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货三
  ○漕运仓库
  历代以来,漕粟所都,给官府廪食,各视道里远近以为准。太祖都金陵,四方贡赋,由江以达京师,道近而易。自成祖迁燕,道里辽远,法凡三变。初支运,次兑运、支运相参,至支运悉变为长运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苏州等九府,运粮三百万石於汴梁。已而大将军徐达令忻、崞、代、坚、台五州运粮大同。中书省符下山东行省,募水工发莱州洋海仓饷永平卫。其后海运饷北平、辽东为定制。其西北边则浚开封漕河饷陕西,自陕西转饷宁夏、河州。其西南令川、贵纳米中盐,以省远运。於时各路皆就近输,得利便矣。
  永乐元年纳户部尚书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陈州颍岐口跌坡,别以巨舟入黄河抵八柳树,车运赴卫河输北平,与海运相参。时驾数临幸,百费仰给,不止饷边也。淮、海运道凡二,而临清仓储河南、山东粟,亦以输北平,合而计之为三运。惟海运用官军,其馀则皆民运云。
  自浚会通河,帝命都督贾义、尚书宋礼以舟师运。礼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辄败,乃造浅船五百艘,运淮、扬、徐、兖粮百万,以当海运之数。平江伯陈瑄继之,颇增至三千馀艘。时淮、徐、临清、德州各有仓。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至淮安仓,分遣官军就近輓运。自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德以京卫军,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以次递运,岁凡四次,可三百万馀石,名曰支运。支运之法,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支。通数年以为裒益,期不失常额而止。由是海陆二运皆罢,惟存遮洋船,每岁于河南、山东、小滩等水次,兑粮三十万石,十二输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输蓟州而已。不数年,官军多所调遣,遂复民运,道远数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书黄福建议复支运法,乃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百五十万石於淮安仓,苏、松、宁、池、庐、安、广德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於徐州仓,应天、常、镇、淮、扬、凤、太、滁、和、徐民运粮二百二十万石於临清仓,令官军接运入京、通二仓。民粮既就近入仓,力大减省,乃量地近远,粮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给官军。惟山东、河南、北直隶则径赴京仓,不用支运。寻令南阳、怀庆、汝宁粮运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粮运德州仓,其后山东、河南皆运德州仓。
  六年,瑄言:“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瓜洲,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是为兑运。命群臣会议。吏部蹇义等上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以地远近为差。每石,湖广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仍令民自运赴诸仓,不愿兑者,亦听其自运。军既加耗,又给轻赍银为洪闸盘拨之费,且得附载他物,皆乐从事,而民亦多以远运为艰。於是兑运者多,而支运者少矣。军与民兑米,往往恃强勒索。帝知其弊,敕户部委正官监临,不许私兑。已而颇减加耗米,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三分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他物准。正粮斛面锐,耗粮俱平概。运粮四百万石,京仓贮十四,通仓贮十六。临、徐、淮三仓各遣御史监收。
  正统初,运粮之数四百五十万石,而兑运者二百八十万馀石,淮、徐、临、德四仓支运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变,复尽留山东、直隶军操备。苏、松诸府运粮仍属民。景泰六年,瓦剌入贡,乃复军运。天顺末,兑运法行久,仓入觊耗馀,入庾率兑斛面,且求多索,军困甚。宪宗即位,漕运参将袁佑上言便宜。帝曰:“律令明言,收粮令纳户平准,石加耗不过五升。今运军愿明加,则仓吏侵害过多可知。今后令军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后从督仓中官言,加耗至八升。久之,复溢收如故,屡禁不能止也。
  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北粮七十五万五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其内兑运者三百三十万石,由支运改兑者七十万石。兑运之中,湖广、山东、河南折色十七万七千七百石。通计兑运、改兑加以耗米入京、通两仓者,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隶正粮独百八十万,蓟州一府七十万,加耗在外。浙赋视苏减数万。江西、湖广又杀焉。天津、苏州、密云、昌平,共给米六十四万馀石,悉支兑运米。而临、德二仓,贮预备米十九万馀石,取山东、河南改兑米充之。遇灾伤,则拨二仓米以补运,务足四百万之额,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加耗外,复石增米一斗为渡江费。后数年,帝乃命淮、徐、临、德四仓支运七十万石之米,悉改水次交兑。由是悉变为改兑,而官军长运遂为定制。然是时,司仓者多苛取,甚至有额外罚,运军展转称贷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马文升疏论运军之苦,言:“各直省运船,皆工部给价,令有司监造。近者,漕运总兵以价不时给,请领价自造。而部臣虑军士不加爱护,议令本部出料四分,军卫任三分,旧船抵三分。军卫无从措办,皆军士卖资产、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正军逃亡数多,而额数不减,俱以馀丁充之,一户有三、四人应役者。春兑秋归,艰辛万状。船至张家湾,又雇车盘拨,多称贷以济用,此往来之苦也。其所称贷,运官因以侵渔,责偿倍息。而军士或自载土产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夺。今宜加造船费每艘银二十两,而禁约运官及有司科害搜检之弊,庶军困少苏。”诏从其议。五年,户部尚书叶淇言:“苏、松诸府,连岁荒歉,民买漕米,每石银二两。而北直隶、山东、河南岁供宣、大二边粮料,每石亦银一两。去岁,苏州兑运已折五十万石,每石银一两。今请推行於诸府,而稍差其直。灾重者,石七钱,稍轻者,石仍一两。俱解部转发各边,抵北直隶三处岁供之数,而收三处本色以输京仓,则费省而事易集。”从之。自后岁灾,辄权宜折银,以水次仓支运之粮充其数,而折价以六七钱为率,无复至一两者。
  先是,成化间行长运之法。江南州县运粮至南京,令官军就水次兑支,计省加耗输輓之费,得馀米十万石有奇,贮预备仓以资缓急之用。至是,巡抚都御史以兑支有弊,请令如旧上仓而后放支。户部言:“兑支法善,不可易。”诏从部议,以所馀就贮各卫仓,作正支销。又从户部言,山东改兑粮九万石,仍听民自运临、德二仓,令官军支运。正德二年,漕运官请疏通水次仓储,言:“往时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以待卫军支运,后改附近州县水次交兑。已而并支运七十万石亦令改兑。但七十万石之外,犹有交兑不尽者,民仍运赴四仓,久无支销,以致陈腐。请将浙江、江西、湖广正兑粮米三十五万石,折银解京,而令三省卫军赴临、德等仓,支运如所折之数。则诸仓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运。岁漕额外,又得三十五万折银,一举而数善具矣。”帝命部臣议,如其请。六年,户部侍郎邵宝以漕运迟滞,请复支运法。户部议,支运法废久,不可卒复,事遂寝。
  临、德二仓之贮米也,凡十九万,计十年得百九十万。自世宗初,灾伤拨补日多,而山东、河南以岁歉,数请轻减,且二仓囤积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议屡兴,而仓储渐耗矣。嘉靖元年,漕运总兵杨宏,请以轻赍银听运官道支,为顾僦舟车之费,不必装鞘印封,计算羡馀,以苦漕卒。给事、御史交驳之。户部言:“科道官之论,主于防奸,是也。但轻赍本资转般费,今虑官军侵耗,尽取其赢馀以归太仓,则以脚价为正粮,非立法初意也。”乃议运船至通州,巡仓御史核验,酌量支用实数,著为定规。有羡馀,不输太仓,即用以修船,官旗渔蠹者重罪。轻赍银者,宪宗以诸仓改兑,给路费,始各有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锐,故有锐米;自随船给运四斗外,馀折银,谓之轻赍。凡四十四万五千馀两。后颇入太仓矣。隆庆中,运道艰阻,议者欲开胶莱河,复海运。由淮安清江浦口,历新坝、马家壕至海仓口,径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勘报,以水多沙碛而止。
  神宗时,漕运总督舒应龙言:“国家两都并建,淮、徐、临、德,实南北咽喉。自兑运久行,临、德尚有岁积,而淮、徐二仓无粒米。请自今山东、河南全熟时,尽徵本色上仓。计临、德已足五十馀万,则令纳於二仓,亦积五十万石而止。”从之。当是时,折银渐多。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仅百三十八万馀石。而抚臣议载留漕米以济河工,仓场侍郎赵世卿争之,言:“太仓入不当出,计二年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倘输纳愆期,不复有京师矣。”盖灾伤折银,本折漕粮以抵京军月俸。其时混支以给边饷,遂致银米两空,故世卿争之。自后仓储渐匮,漕政亦益驰。迨於启、祯,天下萧然烦费,岁供愈不足支矣。
  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七十,官军十二万人。许令附载土宜,免徵税钞。孝宗时限十石,神宗时至六十石。
  宪宗立运船至京期限,北直隶、河南、山东五月初一日,南直隶七月初一日,其过江支兑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广九月初一日。通计三年考成,违限者,运官降罚。武宗列水程图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违限之米,顿德州诸仓,曰寄囤。世宗定过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广、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时改为二月。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缩一月,七八九月者,递缩两月。后又通缩一月。神宗初,定十月开仓,十一月兑竣,大县限船到十日,小县五日。十二月开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皆先期以样米呈户部,运粮到日,比验相同乃收。
  凡灾伤奏请改折者,毋过七月。题议后期及临时改题者,立案免覆。漂流者,抵换食米。大江漂流为大患,河道为小患;二百石外为大患,二百石内为小患。小患把总勘报,大患具奏,其后不计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其后船数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载夹带日多,所在稽留违限。一遇河决,即有漂流,官军因之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盗,妄称水火,至有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运,尝建漕运使,寻罢。成祖以后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督,郎中、员外分理,主事督兑,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设漕运总督于淮安,与总兵、参将同理漕事。漕司领十二总,十二万军,与京操十二营军相准。初,宣宗令运粮总兵官、巡抚、侍郎岁八月赴京,会议明年漕运事宜,及设漕运总督,则并令总督赴京。至万历十八年后始免。凡岁正月,总漕巡扬州,经理瓜、淮过闸。总兵驻徐、邳,督过洪入闸,同理漕参政管押赴京。攒运则有御史、郎中,押运则有参政,监兑、理刑、管洪、管厂、管闸、管泉、监仓则有主事,清江、卫河有提举。兑毕过淮过洪,巡抚、漕司、河道各以职掌奏报。有司米不备,军卫船不备,过淮误期者,责在巡抚。米具船备,不即验放,非河梗而压帮停泊,过洪误期因而漂冻者,责在漕司。船粮依限,河渠淤浅,疏浚无法,闸坐启闭失时,不得过洪抵湾者,责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优恤,仁、宣禁役漕舟,宥迟运者。英宗时始扣口粮均摊,而运军不守法度为民害。自后漕政日驰,军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买仓米补纳,多不足数。而粮长率搀沙水於米中,河南、山东尤甚,往往蒸湿浥烂不可食。权要贷运军银以罔取利,至请拨关税给船料以取偿。漕运把总率由贿得。仓场额外科取,岁至十四万。世宗初政,诸弊多厘革,然漂流、违限二弊,日以滋甚。中叶以后,益不可究诘矣。
  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十馀石,内折色八千馀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馀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馀石,令民运。谓之白粮船。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民运如故。穆宗时,陆树德言:“军运以充军储,民运以充官禄。人知军运之苦,不知民运尤苦也。船户之求索,运军之欺陵,洪闸之守候,入京入仓,厥弊百出。嘉靖初,民运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后无不破矣。以白粮令军带运甚便。”疏入,下部议。不从。
  凡诸仓应输者有定数,其或改拨他镇者,水次应兑漕粮,即令坐派镇军领兑者给价,州县官督车户运至远仓,或给军价就令关支者,通谓之挖运。九边之地,输粮大率以车,宣德时,饷开平亦然,而兰、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负。永乐中,又尝令广东海运二十万石给交址云。
  明初,京卫有军储仓。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临濠、临清二仓以供转运。各行省有仓,官吏俸取给焉。边境有仓,收屯田所入以给军。州县则设预备仓,东南西北四所,以振凶荒。自钞法行,颇有省革。二十四年储粮十六万石於临清,以给训练骑兵。二十八年置皇城四门仓,储粮给守御军。增京师诸卫仓凡四十一。又设北平、密云诸县仓,储粮以资北征。永乐中,置天津及通州左卫仓,且设北京三十七卫仓。益令天下府县多设仓储,预备仓之在四乡者移置城内。迨会通河成,始设仓於徐州、淮安、德州,而临清因洪武之旧,并天津仓凡五,谓之水次仓,以资转运。既,又移德州仓於临清之永清坝,设武清卫仓於河西务,设通州卫仓於张家湾。宣德中,增造临清仓,容三百万石。增置北京及通州仓。京仓以御史、户部官、锦衣千百户季更巡察。外仓则布政、按察、都司关防之。各仓门,以致仕武官二,率老幼军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英宗初,命廷臣集议,天下司府州县,有仓者以卫所仓属之,无仓者以卫所改隶。惟辽东、甘肃、宁夏、万全及沿海卫所,无府州县者仍其旧。正统中,增置京卫仓凡七。自兑运法行,诸仓支运者少,而京、通仓不能容,乃毁临清、德州、河西务仓三分之一,改为京、通仓。景泰初,移武清卫诸仓於通州。成化初,废临、德预备仓在城外者,而以城内空廒储预备米。名临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丰。凡京仓五十有六,通仓十有六。直省府州县、藩府、边隘、堡站、卫所屯戍皆有仓,少者一二,多者二三十云。
  预备仓之设也,太祖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振济,即令掌之。天下州县多所储蓄,后渐废驰。于谦抚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抚南畿,别立济农仓。他人不能也。正统时,重侵盗之罪,至佥妻充军。且定纳谷千五百石者,敕奖为义民,免本户杂役。凡振饥米一石,俟有年,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弘治三年限州县十里以下积万五千石,二十里积二万石;卫千户所万五千石,百户所三百石。考满之日,稽其多寡以为殿最。不及三分者夺俸,六分以上降调。十八年令赎罪赃罚,皆籴谷入仓。正德中,令囚纳纸者,以其八折米入仓。军官有犯者,纳谷准立功。初,预备仓皆设仓官,至是革,令州县官及管粮仓官领其事。嘉靖初,谕德顾鼎臣言:“成、弘时,每年以存留馀米入预备仓,缓急有备。今秋粮仅足兑运,预备无粒米。一遇灾伤,辄奏留他粮及劝富民借谷,以应故事。乞急复预备仓粮以裕民。”帝乃令有司设法多积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贫民,秋成还官,不取其息。府积万石,州四五千石,县二三千石为率。既,又定十里以下万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万石。其后积粟尽平粜,以济贫民,储积渐减。隆庆时,剧郡无过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数益减,科罚亦益轻。万历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仅百石。有司沿为具文,屡下诏申饬,率以虚数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尝请建常平及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
  两京库藏,先后建设,其制大略相同。内府凡十库:内承运库,贮缎匹、金银、宝玉、齿角、羽毛,而金花银最大,岁进百万两有奇。广积库,贮硫黄、硝石。甲字库,贮布匹、颜料。乙字库,贮胖袄、战鞋、军士裘帽。丙字库,贮棉花、丝纩。丁字库,贮铜铁、兽皮、苏木。戊字库,贮甲仗。赃罚库,贮没官物。广惠库,贮钱钞。广盈库,贮纻丝、纱罗、绫锦、?绢。六库皆属户部,惟乙字库属兵部,戊字、广积、广盈库属工部。又有天财库,亦名司钥库,贮各衙门管钥,亦贮钱钞。供用库,贮粳稻、熟米及上供物。以上通谓之内库。其在宫内者,又有内东裕库、宝藏库,谓之里库。凡里库不关於有司。其会归门、宝善门迤东及南城磁器诸库,则谓之外库。若内府诸监司局,神乐堂,牺牲所,太常、光禄寺,国子监,皆各以所掌,收贮应用诸物。太仆则马价银归之。明初,尝置行用库於京城及诸府州县,以收易昏烂之钞。仁宗时罢。
  英宗时,始设太仓库。初,岁赋不徵金银,惟坑冶税有金银,入内承运库。其岁赋偶折金银者,俱送南京供武臣禄。而各边有缓急,亦取足其中。正统元年改折漕粮,岁以百万为额,尽解内承运库,不复送南京。自给武臣禄十馀万两外,皆为御用。所谓金花银也。七年乃设户部太仓库。各直省派剩麦米,十库中绵丝、绢布及马草、盐课、关税,凡折银者,皆入太仓库。籍没家财,变卖田产,追收店钱,援例上纳者,亦皆入焉。专以贮银,故又谓之银库。弘治时,内府供应繁多,每收太仓银入内库。又置南京银库。正德时,内承运库中官数言内府财用不充,请支太仓银。户部执奏不能沮。嘉靖初,内府供应视弘治时,其后乃倍之。初,太仓中库积银八百馀万两,续收者贮之两庑,以便支发。而中库不动,遂以中库为老库,两庑为外库。及是时,老库所存者仅百二十万两。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银应解内库者,并送太仓备边用,然其后复入内库。三十七年令岁进内库银百万两外,加预备钦取银,后又取没官银四十万两入内库。隆庆中,数取太仓银入内库,承运库中官至以空紥下户部取之。廷臣疏谏,皆不听。又数取光禄太仆银,工部尚书朱衡极谏,不听。初,世宗时,太仓所入二百万两有奇。至神宗万历六年,太仓岁入凡四百五十馀万两,而内库岁供金花银外,又增买办银二十万两以为常,后又加内操马刍料银七万馀两。久之,太仓、光禄、太仆银,括取几尽。边赏首功,向发内库者,亦取之太仆矣。
  凡甲字诸库,主事偕科道巡视。太仓库,员外郎、主事领之,而以给事中巡视。嘉靖中,始两月一报出纳之数。时修工部旧库,名曰节慎库,以贮矿银。尚书文明以给工价,帝诘责之,令以他银补偿,自是专以给内用焉。
  其在外诸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县卫所皆有库,以贮金银、钱钞、丝帛、赃罚诸物。巡按御史三岁一盘查。各运司皆有库贮银,岁终,巡盐御史委官察之。凡府州县税课司局、河泊所,岁课、商税、鱼课、引由、契本诸课程,太祖令所司解州县府司,以至於部,部札之库,其元封识,不擅发也。至永乐时,始委验勘,中,方起解;至部复验,同,乃进纳。嘉靖时,建验试厅,验中,给进状寄库。月逢九,会巡视库藏科道官,进库验收,不堪者驳易。正统十年设通济库於通州。世宗时罢。隆庆初,密云、蓟州、昌平诸镇皆设库,收贮主客年例、军门公费及抚赏、修边银云。
  凡为仓库害者,莫如中官。内府诸库监收者,横索无厌。正德时,台州卫指挥陈良纳军器,稽留八载,至乞食於市。内府收粮,增耗尝以数倍为率,其患如此。诸仓初不设中官,宣德末,京、通二仓始置总督中官一人,后淮、徐、临、德诸仓亦置监督,漕輓军民被其害。世宗用孙交、张孚敬议,撤革诸中官,惟督诸仓者如故。久之,从给事中管怀理言,乃罢之。
  初,天下府库各有存积,边饷不借支於内,京师不收括於外。成化时,巡盐御史杨澄始请发各盐运提举司赃罚银入京库。弘治时,给事中曾昂请以诸布政司公帑积贮征徭羡银,尽输太仓。尚书周经力争之,以为有不足者,以识造、赏赉、斋醮、土木之故,必欲尽括天下财,非藏富於民意也。至刘瑾用事,遂令各省库藏尽输京师。世宗时,闽、广进羡馀,户部请责他省巡按,岁一奏献如例。又以太仓库匮,运南户部库银八十万两实之。而户部条上理财事宜,临、德二仓积银二十万两,录以归太仓。隆庆初,遣四御史分行天下,搜括库银。神宗时,御史萧重望请核府县岁额银进部,未报上。千户何其贤乞敕内官与己督之,帝竟从其请,由是外储日就耗。至天启中,用操江巡抚范济世策,下敕督岁进,收括靡有遗矣。南京内库颇藏金银珍宝,魏忠贤矫旨取进,盗窃一空。内外匮竭,遂至於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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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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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卷二十九 志第五

卷三十 志第六

卷三十一 志第七

卷三十二 志第八

卷三十三 志第九

卷三十四 志第十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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