备李进请造独轮小车,上施皮屋,前用木板,画兽面,凿口,置碗口铳四,枪四,神机箭十四,树旗一。行为阵,止为营。二年,吏部郎中李贤请造战车,长丈五尺,高六尺四寸,四围箱板,穴孔置铳,上辟小窗,每车前后占地五步。以千辆计,四方可十六里,刍粮、器械辎重咸取给焉。帝令亟行。
  成化二年,从郭登言,制军队小车。每队六辆,辆九人,二人挽,七人番代,车前置牌画猊首,远望若城垒然。八年,宁都诸生何京上御敌车式,上施铁网,网穴发枪弩,行则敛之。五十车为一队,用士三百七十五人。十二年,左都御史李宾请造偏箱车,与鹿角参用。兵部尚书项忠请验阅,以登高涉险不便,已之。十三年,从甘肃总兵官王玺奏,造雷火车,中立枢轴,旋转发炮。二十年,宣大总督余子俊以车五百辆为一军,每辆卒十人,车隙补以鹿角。既成,而迟重不可用,时人谓之鹧鸪军。
  弘治十五年,陕西总制秦纮请用只轮车,名曰全胜,长丈四尺,上下共六人,可冲敌阵。十六年,闲住知府范吉献先锋霹雳车。
  嘉靖十一年,南京给事中王希文请仿郭固、韩琦之制,造车,前锐后方,上置七枪,为橹三层,各置九牛神弩,傍翼以卒。行载甲兵,止为营阵。下边镇酌行。十五年,总制刘天和复言全胜车之便,而稍为损益,用四人推挽,所载火器、弓弩、刀牌以百五十斤为准。箱前画狻猊,旁列虎盾以护骑士。命从其制。四十三年,有司奏准,京营教演兵车,共四千辆,每辆步卒五人,神枪、夹靶枪各二。自正统以来,言车战者如此,然未尝一当敌。
  至隆庆中,戚继光守蓟门,奏练兵车七营:以东西路副总兵及抚督标共四营,分驻建昌、遵化、石匣、密云;蓟、辽总兵二营,驻三屯;昌平总兵一营,驻昌平。每营重车百五十有六,轻车加百,步兵四千,骑兵三千。十二路二千里间,车骑相兼,可御敌数万。穆宗韪之,命给造费。然特以遏冲突,施火器,亦未尝以战也。是后,辽东巡抚魏学曾请设战车营,仿偏箱之制,上设佛郎机二,下置雷飞炮、快枪六,每车步卒二十五人。万历末,经略熊廷弼请造双轮战车,每车火炮二,翼以十卒,皆持火枪。天启中,直隶巡按御史易应昌进户部主事曹履吉所制钢轮车、小冲车等式,以御敌,皆罕得其用。大约边地险阻,不利车战。而舟楫之用,则东南所宜。
  舟之制,江海各异。太祖于新江口设船四百。永乐初,命福建都司造海船百三十七,又命江、楚、两浙及镇江诸府卫造海风船。成化初,济川卫杨渠献《桨舟图》,皆江舟也。
  海舟以舟山之乌槽为首。福船耐风涛,且御火。浙之十装标号软风、苍山,亦利追逐。广东船,铁栗木为之,视福船尤巨而坚。其利用者二,可发佛郎机,可掷火球。大福船亦然,能容百人。底尖上阔,首昂尾高,柁楼三重,帆桅二,傍护以板,上设木女墙及炮床。中为四层:最下实土石;次寝息所;次左右六门,中置水柜,扬帆炊爨皆在是,最上如露台,穴梯而登,傍设翼板,可凭以战。矢石火器皆俯发,可顺风行。海苍视福船稍小。开浪船能容三五十人,头锐,四桨一橹,其行如飞,不拘风潮顺逆。艟〈舟乔〉船视海苍又小。苍山船首尾皆阔,帆橹并用。橹设船傍近后,每傍五枝,每枝五跳,跳二人,以板闸跳上,露首于外,其制上下三层,下实土石,上为战场,中寝处。其张帆下椗,皆在上层。戚继光云:“倭舟甚小,一入里海,大福、海苍不能入,必用苍船逐之,冲敌便捷,温人谓之苍山铁也。”沙、鹰二船,相胥成用。沙船可接战,然无翼蔽。鹰船两端锐,进退如飞。傍钉大茅竹,竹间窗可发铳箭,窗内舷外隐人以荡桨。先驾此入贼队,沙船随进,短兵接战,无不胜。渔船至小,每舟三人,一执布帆,一执桨,一执鸟嘴铳。随波上下,可掩贼不备。网梭船,定海、临海、象山俱有之,形如梭。竹桅布帆,仅容二三人,遇风涛辄舁入山麓,可哨探。蜈蚣船,象形也,能驾佛朗机铳,底尖面阔,两傍楫数十,行如飞。两头船,旋转在舵,因风四驰,诸船无逾其速。盖自嘉靖以来,东南日备倭,故海舟之制,特详备云。
  明制,马之属内厩者曰御马监,中官掌之,牧于大坝,盖仿《周礼》十有二闲意。牧于官者,为太仆寺、行太仆寺、苑马寺及各军卫,即唐四十八监意。牧于民者,南则直隶应天等府,北则直隶及山东、河南等府,即宋保马意。其曰备养马者,始于正统末,选马给边,边马足,而寄牧于畿甸者也。官牧给边镇,民牧给京军,皆有孳生驹。官牧之地曰草场,或为军民佃种曰熟地,岁征租佐牧人市马。牧之人曰恩军,曰队军,曰改编军,曰充发军,曰抽发军。苑马分三等,上苑万,中七千,下四千。一夫牧马十匹,五十夫设圉长一人。凡马肥瘠登耗,籍其毛齿而时省之。三岁,寺卿偕御史印烙,鬻其羸劣以转市。边卫、营堡、府州县军民壮骑操马,则掌于行寺卿。边用不足,又以茶易于番,以货市于边。其民牧皆视丁田授马,始曰户马,既曰种马,按岁征驹。种马死,孳生不及数,辄赔补。此其大凡也。
  初,太祖都金陵,令应天、太平、镇江、庐州、凤阳、扬州六府,滁、和二州民牧马。洪武六年,设太仆寺于滁州,统于兵部。后增滁阳五牧监,领四十八群。已,为四十监,旋罢,惟存天长、大兴、舒城三监。置草场于汤泉、滁州等地。复令飞熊、广武、英武三卫,五军养一马,马岁生驹,一岁解京。既而以监牧归有司,专令民牧。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养马一,复其身。太仆官督理,岁正月至六月报定驹,七月至十月报显驹,十一、二月报重驹。岁终考马政,以法治府州县官吏。凡牡曰儿,牝曰骒。儿一、骒四为群,群头一人。五群,群长一人。三十年,设北平、辽东、山西、陕西、甘肃行太仆寺,定牧马草场。
  永乐初,设太仆寺于北京,掌顺天、山东、河南。旧设者为南太仆寺,掌应天等六府二州。四年,设苑马寺于陕西、甘肃,统六监,监统四苑。又设北京、辽东二苑马寺,所统视陕西、甘肃。十二年,令北畿民计丁养马,选居闲官教之畜牧。民十五丁以下一匹,十六丁以上二匹,为事编发者七户一匹,得除罪。寻以寺卿杨砥言,北方人户五丁养一,免其田租之半,蓟州以东至南海等卫,戍守军外,每军饲种马一。又定南方养马例:凤、庐、扬、滁、和五丁一,应天、太、镇十丁一。淮、徐初养马,亦以丁为率。十八年,罢北京苑马寺,悉牧之民。
  洪熙元年,令民牧二岁征一驹,免草粮之半。自是,马日蕃,渐散于邻省。济南、兖州、东昌民养马,自宣德四年始也。彰德、卫辉、开封民养马,自正统十一年始也。已而也先入犯,取马二万,寄养近京,充团营骑操,而尽以故时种马给永平等府。景泰三年,令儿马十八岁、骒马二十岁以上,免算驹。
  成化二年,以南土不产马,改征银。四年,始建太仆寺常盈库,贮备用马价。是时,民渐苦养马。六年,吏部侍郎叶盛言:“向时岁课一驹,而民不扰者,以刍牧地广,民得为生也。自豪右庄田渐多,养马渐不足。洪熙初,改两年一驹,成化初,改三年一驹。马愈削,民愈贫。然马卒不可少,乃复两年一驹之制,民愈不堪。请敕边镇随俗所宜,凡可以买马足边、军民交益者,便宜处置。”时马文升抚陕西,又极论边军偿马之累,请令屯田卒田多丁少而不领马者,岁输银一钱,以助赔偿。虽皆允行,而民困不能舒也。继文升抚陕者萧祯,请省行太仆寺。兵部覆云:“洪、永时,设行太仆及苑马寺,凡茶马、番人贡马,悉收寺、苑放牧,常数万匹,足充边用。正统以后,北敌屡入抄掠,马遂日耗。言者每请裁革,是惜小费而忘大计。”于是敕谕祯,但令加意督察。而北畿自永乐以来,马日滋,辄责民牧,民年十五者即养马。太仆少卿彭礼以户丁有限,而课驹无穷,请定种马额。会文升为兵部尚书,奏行其请,乃定两京太仆种马,儿马二万五千,骒马四之,二年纳驹,著为令。时弘治六年也。
  十五年冬,尚书刘大夏荐南京太常卿杨一清为副都御史,督理陕西马政。一清奏言:“我朝以陕右宜牧,设监苑,跨二千余里。后皆废,惟存长乐、灵武二监。今牧地止数百里,然以供西边尚无不足,但苦监牧非人,牧养无法耳。两监六苑,开城、安定水泉便利,宜为上苑,牧万马;广宁、万安为中苑;黑水草场逼窄,清平地狭土瘠,为下苑。万安可五千,广宁四千,清平二千,黑水千五百。六苑岁给军外,可常牧马三万二千五百,足供三边用。然欲广孳息,必多蓄种马,宜增满万匹,两年一驹,五年可足前数。请支太仆马价银四万二千两,于平、庆、临、巩买种马七千。又养马恩队军不足,请编流亡民及问遣回籍者,且视恩军例,凡发边卫充军者,改令各苑牧马,增为三千人。又请相地势,筑城通商,种植榆柳,春夏放牧,秋冬还厩,马既得安,敌来亦可收保。”孝宗方重边防,大夏掌兵部,一清所奏辄行。迁总制仍督马政。
  诸监草场,原额十三万三千七百余顷,存者已不及半。一清核之,得荒地十二万八千余顷,又开武安苑地二千九百余顷。正德二年闻于朝。及一清去官,未几复废。时御史王济言:“民苦养马。有一孳生马,辄害之。间有定驹,赂医讳之,有显驹坠落之。马亏欠不过纳银二两,既孳生者已闻官,而复倒毙,不过纳银三两,孳生不死则饥饿。马日瘦削,无济实用。今种马、地亩、人丁,岁取有定额,请以其额数令民买马,而种马孳生,县官无与。”兵部是其言。自后,每有奏报,辄引济言县官无与种马事,但责驹于民,遗母求子矣。
  初,边臣请马,太仆寺以见马给之。自改征银,马日少,而请者相继,给价十万,买马万匹。边臣不能市良马,马多死,太仆卿储巏以为言,请仍给马。又指陈各边种马盗卖私借之弊。语虽切,不能从。而边镇给发日益繁。延绥三十六营堡,自弘治十一年始,十年间,发太仆银二十八万有奇,买补四万九千余匹,宁夏、大同、居庸关等处不与焉。至正德七年,遂开纳马例,凡十二条。九年,复发太仆银市马万五千于山东、辽东、河南及凤阳、保定诸府。
  嘉靖元年,陕西苑马少卿卢璧条上马政,请督逋负、明印烙、训医药、均地差,以救目前,而辟场广蓄为经久计。帝嘉纳之。自后言马事者颇众,大都因事立说,补救一时而已。二十九年,俺答入寇,太仆马缺,复行正德纳马例。已,稍增损之。至四十一年,遂开例至捐马授职。
  隆庆二年,提督四夷馆太常少卿武金言:“种马之设,专为孳生备用。备用马既别买,则种马可遂省。今备用马已足三万,宜令每马折银三十两,解太仆。种马尽卖,输兵部,一马十两,则直隶、山东、河南十二万匹,可得银百二十万,且收草豆银二十四万。”御史谢廷杰谓:“祖制所定,关军机,不可废。”兵部是廷杰言。而是时,内帑乏,方分使括天下逋赋。穆宗可金奏,下部议。部请养、卖各半,从之。
  太仆之有银也,自成化时始,然止三万余两。及种马卖,银日增。是时,通贡互市所贮亦无几。及张居正作辅,力主尽卖之议。自万历九年始,上马八两,下至五两,又折征草豆地租,银益多,以供团营买马及各边之请。然一骟马辄发三十金,而州县以驽马进,其直止数金。且仍寄养于马户,害民不减曩时。又国家有兴作、赏赉,往往借支太仆银,太仆帑益耗。十五年,寺卿罗应鹤请禁支借。二十四年诏太仆给陕西赏功银。寺臣言:“先年库积四百余万,自东西二役兴,仅余四之一。朝鲜用兵,百万之积俱空。今所存者,止十余万。况本寺寄养马岁额二万匹,今岁取折色,则马之派征甚少,而东征调兑尤多。卒然有警,马与银俱竭,何以应之。”章下部,未能有所厘革也。
  崇祯初,核户兵工三部,借支太仆马价至一千三百余万。盖自万历以来,冏政大坏,而边牧废弛,愈不可问。既而辽东督师袁崇焕以缺马,请于两京州县寄养马内,折三千匹价买之西边。太仆卿涂国鼎言:“祖宗令民养马,专供京营骑操,防护都城,非为边也。后来改折,无事则易马输银,有警则出银市马,仍是为京师备御之意。今折银已多给各镇,如并此马尽折,万一变生,奈何?”帝是其言,却崇焕请。
  按明世马政,法久弊丛。其始盛终衰之故,大率由草场兴废。太祖既设草场于大江南北,复定北边牧地:自东胜以西至宁夏、河西、察罕脑儿,以东至大同、宣府、开平,又东南至大宁、辽东,抵鸭绿江又北千里,而南至各卫分守地,又自雁门关西抵黄河外,东历紫荆、居庸、古北抵山海卫。荒闲平埜,非军民屯种者,听诸王驸马以至近边军民樵采牧放,在边藩府不得自占。永乐中,又置草场于畿甸。寻以顺圣川至桑乾河百三十余里,水草美,令以太仆千骑,令怀来卫卒百人分牧,后增至万二千匹。宣德初,复置九马坊于保安州。于是兵部奏,马大蕃息,以色别而名之,其毛色二十五等,其种三百六十。其后庄田日增,草场日削,军民皆困于孳养。弘治初,兵部主事汤冕、太仆卿王霁、给事中韩祐、周旋、御史张淳,皆请清核。而旋言:“香河诸县地占于势家,霸州等处俱有仁寿宫皇庄,乞罢之,以益牧地。”虽允行,而占佃已久,卒不能清。南京诸卫牧场亦久废,兵部尚书张蓥请复之。御史胡海言恐遗地利,遂止。京师团营官马万匹,与旗手等卫上直官马,皆分置草场。岁春末,马非听用者,坐营官领下场放牧,草豆住支,秋末回。给事御史阅视马毙军逃者以闻。后上直马不出牧,而骑操马仍岁出如例。嘉靖六年,武定侯郭勋以边警为辞,奏免之,征各场租以充公费,余贮太仆买马。于是营马专仰秣司农,岁费至十八万,户部为诎,而草场益废。议者争以租佃取赢,侵淫至神宗时,弊坏极矣。
  茶马司,洪武中,立于川、陕,听西番纳马易茶,赐金牌信符,以防诈伪。每三岁,遣廷臣召诸番合符交易,上马茶百二十斤,中马七十斤,下马五十斤。以私茶出者罪死,虽勋戚无贷。末年,易马至万三千五百余匹。永乐中,禁稍弛,易马少。乃命严边关茶禁,遣御史巡督。正统末,罢金牌,岁遣行人巡察,边氓冒禁私贩者多。成化间,定差御史一员,领敕专理。弘治间,大学士李东阳言:“金牌制废,私茶盛,有司又屡以敝茶绐番族,番人抱憾,往往以羸马应。宜严敕陕西官司揭榜招谕,复金牌之制,严收良茶,颇增马直,则得马必蕃。”及杨一清督理苑马,遂命并理盐、茶。一清申旧制,禁私贩,种官茶。四年间易马九千余匹,而茶尚积四十余万斤。灵州盐池增课五万九千,贮庆阳、固原库,以买马给边。又惧后无专官,制终废也,于正德初,请令巡茶御史兼理马政,行太仆、苑马寺官听其提调,报可。御史翟唐岁收茶七十八万余斤,易马九千有奇。后法复弛。嘉靖初,户部请揭榜禁私茶,凡引俱南户部印发,府州县不得擅印。三十年,诏给番族勘合,然初制讫不能复矣。
  马市者,始永乐间。辽东设市三,二在开原,一在广宁,各去城四十里。成化中,巡抚陈钺复奏行之。后至万历初不废。嘉靖中,开马市于大同,陕边宣镇相继行。隆庆五年,俺答上表称贡。总督王崇古市马七千余匹,为价九万六千有奇。其价,辽东以米布绢,宣、大、山西以银。市易外有贡马者,以钞币加赐之。
  初,太祖起江左,所急惟马,屡遣使市于四方。正元寿节,内外藩封将帅皆以马为币。外国、土司、番部以时入贡,朝廷每厚加赐予,所以招携怀柔者备至。文帝勤远略,遣使绝域;外国来朝者甚众,然所急者不在马。自后狃于承平,驾驭之权失,马无外增,惟恃孳生岁课。重以官吏侵渔,牧政荒废,军民交困矣。盖明自宣德以后,祖制渐废,军旅特甚,而马政其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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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卷二十九 志第五

卷三十 志第六

卷三十一 志第七

卷三十二 志第八

卷三十三 志第九

卷三十四 志第十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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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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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卷一百 表第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卷一百二 表第三

卷一百三 表第四

卷一百四 表第五

卷一百五 表第六

卷一百六 表第七

卷一百七 表第八

卷一百八 表第九

卷一百九 表第十

卷一百十 表第十一

卷一百十一 表第十二

卷一百十二 表第十三

卷一百十三 列传第一

卷一百十四 列传第二

卷一百十五 列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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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七 列传第五

卷一百十八 列传第六

卷一百十九 列传第七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八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九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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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传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传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传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传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传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传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传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传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传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传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传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传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传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传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传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传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传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传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传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传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传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传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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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九 列传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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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四十五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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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四 列传第一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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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八 列传第一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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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八十九 列传第一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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