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职官三

  ○太常寺附提督四夷馆 光禄寺 太仆寺 鸿胪寺 尚宝司 六科中书舍人 行人司 钦天监 太医院 上林苑监 五城兵马司 顺天府附宛平大兴二县 武学 僧道录司 教坊司 宦官 女官
  太常寺。卿一人,(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寺丞二人。(正六品)其属,典簿厅,典簿二人,(正七品)博士二人,协律郎二人,(正八品,嘉靖中增至五人。)赞礼郎九人,(正九品,嘉靖中增至三十三人,后革二人。)司乐二十人。(从九品,嘉靖中增至三十九人,后革五人。)天坛、地坛、朝日坛、夕月坛、先农坛、帝王庙、祈谷殿、长陵、献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显陵、康陵、永陵、昭陵各祠祭署,俱奉祀一人,(从七品)祀丞二人。(从八品)牺牲所,吏目一人。(从九品)
  太常,掌祭祀礼乐之事,总其官属,籍其政令,以听于礼部。凡天神、地祇、人鬼,岁祭有常。先冬十二月朔,奏进明年祭日,天子御奉天殿受之,乃颁于诸司。天子亲祭,则赞相礼仪。大臣摄事,亦如之。凡国有册立、册封、冠婚、营缮、征讨、大丧诸典礼,岁时旱涝大灾变,则请告宗庙社稷。荐新则移光禄寺供其品物。祭祀先期请省牲,进祝版、铜人,上殿奏请斋戒,亲署御名。省牲偕光禄卿。惟大祀车驾亲省,大臣日一省之。凡祭,涤器、爨埋、香烛、玉帛,整拂神幄,必恭洁。掌燎、看燎、读祝、奏礼、对引、司香、进俎、举麾、陈设、收支、导引、设位、典仪、通赞、奉帛、执爵、司樽、司罍洗,卿贰属各领其事,罔有不共。凡玉四等:曰苍璧,(以祀天)曰黄琮,(以祀地)曰赤璋、白琥,(以朝日、夕月)曰两圭有邸。(以祭太社、太稷)帛五等:曰郊祀制帛,(祀天地)曰奉先制帛,(荐祖考)曰礼神制帛,(祭社稷、群神、帝王、先师)曰展亲制帛,(祭享亲王)曰报功制帛,(祭享功臣。)牲四等:曰犊,曰牛,曰太牢,曰少牢。色尚骍或黝。大祀入涤三月,中祀一月,小祀一旬。乐四等:曰九奏,(用祀天地)曰八奏,(神祇、太岁,)曰七奏,(大明、太社、太稷、帝王)曰六奏。(夜明、帝社、帝稷、宗庙、先师。)舞二:曰文舞,曰武舞。乐器不徙。陵园之祭无乐。岁终合祭五礼之神,则少卿摄事。
  初,吴元年置太常司,设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典簿、协律郎、博士,(正七品)赞礼郎。(从八品)洪武初,置各祠祭署,设署令、署丞。十三年,更定协律郎等官品秩。(协律郎正八品,赞礼郎正九品,司乐从九品。)三十四年改各署令为奉祀,署丞为祀丞。二十年改司为寺,官制仍旧。(二十五年已定司丞正六品。)建文中,增设赞礼郎二人,太祝一人,以及各祠祭署俱有更革。(天坛祠祭署为南郊祠祭署,泗州祠祭署为泗滨祠祭署,宿州祠祭署为新丰祠祭署,孝陵置钟山祠祭署,各司圃所增神乐观知观一人。)成祖初,惟易天坛为天地坛,馀悉复洪武间制。(建文时,南郊祠祭署为郊坛祠祭署,已又改为天地坛祠祭署。)洪熙元年置牺牲所,吏目典掌文移。(先是,洪武三年置神牲所,设廪牲令、大使、副使等官。四年革。)世宗厘祀典,分天地坛为天坛、地坛,山川坛、耤田祠祭署为神祇坛,大祀殿为祈谷殿,增置朝日、夕月二坛,各设祠祭署。又增设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员。(隆庆三年,革协律郎等官四十八员,万历六年复设,如嘉靖间制。)万历四年,改神祇坛为先农坛。
  提督四夷馆。少卿一人,(正四品)掌译书之事。自永乐五年,外国朝贡,特设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事,(通事初隶通政使司)通译语言文字。正德中,增设八百馆。(八百国兰者哥进贡)万历中,又增设暹罗馆。初设四夷馆隶翰林院,选国子监生习译。宣德元年,兼选官民子弟,委官教肄,学士稽考程课。弘治七年,始增设太常寺卿、少卿各一员为提督,遂改隶太常。嘉靖中,裁卿,止少卿一人。(按太常寺卿在南京者,多由科目。北寺自永乐间用乐舞生,累资升至寺卿,甚或加礼部侍郎、尚书掌寺,后多沿袭。至隆庆初,乃重推科甲出身者补任。译字生,明初甚重。与考者,与乡、会试额科甲一体出身。后止为杂流。其在馆者,升转皆在鸿胪寺。)
  光禄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正五品)寺丞二人,(从六品)其属,典簿厅,典簿二人,(从七品)录事一人,(从八品)大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各署正一人,(从六品)署丞四人,(从七品)监事四人,(从八品)司牲司,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后革)司牧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嘉靖七年革。)银库,大使一人。
  卿,掌祭享、宴劳、酒醴、膳羞之事,率少卿、寺丞官属,辨其名数,会其出入,量其丰约,以听于礼部。凡祭祀,同太常省牲;天子亲祭,进饮福受胙;荐新,循月令献其品物;丧葬供奠馔。所用牲、果、菜物,取之上林苑;不给,市诸民,视时估十加一,其市直季支天财库。四方贡献果鲜厨料,省纳惟谨。器皿移工部及募工兼作之,岁省其成败。凡筵宴酒食及外使、降人,俱差其等而供给焉。传奉宣索,籍记而覆奏之。监以科道官一员,察其出入,纠禁其奸弊。岁四月至九月,凡御用物及祭祀之品皆用冰。大官,供祭品宫膳、节令筵席、蕃使宴犒之事。珍羞,供宫膳肴核之事。良酝,供酒醴之事。掌醢,供饧、油、醯、酱、梅、盐之事。司牲养牲,视其肥瘠而蠲涤之。司牧亦如之。
  初,吴元年置宣徽院,设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以尚食、尚醴二局隶之。(局设大使,从六品,副使,从七品)洪武元年改为光禄寺,设光禄卿,(正四品)少卿,(正五品)寺丞,(正六品)主簿。(正八品)所属尚食等局,又移太常司供需库隶之。(局库官品仍旧。)二年,设直长四人,遇百官赐食御前者,则令供事。四年,置法酒库。(设内酒坊大使,从八品,副使,从九品。)八年,改寺为司,升卿秩,(卿从三品,少卿从四品。)以寺丞为司丞,(从六品)主簿为典簿,(从七品)增设录事。(从八品)又置所属大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每署令一人,(从六品)丞一人,(从七品)监事一人。(从八品)孳牧所,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十年,定光禄司散官品秩。(时所用光禄司官,或内官,或流官,或庖人,出身不同,同授散官。至是定,内官除授者,照内官散官给授。流官除授者,照文官散官给授。庖人除授者,卿从三品,授尚膳大夫;少卿正五品,授奉膳大夫;司丞从六品,授司膳郎;客署丞从七品,授掌膳郎;监事从八品,授执膳郎。)寻罢各局库,置司牲司,又改孳牧所为司牧司。(后为司牧局。)三十年,复改为光禄寺,官制仍旧。(少卿已定正五品。)建文中,升少卿、寺丞品秩。(少卿升四品,寺丞升五品。)增设司圃所,改司牲司为孳牲所。(升其品级)成祖复旧制。正统六年,裁四署冗员。(先是,光禄卿奈享以供应事繁,奏增各署官,至是复奏裁之。裁署正四人,署丞五人,监事七人。)嘉靖七年,革司牧局。万历二年,添设银库大使一人。
  太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正德十一年增设一人。)寺丞四人。(正六品)其属,主簿厅,主簿一人。(从七品)常盈库,大使一人。所辖,各牧监,监正一人,(正九品)监副一人,(从九品)录事一人。(后监正、监副、录事俱革。)各群,群长一人。(后革)
  卿,掌牧马之政令,以听于兵部。少卿一人佐寺事,一人督营马,一人督畿马。寺丞分理京卫、畿内及山东、河南六郡孳牧、寄牧马匹。(济南、兖州、东昌、开封、彰德、卫辉。)凡军民孳牧,视其丁产,授之种马。牡十之二,牝十之八,为一群。(南方以四牝一牡为群。)岁征其驹,曰备用马,齐其力以给将士。将士足,则寄牧于畿内府州县,肥瘠登耗,籍其毛齿而时阅之。三岁偕御史一人印烙,选其健良而汰其羸劣。其草场已垦成田者,岁敛其租金,灾祲则出之以佐市马。其赔偿折纳,则征马金输兵部。主簿典勾省文移。大使典贮库马金。
  初,洪武四年置群牧监于答答失里营所,随水草利便立官署,专司牧养。六年,更置群牧监于滁州,旋改为太仆寺,秩从三品,设卿、少卿、寺丞,又设首领官知事、主簿各一人。七年,增设牧监、群官二十七处,隶太仆寺。寻定群牧监品秩。(令,正五品,丞,正六品,镇抚,从六品,群头十人、吏目一人,省注。)十年,增置滁阳等各牧监及所属各群。改牧监令、丞为监正、监副。(监正,从八品,监副,正九品,御良,从九品。后又定监正为正九品。)二十二年,定滁阳等十二牧监,每监设监正一人,监副二人,录事一人。来安等一百二十七群,每群设群长一人。(初设群副二人,至是革。)二十三年,增置江东、当涂二牧监及所属各群。又罢乌衣等五十四群,改置永安等七群,定为牧监十四,(滁阳、大兴、香泉、仪真、定远、天长、长淮、江都、句容、溧阳、江东、溧水、当涂、舒城。)群九十有七。(大胜关、柏子、骝兴、保宁、草堂五群,隶滁阳监。永安、如皋、沿海、保全、朝阳、永昌、安定七群,隶大兴监。大钱、铜城、永丰、龙胜、龙山、永宁、新安、庆安、襄安九群,隶香泉监。华阳、寿宁、广陵、善应四群,隶仪真监。龙江、龙安、万胜、龙泉四群,隶定远监。天长、怀德、招信、得胜、武安五群,隶天长监。长安、白石、荆山、南山、团山、草平六群,隶长淮监。万宁、广生、万骥、顺德、大兴、骥宁、崇德七群,隶江都监。句容、易风、仍信、福胙、通德、承佩、上容、政仁、练塘、寿安十群,隶句容监。举福、从山、明义、永定、福贤、崇来、永城、永泰、奉安九群,隶溧阳监。开宁、泉水、惟政、清化、神泉、新亭、长泰、光泽八群,隶江东监。仪凤、仙坛、立信、归政、丰庆、安兴、游山、永宁八群,隶溧水监。石城、永保、化洽、姑熟、繁昌、多福、丹阳、德政八群,隶当涂监。枣林、海亭、伏龙、龙河、会龙、九龙、万龙七群,隶舒城监。)二十八年,悉罢群牧监,以其马隶有司牧养。三十年,置行太仆寺于北平,秩如太仆寺。建文中,升寺丞品秩,(旧六品,升五品。)又改其首领官职名,增设录事,及典厩、典牧二署,骕騻等十八群,滁阳等八牧监,龙山等九十二群。成祖复旧制。永乐元年,改北平行太仆寺为北京行太仆寺。十八年定都北京,遂以行太仆寺为太仆寺。洪熙元年,复称北京行太仆寺。正统六年,定为太仆寺。其旧在滁州者,改为南京太仆寺。(寺丞,初置四人。正统中,又增八人,共十二人,以一人领京卫,一人领顺德、广平二府,一人领开封、卫辉、彰德三府,九人分领顺天、保定、真定、河间、永平、大名、济南、兖州、东昌九府孳牧、寄牧各马匹。弘治六年革四人。正德九年复增一人,专领寄牧之事。嘉靖八年又革三人,共六人分领,三年更代,而以寄牧者令府州县兼理。隆庆三年又革三人,止设三人,以一人提督库藏兼协理京边,二人分理东西二路各马政。)
  鸿胪寺。卿一人,(正四品)左、右少卿各一人,(从五品)左、右寺丞各一人。(从六品)其属,主簿厅,主簿一人。(从八品)司仪、司宾二署,各署丞一人,(正九品)鸣赞四人,(从九品,后增设五人。)序班五十人。(从九品。嘉靖三十六年革八人。万历十一年复设六人。)
  鸿胪,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凡国家大典礼、郊庙、祭祀、朝会、宴飨、经筵、册封、进历、进春、传制、奏捷,各供其事。外吏朝觐,诸蕃入贡,与夫百官使臣之复命、谢恩,若见若辞者,并鸿胪引奏。岁正旦、上元、重午、重九、长至赐假、赐宴,四月赐字扇、寿缕,十一月赐戴暖耳,陪祀毕,颁胙赐,皆赞百官行礼。司仪,典陈设、引奏,外吏来朝,必先演仪于寺。司宾,典外国朝贡之使,辨其等而教其拜跪仪节。鸣赞,典赞仪礼。凡内赞、通赞、对赞、接赞、传赞咸职之。序班,典侍班、齐班、纠仪及传赞。
  初,吴元年置侍仪司,秩从五品。洪武四年定侍仪使,(从七品)引进使,(正八品)奉班都知,(正九品)通赞、通事舍人,(从九品)俱为七品以下官。九年,改为殿庭仪礼司,设使一人,(正七品)副三人,(正八品)丞奉一人,(从八品)鸣赞二人,(正九品)序班十六人,(从九品)九关通事使一人,(正八品)副六人。(从八品)十三年,改使为司正,分左、右司副各一人,增序班至四十四人,革承奉,增设司仪四人。二十二年,增设左、右司丞四人。(正九品)三十年,始改为鸿胪寺,升秩正四品,设官六十二员。(卿以下员数、品级如前所列。)又设外夷通事隶焉。建文中,升少卿以下品秩。(少卿升正五品,寺丞升正六品。又改其首领官职名,与鸣赞、序班皆升品级。)罢司仪、司宾二署,而以行人隶鸿胪寺。成祖初,悉复旧制。
  尚宝司。卿一人,(正五品)少卿一人,(从五品)司丞三人。(正六品。吴元年但设一人,后增二人。)掌宝玺、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
  宝二十有四。旧宝十有七,嘉靖十八年增制者七。曰“皇帝奉天之宝”,为唐、宋传玺,祀天地用之。若诏与赦,则用“皇帝之宝”;册封、赐劳,则用“皇帝行宝”;诏亲王、大臣及调兵,则用“皇帝信宝”;上尊号,则用“皇帝尊亲之宝”;谕亲王,则用“皇帝亲亲之宝”。其“天子之宝”,以祀山川、鬼神;“天子行宝”,以封外国及赐劳;“天子信宝”,以招外服及征发。诏用“制诰之宝”;敕用“敕命之宝”;奖励臣工,用“广运之宝”;敕谕朝觐官,用“敬天勤民之宝”。若“御前之宝”,“表章经史之宝”,“钦文之宝”,则图书文史等用之。世宗增制,为“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宝”,为“大明受命之宝”,为“巡狩天下之宝”,为“垂训之宝”,为“命德之宝”,为“讨罪安民之宝”,为“敕正万民之宝。”。太子之宝一,曰“皇太子之宝”。凡宝之用,必奏请而待发。每大朝会,本司官二员,以宝导驾,俟升座,各置宝于案,立待殿中。礼毕,捧宝分行,至中极殿,置案而出。驾出幸,则奉以从焉。岁终,移钦天监,择日和香物入水,洗宝于皇极门。籍奏一岁用宝之数。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
  凡金牌之号五,以给勋戚侍卫之扈从及班直者、巡朝者、夜宿卫者:曰仁,其形龙,公、侯、伯、驸马都尉佩之;曰义,其形虎,勋卫指挥佩之;曰礼,其形麟,千户佩之;曰智,其形狮,百户佩之;曰信,其形祥云,将军佩之。半字铜符之号四,以给巡城寺卫官:曰承,曰东,曰西,曰北。巡者左半,守者右半,合契而点察焉。令牌之号六:曰申,以给金吾诸卫之警夜者;曰木,曰金,曰土,曰火,曰水,以给五城之警夜者。铜牌之号一,以稽守卒,曰勇。牙牌之号五,以察朝参:公、侯、伯曰勋,驸马都尉曰亲,文官曰文,武官曰武,教坊司曰乐。嘉靖中,总编曰官字某号,朝参佩以出入,不则门者止之。私相借者,论如律。有故,纳之内府。祭牌之号三:陪,祀官曰陪,供事官曰供,执事人曰执。双鱼铜牌之号二:曰严,以肃直卫锦衣校尉之止直者;曰善,以饰光禄胥役之供事者。符验之号五:曰马,曰水,曰达,曰通,曰信。(符验之制,上织船马之状,起马用“马”字,双马用“达”字,单马用“通”字。起船者用“水”字,并船用“信”字。)亲王之藩及文武出镇抚、行人通使命者,则给之。御史出巡察则给印,事竣,咸验而纳之。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数,其职至迩,其事至重也。
  太祖初,设符玺郎,秩正七品。吴元年改尚宝司卿,秩正五品,以侍从儒臣、勋卫领之,(如耿瑄以散骑舍人、黄观以侍中、杨荣以庶子为卿。)非有才能不得调。勋卫大臣子弟奉旨乃得补丞。其后多以恩荫寄禄,无常员。
  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并从七品,后增、减员数不常。万历九年裁兵科五人,户、刑二科各四人,礼科二人。十一年复设户、兵、刑三科各二人,礼科一人。)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吏科,凡吏部引选,则掌科(即都给事中,以掌本科印,故名,六科同。)同至御前请旨。外官领文凭,皆先赴科画字。内外官考察自陈后,则与各科具奏。拾遗纠其不职者。户科,监光禄寺岁入金谷,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与各科兼莅之,皆三月而代。内外有陈乞田土、隐占侵夺者,纠之。礼科,监订礼部仪制,凡大臣曾经纠劾削夺、有玷士论者纪录之,以核赠谥之典。兵科,凡武臣贴黄诰敕,本科一人监视。其引选画凭之制,如吏科。刑科,每岁二月下旬,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数,岁终类上一岁蔽狱之数,阅十日一上实在罪囚之数,皆凭法司移报而奏御焉。工科,阅试军器局,同御史巡视节慎库,与各科稽查宝源局。而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虽分隶六科,其事属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但事属某科,则列其科为首。)凡日朝,六科轮一人立殿左右,珥笔记旨。凡题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内阁,备编纂。其诸司奉旨处分事目,五日一注销,核稽缓。内官传旨必覆奏,复得旨而后行。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朝参门籍,六科流掌之。登闻鼓楼,日一人,皆锦衣卫官监莅。(洪武元年,以监察御史一人监登闻鼓,后令六科与锦衣卫轮直。)受牒,则具题本封上。遇决囚,有投牒讼冤者,则判停刑请旨。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
  明初,统设给事中,正五品,后数更其秩。(与起居注同。)洪武六年,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铸给事中印一,推年长者一人掌之。九年,定给事中十人。十年,隶承敕监。十二年,改隶通政司。十三年,置谏院,左、右司谏各一人,(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二人。(从七品)十五年,又置谏议大夫。(以兵部尚书唐铎为之。)寻皆罢。二十二年,改给事中为源士,增至八十一人。(初,魏敏、卓敬等凡八十一人为给事中。上以其适符古元士之数,改为元士。至是,又以六科为事之本源,改为源士。)未几,复为给事中。二十四年,更定科员,每科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给事中共四十人,正九品。(各科分设员数,如前所列。)建文中,改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不置左、右给事中。增设拾遗、补阙。成祖初,革拾遗、补阙,仍置左、右给事中,亦从七品。寻改六科,置于午门外直房莅事。(六科衙门旧在砖门内尚宝司西。永乐中灾,移午门外东西,每夜一科直宿。)宣德八年,增户科给事中,专理黄册。
  中书科。中书舍人二十人,(从七品)直文华殿东房中书舍人,直武英殿西房中书舍人,内阁诰敕房中书舍人,制敕房中书舍人。(并从七品,无定员。)
  中书科舍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凡草请诸翰林,宝请诸内府,左券及勘籍,归诸古今通集库。诰敕,(公侯伯及一品至五品诰命、六品至九品敕命。)勘合籍,初用二十八宿,后用《急就章》为号。诰敕之号,曰仁、义、礼、智,公、侯、伯、蕃王、一品、二品用之;曰十二支,曰文、行、忠、信,文官三品以下用之;曰千字文,武官、续诰用之。皆以千号为满,满则复始。王府及驸马都尉不编号,土官以文武类编。凡大朝会,则侍班。东宫令节朝贺,则导驾侍班于文华殿。册封宗室,则充副使。(其乡试、会试、殿试,间有差遣,充授并如科员。)大祀南郊,则随驾而供事。员无正贰,印用年深者掌之。文华殿舍人,职掌奉旨书写书籍。武英殿舍人,职掌奉旨篆写册宝、图书、册页。内阁诰敕房舍人,掌书办文官诰敕,番译敕书,并外国文书、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制敕房舍人,掌书办制敕、诏书、诰命、册表、宝文、玉牒、讲章、碑额、题奏、揭帖一应机密文书,各王府敕符底簿。
  洪武七年,初设直省舍人十人,秩从八品,隶中书省。九年,为中书舍人,改正七品,寻又改从七品。十年,与给事中皆隶承敕监。建文中,革中书舍人,改为侍书,升正七品,入文翰馆,隶翰林院。成祖复旧制。寻设中书科署于午门外,定设中书舍人二十人。(其恩荫带俸者,不在额内。)宣德间,内阁置诰敕、制敕两房,皆设中书舍人。嘉靖二十年,选各部主事,大理寺评事,带原衔直诰敕、制敕两房。四十四年,两房员缺,令吏部考选举人为中书舍人。隆庆元年,令两房办事官不得升列九卿。按洪武间,置承敕监、(洪武九年置,设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从六品。寻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年改令、丞为承敕郎,设二人,从七品。给事中、中书舍人咸隶焉。后罢。)司文监、(洪武九年置,设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从六品。寻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年罢。)考功监,(洪武八年置,设令、丞。九年定设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从六品。寻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八年罢。)参掌给授诰敕之事。永乐初,命内阁学士典机务,诏册、制诰皆属之。而誊副、缮正皆中书舍人入办,事竣辄出。宣德初,始选能书者处于阁之西小房,谓之西制敕房。而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东,具稿付中书缮进,谓之东诰敕房。(此系办事。若知制诰衔,惟大学士与诸学士可带。)正统后,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于中书、序班、译字等官,于是内阁又有东诰敕房。(因刘铉不与辅臣会食始。嘉靖末,复以翰林史官掌外制,而武官诰敕仍自其属为之。若诏赦、敕革之类,必由阁臣,翰林诸臣不得预。)其直文华、武英两殿供御笔札者,初为内官职,继以中书分直,后亦专举能书者。大约舍人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迁科道部属,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试中书舍人,不得迁科道部属,后虽加衔九列,仍带衔办事。(楷书出身者,或加太常卿衔,沈度、沈粲、潘辰等有加至翰林学士、礼部尚书者。)洪武初,又有承天门待诏一人,阁门使四人,观察使十人,后俱革。
  行人司。司正一人,(正七品)左、右司副各一人,(从七品)行人三十七人。(正八品)职专捧节、奉使之事。凡颁行诏赦,册封宗室,抚谕诸蕃,征聘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焉。每岁朝审,则行人持节传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
  初,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设行人,秩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寻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更设行人三百四十五人。二十七年升品秩,以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称旨,定设行人司官四十员,咸以进士为之。非奉旨,不得擅遣,行人之职始重。建文中,罢行人司,而以行人隶鸿胪寺。成祖复旧制。
  钦天监。监正一人,(正五品)监副二人。(正六品)其属,主簿厅,主簿一人,(正八品)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人,(正六品)五官灵台郎八人,(从七品,后革四人。)五官保章正二人,(正八品,后革一人。)五官挈壶正二人,(从八品,后革一人。)五官监候三人,(正九品,后革一人。)五官司历二人,(正九品)五官司晨八人,(从九品,后革六人。)漏刻博士六人。(从九品,后革五人。)
  监正、副,掌察天文、定历数、占候、推步之事。凡日月、星辰、风云、气色,率其属而测候焉。有变异,密疏以闻。凡习业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回回,曰历。自五官正下至天文生、阴阳人,各分科肄业。每岁冬至日,呈奏明岁《大统历》,(成化十五年改颁明岁历于十月朔日。)移送礼部颁行。其《御览月令历》、《七政躔度历》、《六壬遁甲历》、《四季天象录》,并先期进呈。凡历注,御历注三十事,(如祭祀、颁诏、行幸等类。)民历三十二事,壬遁历七十二事。凡祭日,前一年会选以进,移知太常。凡营建、征讨、冠婚、山陵之事,则选地而择日。立春,则预候气于东郊。大朝贺,于文楼设定时鼓、漏刻报时,司晨、鸡唱,各供其事。日月交食,先期算其分秒时刻、起复方位以闻,下礼部,移内外诸司救之,仍按占书条奏。(若食不及一分,与《回回历》虽食一分以上,则奏而不救。)监官毋得改他官,子孙毋得徙他业。乏人,则移礼部访取而试用焉。五官正推历法,定四时。司历、监候佐之。灵台郎辨日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天文之变。观象台四面,面四天文生,轮司测候。保章正专志天文之变,定其吉凶之占。挈壶正知刻漏。孔壶为漏,浮箭为刻,以考中星昏旦之次。漏刻博士定时以漏,换时以牌,报更以鼓,警晨昏以钟鼓。司晨佐之。
  明初,即置太史监,设太史令,通判太史监事,佥判太史监事,校事郎,五官正,灵台郎,保章正、副,挈壶正,掌历,管勾等官。以刘基为太史令。吴元年,改监为院,秩正三品。(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五官正,正六品,典簿、雨旸司、时叙郎、纪候郎,正七品,灵台郎、保章正,正八品,副,从八品,掌历、管勾,从九品。)洪武元年,征元太史张佑、张沂等十四人,改太史院为司天监,设监令一人,(正三品)少监二人,(正四品)监丞一人,(正六品)主簿一人,(正七品)主事一人,(正八品)五官正五人,(正五品)五官副五人,(正六品)灵台郎二人,(正七品)保章正二人,(从七品)监候三人,(正八品)司辰八人,(正九品)漏刻博士六人。(从九品)又置回回司天监,设监令一人,(正四品)少监二人,(正五品)监丞二人。(正六品)征元回回司天监郑阿里等议历。三年,改司天监为钦天监。四年,诏监官职专司天,非特旨不得升调。又定监官散官。(监令,正仪大夫;少监,分朔大夫;五官司,司玄大夫;监丞,灵台郎;五官保章正,平秩郎;五官灵台郎,司正郎;五官挈壶正,挈壶郎。)十四年,改钦天监为正五品,设令一人,丞一人,(属官五官正以下,员数如前所列。)俱从品级授以文职散官。二十二年,改令为监正,丞为监副。三十一年,罢回回钦天监,以其历法隶本监。明初,又置稽疑司,以掌卜筮,未几罢。(洪武十七年,置稽疑司,设司令一人,正六品,左、右丞各一人,从六品,属官司筮,正九品,无定员。寻罢。)
  太医院。院使一人,(正五品)院判二人。(正六品)其属,御医四人,(正八品,后增至十八人,隆庆五年定设十人。)生药库、惠民药局,各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太医院掌医疗之法。凡医术十三科,医官、医生、医士,专科肄业:曰大方脉,曰小方脉,曰妇人,曰疮疡,曰针灸,曰眼,曰口齿,曰接骨,曰伤寒,曰咽喉,曰金镞,曰按摩,曰祝由。凡医家子弟,择师而教之。三年、五年一试、再试、三试,乃黜陟之。凡药,辨其土宜,择其良楛,慎其条制而用之。四方解纳药品,院官收贮生药库,时其燥湿,礼部委官一员稽察之。诊视御脉,使、判、御医参看校同,会内臣就内局选药,连名封记药剂,具本开写药性、证治之法以奏。烹调御药,院官与内臣监视。每二剂合为一,候熟,分二器,一御医、内臣先尝,一进御。仍置历簿,用内印钤记,细载年月缘由,以凭考察。王府请医,本院奉旨遣官或医士往。文武大臣及外国君长有疾,亦奉旨往视。其治疗可否,皆具本覆奏。外府州县置惠民药局。边关卫所及人聚处,各设医生、医士或医官,俱由本院试遣。岁终,会察其功过而殿最之,以凭黜陟。
  太祖初,置医学提举司,设提举,(从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医学教授,(正九品)学正、官医、提领。(从九品)寻改为太医监,设少监,(正四品)监丞。(正六品)吴元年,改监为院,设院使,秩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洪武三年,置惠民药局,府设提领,州县设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六年,置御药局于内府,始设御医。(御医局,秩正六品,设尚药、奉御二人,直长二人,药童十人,俱以内官、内使充之。设御医四人,以太医院医士充之。凡收受四方贡献名药及储蓄药品,奉御一人掌之。凡供御药饵,医官就内局修制,太医院官诊视。)十四年,改太医院为正五品,设令一人,丞一人,吏目一人。属官御医四人,俱如文职授散官。二十二年,复改令为院使,丞为院判。嘉靖十五年,改御药房为圣济殿,又设御药库,诏御医轮直供事。
  上林苑监。左、右监正各一人,(正五品)左、右监副各一人,(正六品,监正、监副后不常设,以监丞署职。)左、右监丞各一人。(正七品)其属,典簿厅,典簿一人。(正九品)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各典署一人,(正七品)署丞一人,(正八品)录事一人。(正九品)
  监正掌苑囿、园池、牧畜、树种之事。凡禽兽、草木、蔬果,率其属督其养户、栽户,以时经理其养地、栽地而畜植之,以供祭祀、宾客、宫府之膳羞。凡苑地,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关,西南至浑河,并禁围猎。良牧,牧牛羊豕,蕃育,育鹅鸭鸡,皆籍其牝牡之数,而课孳卵焉。林衡,典果实、花木,嘉蔬,典莳艺瓜菜,皆计其町畦、树植之数,而以时苞进焉。
  洪武二十五年,议开上林院,度地城南。(自牛首山接方山,西并河涯。)比图上,太祖谓有妨民业,遂止。永乐五年,始置上林苑监,设良牧、蕃育、嘉蔬、林衡、川衡、冰鉴及典察左右前后十属署。洪熙中,并为蕃育、嘉蔬二署。(以良牧、川衡并蕃育,冰鉴、林衡并嘉蔬,典察四署分并入。)宣德十年,始定四署。正德间,增设监督内臣共九十九员。嘉靖元年,裁汰八十员,革蕃育、嘉蔬二署典署,林衡、嘉蔬二署录事。
  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各指挥一人,(正六品)副指挥四人,(正七品)吏目一人。
  指挥,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凡京城内外,各画境而分领之。境内有游民、奸民则逮治。若车驾亲郊,则率夫里供事。(凡亲、郡王妃父无官者,亲王授兵马指挥,郡王授副指挥,不管事。)
  明初,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后改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城门设兵马。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五年,又设兵马指挥司分司于中都。十年,定京城及中都兵马指挥司秩俱正六品。(先是秩正四品。)改为指挥、副指挥,职专京城巡捕等事,革知事。二十三年,定设五城兵马指挥司,(惟中城止称中兵马指挥司。)俱增设吏目。建文中,改为兵马司,改指挥、副指挥为兵马、副兵马。永乐元年复旧。二年,设北京兵马指挥司。嘉靖四十一年,诏巡视五城御史,每年终,将各城兵马指挥会本举劾。隆庆间,御史赵可怀言:“五城兵马司官,宜取科贡正途,职检验死伤,理刑名盗贼,如两京知县。不职者,巡城御史纠劾之。”
  顺天府。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六人,(正六品,嘉靖后革三人。)推官一人,(从六品)儒学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一人。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从八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所辖,宛平、大兴二县,各知县一人,(正六品)县丞二人,(正七品)主簿无定员,(正八品)典史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都税司,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宣课司,(凡四,正阳门外、正阳门、张家湾、卢沟桥。)税课司,(凡二,安定门外、安定门。)各大使一人。(从九品)税课分司,(凡二,崇文门、德胜门。)各副使一人。递军所、批验所,各大使一人。
  府尹,掌京府之政令。宣化和人,劝农问俗,均贡赋,节征徭,谨祭祀,阅实户口,纠治豪强,隐恤穷困,疏理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岁立春,迎春、进春,祭先农之神。月朔望,早朝,奏老人坊厢听宣谕。孟春、孟冬,率其僚属行乡饮酒礼。凡勋戚家人文引,每三月一奏。市易平其物价。遇内官监征派物料,虽有印信、揭帖,必补牍面奏。若天子耕耤,行三推礼,则奉青箱播种于后。礼毕,率庶人终亩。府丞,贰京府,兼领学校。治中,参理府事,以佐尹丞。通判,分理粮储、马政、军匠、薪炭、河渠、堤涂之事。推官,理刑名,察属吏。二县,职掌如外县,以近莅辇下,故品秩特优。
  顺天府即旧北平府。洪武二年置北平行省。九年改为北平布政司,皆以北平为会府。永乐初,改为顺天府。十年,升为府尹,秩正三品,设官如应天府。(顺天府通判,旧六人,内一人管粮,一人管马,一人清军,一人管匠,一人管河,一人管柴炭。嘉靖八年革管河、管柴炭二人。万历九年革清军、管匠二人。十一年复设一人,兼管军匠。)
  武学。京卫武学,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一人。卫武学,教授一人,训导二人或一人。掌教京卫各卫幼官及应袭舍人与武生,以待科举、武举、会举,而听于兵部。其无武学者,凡诸武生则隶儒学。
  建文四年始置京卫武学,设教授一人。启忠等十斋,各训导二人。永乐中罢,正统六年复设。后渐置各卫武军,设官如儒学之制。
  僧录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阐教二人,(从六品)左右讲经二人,(正八品)左、右觉义二人。(从八品)
  导录司。左、右正一二人,(正六品)左、右演法二人,(从六品)左、右至灵二人,(正八品)左、右玄义二人。(从八品)神乐观提点一人,(正六品)知观一人,(从八品,嘉靖中革。)龙虎山正一真人一人。(正二品。洪武元年,张正常入朝,去其天师之号,封为真人,世袭。隆庆间革真人,止称提点。万历初复之。)法官、赞教、掌书各二人。阁皂山、三茅山各灵官一人,(正八品)太和山提点一人。
  僧、道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有僧纲、道纪等司,分掌其事,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神乐观掌乐舞,以备大祀天地、神祇及宗庙、社稷之祭,隶太常寺,与道录司无统属。
  洪武元年,立善世、玄教二院。四年革。五年,给僧道度牒。十一年,建神乐观于郊祀坛西,设提点、知观。(初,提点从六品,知观从九品。洪武十五年升提点正六品,知观从八品。凡遇朝会,提点列于僧录司左善世之下,道录司左正一之上。)十五年,始置僧录司、道录司。(各设官如前所列。)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设官不给俸,隶礼部。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给牒。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其后,释氏有法王、佛子、大国师等封号,道士有大真人、高士,高士等封号,赐银印蟒玉,加太常卿、礼部尚书及宫保衔,至有封伯爵者,皆一时宠幸,非制也。
  教坊司。奉銮一人,(正九品)左、右韶舞各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并从九品)掌乐舞承应。以乐户充之,隶礼部。(嘉靖中,又设显陵供祀教坊司,设左、右司乐各一人。)
  宦官。十二监。(每监各太监一员,正四品,左、右少监各一员,从四品,左、右监丞各一员,正五品,典簿一员,正六品,长随、奉御无定员,从六品。此洪武旧制也。后渐更革,详见各条下。)司礼监,(提督太监一员,掌印太监一员,秉笔太监、随堂太监、书籍名画等库掌司、内书堂掌司、六科郎掌司、典簿无定员。提督掌督理皇城内一应仪礼刑名,及钤束长随、当差、听事各役,关防门禁,催督光禄供应等事。掌印掌理内外章奏及御前勘合。秉笔、随堂掌章奏文书,照阁票批朱。掌司各掌所司。典簿典记奏章及诸出纳号簿。)内官监,(掌印太监一员,总理、管理、佥书、典簿、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掌木、石、瓦、土、塔材、东行、西行、油漆、婚礼、火药十作,及米盐库、营造库、皇坛库,凡国家营造宫室、陵墓,并铜锡妆奁、器用暨冰窨诸事。)御用监,(掌印太监一员,里外监把总二员,典簿、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凡御前所用围屏、床榻诸木器,及紫檀、象牙、乌木、螺甸诸玩器,皆造办之。又有仁智殿监工一员,掌武英殿中书承旨所写书籍画册等,奏进御前。)司设监,(员同内官监,掌卤簿、仪仗、帷幕诸事。)御马监,(掌印、监督、提督太监各一员。腾骧四卫营各设监官、掌司、典簿、写字、拿马等员。象房有掌司等员。)神宫监,(掌印太监一员,佥书、掌司、管理无定员,掌太庙各庙洒扫、香灯等事。)尚膳监,(掌印太监一员,提督光禄太监一员,总理一员,管理、佥书、掌司、写字、监工及各牛羊等房厂监工无定员,掌御膳及宫内食用并筵宴诸事。)尚宝监,(掌印一员,佥书、掌司无定员,掌宝玺、敕符、将军印信。凡用宝,外尚宝司以揭帖赴监请旨,至女官尚宝司领取,监视外司用讫,存号簿,缴进。)印绶监,(员同尚宝,掌古今通集库,并铁券、诰敕、贴黄、印信、勘合、符验、信符诸事。)直殿监,(员同上,掌各殿及廊庑扫除事。)尚衣监,(掌印太监一员,管理、佥书、掌司、监工无定员,掌御用冠冕、袍服及屦舄、靴袜之事。)都知监。(掌印太监一员,佥书、掌司、长随、奉御无定员,旧掌各监行移、关知、勘合之事,后惟随驾前导警跸。)
  四司。(旧制每司各司正一人,正五品;左、右司副各一人,从五品。后渐更易,详下。)惜薪司,(掌印太监一员,总理、佥书、掌道、掌司、写字、监工及外厂、北厂、南厂、新南厂、新西厂各设佥书、监工,俱无定员,掌所用薪炭之事。)钟鼓司,(掌印太监一员,佥书、司房、学艺官无定员,掌管出朝钟鼓,及内乐、传奇、过锦、打稻诸杂戏。)宝钞司,(掌印太监一员,佥书、管理、监工无定员,掌造粗细草纸。)混堂司。(掌印太监一员,佥书、监工无定员,掌沐浴之事。)
  八局。(旧制每局大使一人,正五品;左、右副使各一人,从五品。)兵仗局,(掌印太监一员,提督军器库太监一员,管理、佥书、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掌制造军器。火药司属之。)银作局,(掌印太监一员,管理、佥书、写字、监工无定员,掌打造金银器饰。)浣衣局,(掌印太监一员,佥书、监工无定员。凡宫人年老及罢退废者,发此局居住。惟此局不在皇城内。)巾帽局,(掌印太监一员,管理、佥书、掌司、监工无定员,掌宫内使帽靴,驸马冠靴及藩王之国诸旗尉帽靴。)针工局,(员同巾帽局,掌造宫中衣服。)内织染局,(员同上,掌染造御用及宫内应用缎匹。城西蓝靛厂为此局外署。)酒醋面局,(员同上,掌宫内食用酒醋、糖酱、面豆诸物。与御酒房不相统辖。)司苑局。(员同上,掌蔬菜、瓜果。)
  十二监、四司、八局,所谓二十四衙门也。
  其外有内府供用库,(掌印太监一员,总理、管理、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掌宫内及山陵等处内官食米及御用黄蜡、白蜡、沉香等香。凡油蜡等库俱属之。旧制各库设官同八局。)司钥库,(员同上,掌收贮制钱以给赏赐。)内承运库,(掌印太监一员,近侍、佥书太监十员,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掌大内库藏,凡金银及诸宝货总隶之。)十库,甲字,(掌贮银朱、黄丹、乌梅、藤黄、水银诸物。)乙字,(掌贮奏本等纸及各省所解胖袄。)丙字,(掌贮丝绵、布匹。)丁字,(掌贮生漆、桐油等物。)戊字,(掌贮所解弓箭、盔甲等物。)承运,(掌贮黄白生绢。)广盈,(掌贮纱罗诸帛匹。)广惠,(掌造贮巾帕、梳笼、刷抿、钱贯、钞锭之类。)赃罚,(掌没入官物。已上各掌库一员,贴库、佥书无定员。)御酒房,(提督太监一员,佥书无定员。掌造御用酒。)御药房,(提督太监正、副二员,分两班。近侍、医官无定员。职掌御用药饵,与太医院官相表里。)御茶房,(提督太监正、副二员,分两班。近侍无定员。职司供奉茶酒、瓜果及进御膳。)牲口房,(提督太监一员,佥书无定员。收养异兽珍禽。)刻漏房,(掌房一员,佥书无定员。掌管每日时刻,每一时即令直殿监官入宫换牌,夜报刻水。)更鼓房,(有罪内官职司之。)甜食房,(掌房一员,协同无定员。掌造办虎眼、窝丝等糖及诸甜食,隶御用监。)弹子房,(掌房一员,佥书数员。专备泥弹。)灵台,(掌印太监一员,佥书近侍、看时近侍无定员。掌观星气云物,测候灾祥。)条作,(掌作一员,协同无定员。掌造各色兜罗绒及诸绦绶,隶御用监。)盔甲厂,(即旧鞍辔局,掌造军器。)安民厂,(旧名王恭厂,各掌厂太监一员,贴厂、佥书无定员。掌造铳炮、火药之类。)午门,东华门,西华门,奉天门,玄武门,左、右顺门,左、右红门,皇宫门,坤宁门,宫左、右门。东宫春和门,后门,左、右门,皇城、京城内外诸门,(各门正一员,管事无定员。司晨昏启闭,关防出入。旧设门正、门副各一员。)提督东厂,(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设私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提督西厂,(不常设,惟汪直、谷大用置之。刘瑾又设西内厂。寻俱罢革。)提督京营,(提督太监,坐营太监,监枪、掌司、佥书俱无定员。始于景泰元年。)文书房,(掌房十员。掌收通政司每日封进本章,并会极门京官及各藩所上封本,其在外之阁票,在内之搭票,一应圣谕旨意御批,俱由文书房落底簿发。凡升司礼者,必由文书房出,如外廷之詹、翰也。)礼仪房,(提督太监一员,司礼、掌印或秉笔摄之,掌司、写字、管事、长随无定员。掌一应选婚、选驸马、诞皇太子女、选择乳妇诸吉礼。)中书房,(掌房一员,散官无定员。掌管文华殿中书所写书籍、对联、扇柄等件,承旨发写,完日奏进。)御前近侍,(曰乾清宫管事,督理御用诸事,曰打卯牌子,掌随朝捧剑,俱位居司礼、东厂提督守备之次。曰御前牌子,曰暖殿,曰管柜子,曰赞礼,曰答应长随,曰当差听事,曰拿马,尚冠、尚衣、尚履,皆近侍也。)南京守备,(正、副守备太监各一员。关防一颗,护卫留都,为司礼监外差。)天寿山守备,(太监一员。辖各陵守陵太监,职司护卫。)湖广承天府守备,(太监一员。辖承德、荆、襄地方,护卫兴宁。)织造,(提督太监南京一员,苏州一员,杭州一员。掌织造御用龙衣。)镇守,镇守太监始于洪熙,遍设于正统,凡各省各镇无不有镇守太监,至嘉靖八年后始革。市舶,(广东、福建、浙江三市舶司各设太监提督,后罢浙江、福建二司,惟存广东司。)监督仓场,(各仓、各场俱设监督太监。)诸陵神宫监,(各陵俱设神宫监太监守陵。)其外之监军、采办、粮税、矿关等使,不常设者,不可胜纪也。
  初,吴元年置内史监,设监令,(正四品)丞,正五品,奉御,(从五品)内史,(正七品)典簿。(正八品)皇门官设皇门使,(正五品)副。(从五品)后改置内使监、御用监,各设令一人,(正三品)丞二人,(从三品)奉御,(正六品)典簿。(正七品)皇门官门正,(正四品)副,(从四品)春宫门官正,(正五品)副,(从五品)御马司司正,(正五品)副,(从五品)尚宝兼守殿、尚冠、尚衣、尚佩、尚履、尚药、纪事等奉御。(俱正六品)洪武二年,定置内使监奉御六十人,尚宝一人,尚冠七人,尚衣十人,尚佩九人,尚药七人,纪事二人,执膳四人,司脯二人,司香四人,太庙司香四人,涓洁二人。置尚酒、尚醋、尚面、尚染四局,局设正一人,副二人。置御马、御用二司,司设正一人,副二人。内府库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内仓监设令一人,丞二人。及置东宫典玺、典翰、典膳、典服、典药、典乘兵六局,局设局郎一人,丞一人。又置门官,午门等十三门,各设门正一人,副一人。东宫门官,春和门等四门,各设门正一人,副一人。三年,置王府承奉司。(设承奉一人,承奉副二人,典宝、典服、典膳三所,各设正一人,副一人,门官设门正一人,副一人。)改内使监、御用监,秩皆从三品,(令从三品,丞正四品。)皇门官秩从四品。(门正从四品,副正五品,春宫门官正、副同。)四年,复悉差其品秩,授以散官。乃改内使监为正五品,皇门官为正六品。(洪武四年,定内官散官。正四品,中正大夫。从四品,中侍大夫。正五品,中卫大夫。从五品,侍直大夫。正六品,内侍郎。从六品,内直郎。正七品,正奉郎。从七品,正卫郎。正八品,司奉郎。从八品,司直郎。寻定内使监令。正五品,授中卫大夫。丞,从五品,授侍直大夫。皇门正、局正、司正、东宫门正、局正,俱正六品,授内侍郎。尚宝、奉御、皇门副、局副、司副、东宫门副、局丞,王府承奉、门正、所正,俱从六品,授内直郎。尚冠等奉御、内府库大使、内仓监令、王府承奉副、门副、所副,俱正七品,授正奉郎。库副使、仓丞,俱从七品,授正卫郎。)六年,改御用监为供奉司,(秩从七品,设官五人。)内仓监为内府仓,(以监令为大使,监丞为副使。)内府库为承运库。(仍设大使、副使。)寻置纪事司,以宦者张翊为司正。(秩正七品。)又考前代纠劾内官之法,置内正司,设司正一人,(正七品)司副一人,(从七品)专纠内官失仪及不法者。旋改为典礼司,又改为典礼纪察司,升其品秩。(司正升正六品,司副升从六品。)十年,置神宫内使监,设监令,(正五品)丞,(从五品)司香奉御,(正七品)典簿。(从九品)天地坛、神坛各祠祭署,设署令,(正七品)丞,(从七品)司香奉御。(正八品)甲、乙、丙、丁、戊五库,各设大使,(正七品)副使,(从七品)及皇城门官端门等十六门,各设门正,(正七品)副,(从七品)十二年,更置尚衣、尚冠、尚履三监,针工、皮作、巾帽三局。改尚佩局为尚佩监。十六年,置内府宝钞广源、广惠二库,职掌出纳楮币,入则广源库掌之,出则广惠库掌之。(宝钞广源库,设大使一人,正九品,用流官;副使一人,正九品,用内官。宝钞广惠库,设大使二人,从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俱流官、内官兼用。)十七年,更定内官诸监、库、局品职。内官监,设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从六品)典簿一人。(正九品)神宫监,设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从七品)奉御一人,(正八品。)尚宝监,设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从七品)尚衣监,设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从七品)奉御四人。(正八品)尚膳监,设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从七品)司设监,设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从七品)奉御四人,(正八品)司礼监,设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从七品)御马监,设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从七品)直殿监,设令一人,(正七品)丞四人,(从七品)小内使十五人。宫门承制,设奉御五人。(正八品)宫门守门官,设门正一人,(正八品)副四人。(从八品)内承运库,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司钥库,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四人。(从九品)巾帽局,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针工局,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织染局,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颜料局,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司苑局,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司牧局,设大使一人。(正九品)皆于内官内选用。二十八年,重定内官监、司、库、局与诸门官,并东宫六局、王府承奉等官职秩。凡内官监十一:曰神宫监,曰尚宝监,曰孝陵神宫监,曰尚膳监,曰尚衣监,曰司设监,曰内官监,曰司礼监,曰御马监,曰印绶监,曰直殿监,皆设太监一人,(正四品)左、右少监各一人,(从四品)左、右监丞各一人,(正五品)典簿一人,(正六品)又设长随、奉御。(正六品)各门官七:午门、东华门、西华门、玄武门、奉天门、左顺门、右顺门,皆设门正一人,(正四品)门副一人。(从四品)司二:曰钟鼓司,曰惜薪司,皆设司正一人,(正五品)左、右司副各一人。(从五品)局库九:曰兵仗局,曰内织染局,曰针工局,曰巾帽局,曰司苑局,曰酒醋面局,曰内承运库,曰司钥库,曰内府供用库。每局库皆设大使一人,(正五品)左、右副使各一人。(从五品。)东宫典玺、典药、典膳、典服、典兵、典乘六局,各设局郎一人,(正五品)局丞二人,(从五品)惟典玺局增设纪事、奉御。(正六品)亲王府承奉司设承奉正,(正六品)承奉副。(从六品)所三:曰典宝所,设典宝正一人,(正六品)副一人。(从六品)曰典膳所,设典膳正一人,(正六品)副一人。(从六品)曰典服所,设典服正一人,(正六品)副一人。(从六品)门官,设门正一人,(正六品)门副一人。(从六品)又设内使十人,(司冠一人,司衣三人,司佩一人,司履一人,司药二人,司矢二人。)各公主位下设中使司,司正、司副各一人。三十年,置都知监,设太监一人,(正四品)左、右少监各一人,(从四品)左、右监丞各一人,(正五品)典簿一人。(正六品)又置银作局,设大使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
  太祖尝谓侍臣曰:“朕观《周礼》,奄寺不及百人。后世至逾数千,因用阶乱。此曹止可供洒扫,给使令,非别有委任,毋令过多。”又言:“此曹善者千百中不一二,恶者常千百。若用为耳目,即耳目蔽;用为心腹,即心腹病。驭之之道,在使之畏法,不可使有功。畏法则检束,有功则骄恣。”有内侍事帝最久,微言及政事,立斥之,终其身不召。因定制,内侍毋许识字。洪武十七年铸铁牌,文曰:“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置宫门中。又敕诸司毋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然二十五年命聂庆童往河州敕谕茶马,中官奉使行事已自此始。成祖亦尝云:“朕一遵太祖训,无御宝文书,即一军一民,中官不得擅调发。”有私役应天工匠者,立命锦衣逮治。顾中官四出,实始永乐时。元年,李兴等赍敕劳暹罗国王,此奉使外国之始也。三年,命郑和等率兵二万,行赏西洋古里、满剌诸国,此将兵之始也。八年,敕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及洪熙元年,以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遂相沿不改。敕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镇皆设镇守矣。宣德四年,特设内书堂,命大学士陈山专授小内使书,而太祖不许识字读书之制,由此而废。赐王瑾、金英印记,则与诸密勿大臣同。赐金英、范弘等免死诏,则又无异勋臣之铁券也。英之王振,宪之汪直,武之刘瑾,熹之魏忠贤,太阿倒握,威福下移。神宗矿税之使,无一方不罹厥害。其他怙势薰灼,不可胜纪。而荫弟、荫侄、封伯、封公,则挠官制之大者。庄烈帝初翦大憝,中外颂圣。既而镇守、出征、督饷、坐营等事,无一不命中官为之,而明亦遂亡矣。
  女官。六局。尚宫局,(尚宫二人,正五品。六尚并同。尚宫掌导引中宫。凡六局出纳文籍,皆印署之。若征办于外,则为之请旨,牒付内官监。监受牒,行移于外。)领司四:司记,(司记二人,正六品;典记二人,正七品;掌记二人,正八品。掌宫内诸司簿书,出入录目,番署加印,然后授行。女史六人,掌执文书,凡二十四司,二十四典,二十四掌,品秩并同。)司言,(司言二人,典言二人,掌言二人,女史四人,掌宣传启奏。凡令节外命妇朝贺中宫,司言传旨。)司簿,(司簿二人,典簿二人,掌簿二人,女史六人,掌宫人名籍及廪赐之事。)司闱。(司闱六人,典闱六人,掌闱六人,女史四人,掌宫闱管键之事。)尚仪局,(尚仪二人,掌礼仪起居事。)领司四:司籍,(司籍二人,典籍二人,掌籍二人,女史十人,掌经籍、图书、笔札、几案之事。)司乐,(司乐四人,典乐四人,掌乐四人,女史二人,掌音乐之事。)司宾,(司宾二人,典宾二人,掌宾二人,女史二人,掌朝见、宴会、赐赉之事。)司赞,(司赞二人,典赞二人,掌赞二人,女史二人,掌朝见、宴会、赞相之事。)彤史。(彤史二人,正六品,掌宴见进御之事,凡后妃、群妾御于君所,彤史谨书其月日。)尚服局,(尚服二人,掌供服用采章之数。)领司四:司宝,(司宝二人,典宝二人,掌宝二人,女史四人,掌宝玺、符契。)司衣,(司衣二人,典衣二人,掌衣二人,女史四人,掌衣服、首饰之事。)司饰,(司饰二人,典饰二人,掌饰二人,女史二人,掌巾栉、膏沐之事。)司仗,(司仗二人,典仗二人,掌仗二人,女史二人,凡朝贺,帅女官擎执仪仗。)尚食局,(尚食二人,掌膳羞品齐之数。凡以饮食进御,尚食先尝之。)领司四:司膳,(司膳四人,典膳四人,掌膳四人,女史四人,掌割烹煎和之事。)司酝,(司酝二人,典酝二人,掌酝二人,女史二人,掌酒醴酏饮之事。)司药,(司药二人,典药二人,掌药二人,女史四人,掌医方药物。)司饎。(司饎二人,典饎二人,掌饎二人,掌廪饩薪炭之事。)尚寝局,(尚寝二人,掌天子之宴寝。)领司四:司设,(司设二人,典设二人,掌设二人,女史四人,掌床帷、茵席、汛扫、张设之事。)司舆,(司舆二人,典舆二人,掌舆二人,女史二人,掌舆辇、伞扇之事。)司苑,(司苑二人,典苑二人,掌苑二人,女史四人,掌园囿种值花果。)司灯。(司灯二人,典灯二人,掌灯二人,女史二人,掌灯烛事。)尚功局,(尚功二人,掌督女红之程课。)领司四:司制,(司制二人,典制二人,掌制二人,女史四人,裳衣服裁制缝纫之事。)司珍,(司珍二人,典珍二人,掌珍二人,女史六人,掌金玉宝货。)司彩,(司彩二人,典彩二人,掌彩二人,女史六人,掌绘绵丝絮事。)司计,(司计二人,典计二人,掌计二人,女史四人,掌度支衣服、饮食、柴炭之事。)宫正司。(宫正一人,正五品;司正二人,正六品;典正二人,正七品。掌纠察宫闱、戒令、谪罚之事。大事则奏闻。女史四人,记功过。)
  吴元年,置内职六尚局。洪武五年,定为六局一司。局曰尚宫,曰尚仪,曰尚服,曰尚食,曰尚寝,曰尚功。司曰宫正。(尚宫二人,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各一人,宫正二人,俱正六品。)六局分领二十四司,每司或二人或四人。(司记、司言、司簿、司乐、司宝、司衣、司饰、司酝、司药、司供、司舆、司苑、司珍、司彩、司计各二人。司闱、司籍、司宾、司赞、司仗、司馔、司设、司灯、司制各四人。)女史十八人。(尚功局六人,馀五局及宫正局各二人。)十七年,更定品秩。(尚宫、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宫正各一人,俱改正五品;二十四司正六品。增设二十四掌,正七品。宫正司增设司正,正六品。)二十二年,授宫官敕。服劳多者,或五载六载,得归父母,听婚嫁。年高者许归,愿留者听。现授职者,家给与禄。二十七年,又重定品职。(增设二十四典,正七品。改二十四掌为正八品。尚仪局增设彤史,正六品。宫正司增设典正,正七品。自六尚以下,员数俱如前所列。凡宫官一百八十七人,女史九十六人。)六局各铸印给之。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其宫官所存者,惟尚宝四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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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卷二十九 志第五

卷三十 志第六

卷三十一 志第七

卷三十二 志第八

卷三十三 志第九

卷三十四 志第十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卷一百 表第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卷一百二 表第三

卷一百三 表第四

卷一百四 表第五

卷一百五 表第六

卷一百六 表第七

卷一百七 表第八

卷一百八 表第九

卷一百九 表第十

卷一百十 表第十一

卷一百十一 表第十二

卷一百十二 表第十三

卷一百十三 列传第一

卷一百十四 列传第二

卷一百十五 列传第三

卷一百十六 列传第四

卷一百十七 列传第五

卷一百十八 列传第六

卷一百十九 列传第七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八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九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传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传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传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传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传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传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传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传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传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传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传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传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传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传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传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传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传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传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传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传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传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传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传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传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传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传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传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九 列传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 列传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一 列传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二 列传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三 列传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列传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五 列传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六 列传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七 列传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八 列传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九 列传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 列传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一 列传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二 列传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三 列传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四 列传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五 列传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六 列传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七 列传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八 列传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九 列传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 列传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一 列传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二 列传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三 列传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四 列传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五 列传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六 列传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七 列传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八 列传第七十六

卷一百八十九 列传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 列传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一 列传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二 列传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三 列传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四 列传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五 列传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六 列传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七 列传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八 列传第八十六

卷一百九十九 列传第八十七

卷二百 列传第八十八

卷二百一 列传第八十九

卷二百二 列传第九十

卷二百三 列传第九十一

卷二百四 列传第九十二

卷二百五 列传第九十三

卷二百六 列传第九十四

卷二百七 列传第九十五

卷二百八 列传第九十六

卷二百九 列传第九十七

卷二百十 列传第九十八

卷二百十一 列传第九十九

卷二百十二 列传第一百

卷二百十三 列传第一百一

卷二百十四 列传第一百二

卷二百十五 列传第一百三

卷二百十六 列传第一百四

卷二百十七 列传第一百五

卷二百十八 列传第一百六

卷二百十九 列传第一百七

卷二百二十 列传第一百八

卷二百二十一 列传第一百九

卷二百二十二 列传第一百十

卷二百二十三 列传第一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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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二十五 列传第一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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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二十八 列传第一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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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十 列传第一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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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十二 列传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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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十五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六 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七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传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传第一百三十

卷二百四十三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卷二百四十四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卷二百四十七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卷二百五十一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传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卷二百六十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卷二百六十一 列传一百四十九

卷二百六十二 列传第一百五十

卷二百六十三 列传第一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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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六十六 列传第一百五十四

卷二百六十七 列传第一百五十五

卷二百六十八 列传第一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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