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舆服四

  ○皇帝宝玺 皇后册宝 皇妃以下册印 皇太子册宝 皇太子妃册宝亲王以下册宝册印 铁券 印信 符节 宫室制度 臣庶室屋制度 器用
  明初宝玺十七:其大者曰“皇帝奉天之宝”,曰“皇帝之宝”,曰“皇帝行宝”,曰“皇帝信宝”,曰“天子之宝”,曰“天子行宝”,曰“天子信宝”,曰“制诰之宝”,曰“敕命之宝”,曰“广运之宝”,曰“皇帝尊亲之宝”,曰“皇帝亲亲之宝”,曰“敬天勤民之宝”;又有“御前之宝”、“表章经史之宝”及“钦文之玺”。丹符出验四方。洪武元年欲制宝玺,有贾胡浮海献美玉,曰:“此出于阗,祖父相传,当为帝王宝玺。”乃命制为宝,不知十七宝中,此玉制何宝也。成祖又制“皇帝亲亲之宝”、“皇帝奉天之宝”、“诰命之宝”、“敕命之宝”。
  弘治十三年,鄠县民毛志学于泥河滨得玉玺,其文曰“受命于天,既寿永昌”。色白微青,螭纽。陕西巡抚熊翀以为秦玺复出,遣人献之。礼部尚书傅瀚言:“自有秦玺以来,历代得丧真伪之迹具载史籍。今所进,篆文与《辍耕录》等书摹载鱼鸟篆文不同,其螭纽又与史传所纪文盘五龙、螭缺一角、旁刻魏录者不类。盖秦玺亡已久,今所进与宋、元所得,疑皆后世摹秦玺而刻之者。窃惟玺之用,以识文书,防诈伪,非以为宝玩也。自秦始皇得蓝田玉以为玺,汉以后传用之,自是巧争力取,谓得此乃足以受命,而不知受命以德,不以玺也。故求之不得,则伪造以欺人;得之则君臣色喜,以夸示于天下。是皆贻笑千载。我高皇帝自制一代之玺,文各有义,随事而施,真足以为一代受命之符,而垂法万世,何藉此玺哉!”帝从其言,却而不用。
  嘉靖十八年,新制七宝:曰“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宝”、“大明受命之宝”、“巡狩天下之宝”、“垂训之宝”、“命德之宝”、讨罪安民之宝”、敕正万民之宝”。与国初宝玺共为御宝二十四,尚宝司官掌之。
  皇后之册:用金册二片,依周尺长一尺二寸,广五寸,厚二分五厘。字依数分行,镌以真书。上下有孔,联以红绦,开阖如书帙,藉以红锦褥。册盝用木,饰以浑金沥粉蟠龙,红纻丝衬里,内以红罗销金小袱裹册,外以红罗销金夹袱包之,五色小绦萦于外。宝用金,龟纽,篆文曰“皇后之宝”,依周尺方五寸九分,厚一寸七分。宝池用金,阔取容。宝箧二副,一置宝,一置宝池。每副三重:外箧用木,饰以浑金沥粉蟠龙,红纻丝衬里;中箧用金鈒蟠龙;内小箧饰如外箧,内置宝座,四角雕蟠龙,饰以浑金。座上用锦褥,以销金红罗小夹袱裹宝,其箧外各用红罗销金大夹袱覆之。临册之日,册宝俱置于红髹舆案,案顶有红罗沥水,用担床举之。
  皇贵妃而下,有册无宝而有印。妃册,用镀金银册二片,广长与后册同。册盝饰以浑金沥粉蟠凤。其印用金,龟纽,尺寸与诸王宝同,文曰“皇妃之印”。箧饰以蟠凤。宣德元年,帝以贵妃孙氏有容德,特请于皇太后,制金宝赐之,未几即诞皇嗣。自是贵妃授宝,遂为故事。嘉靖十年,立九嫔,册用银,杀皇妃五分之一,以金饰之。
  皇太子册宝:册用金,二片,其制及盝箧之饰与皇后册同。宝用金,龟纽,篆书“皇太子宝”。其制及池箧之饰与后宝同。
  皇太子妃册宝:其册用金,两叶,重百两,每叶高一尺二寸,广五寸。藉册以锦,联册以红丝绦,垫册以锦褥,裹册以红罗销金袱。其盝饰以浑金沥粉云凤,内有花银钉铰,嵌金丝铁筦龠;外以红罗销金袱覆之。其金宝之制未详。洪武二十八年更定,止授金册,不用宝。
  亲王册宝:册制与皇太子同。其宝用金,龟纽,依周尺方五寸二分,厚一寸五分,文曰“某王之宝”。池箧之饰,与皇太子宝同。宝盝之饰,则雕蟠螭。
  亲王妃册印:其金册,高视太子妃册减一寸,馀制悉同,册文视亲王。其金印之制未详。洪武二十八年更定,止授金册。
  公主册印:银册二片,镌字镀金,藉以红锦褥。册盝饰以浑金沥粉蟠螭。其印同宋制,用金,龟纽,文曰“某国公主之印”。方五寸二分,厚一寸五分。印池用金,广取容。印外箧用木,饰以浑金沥粉盘凤,中箧用金鈒蟠凤,内小箧,饰如外箧。
  亲王世子金册金宝:承袭止授金册,传用金宝。
  世子妃亦用金册。洪武二十三年铸世子妃印,制视王妃,金印,龟纽,篆文曰“某世子妃印”。
  郡王,镀金银册、镀金银印,册文视世子。其妃止有镀金银册。
  功臣铁券:洪武二年,太祖欲封功臣,议为铁券,而未有定制。或言台州民钱允一有家藏吴越王镠唐赐铁券,遂遣使取之,因其式而损益焉。其制如瓦,第为七等。公二等:一高尺,广一尺六寸五分;一高九寸五分,广一尺六寸。侯三等:一高九寸,广一尺五寸五分;一高八寸五分,广一尺五寸;一高八寸,广一尺四寸五分。伯二等:一高七寸五分,广一尺三寸五分;一高六寸五分,广一尺二寸五分。外刻履历、恩数之详,以记其功;中镌免罪、减禄之数,以防其过。字嵌以金。凡九十七副,各分左右,左颁功臣,右藏内府,有故则合之,以取信焉。三年,大封功臣,公六人,侯二十八人,并赐铁券。公:李善长、徐达、李文忠、冯胜、邓愈、常茂。侯:汤和、唐胜宗、陆仲亨、周德兴、华云龙、顾时、耿炳文、陈德、郭子兴、王志、郑遇春、费聚、吴良、吴桢、赵庸、廖永忠、俞通源、华高、杨璟、康铎、朱亮祖、傅友德、胡美、韩政、黄彬、曹良臣、梅思祖、陆聚。二十五年,改制铁券,赐公傅友德,侯王弼、耿炳文、郭英及故公徐达、李文忠,侯吴杰、沐英,凡八家。永乐初,靖难功臣亦有赐者。
  百官印信:洪武初,铸印局铸中外诸司印信。正一品,银印,三台,方三寸四分,厚一寸。六部、都察院并在外各都司,俱正二品,银印二台,方三寸二分,厚八分。其馀正二品、从二品官,银印二台,方三寸一分,厚七分。惟衍圣公以正二品,三台银印,则景泰三年赐也。顺天、应天二府俱正三品,银印,方二寸九分,厚六分五厘。其馀正三品、从三品官,俱铜印,方二寸七分,厚六分。惟太仆、光禄寺并在外盐运司,俱从三品,铜印,方减一分,厚减五厘。正四品、从四品,俱铜印,方二寸五分,厚五分。正五品、从五品,俱铜印,方二寸四分,厚四分五厘。惟在外各州从五品,铜印,方减一分,厚减五厘。正六品、从六品,俱铜印,方二寸二分,厚三分五厘。正七品、从七品,铜印,方二寸一分,厚三分。正从八品,俱铜印,方二寸,厚二分五厘。正从九品,俱铜印,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厘。未入流者,铜条记,阔一寸三分,长二寸五分,厚二分一厘。以上俱直纽,九叠篆文。初,杂职亦方印,至洪武十三年始改条记。凡百官之印,惟文渊阁银印,直纽,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玉箸篆文,诚重之也。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镇朔、平蛮诸将军,银印,虎纽,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叶篆文。洪武中,尝用上公佩将军印,后以公、侯、伯及都督充总兵官,名曰“挂印将军”。有事征伐,则命总兵佩印以往,旋师则上所佩印于朝。此外,惟漕运总兵印同将军。其在外镇守总兵、参将挂印,则洪熙元年始也。有文臣挂将军印者,王骥以兵部尚书征湖、贵苗,挂平蛮将军印;王越以左都御史守大同,挂征西将军印。其他文武大臣,有领敕而权重者,或给以铜关防,直纽,广一寸九分五厘,长二寸九分,厚三分,九叠篆文,虽宰相行边,与部曹无异。惟正德时,张永征安化王,用金铸,嘉靖中,顾鼎臣居守,用牙镂关防,皆特赐也。初,太祖重御史之职,分河南等十三道,每道铸二印,文曰“绳愆纠缪”,守院御史掌其一,其一藏内府,有事则受以出,复命则纳之。洪武二十三年,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类。乃命改制某道监察御史,其奉差者,则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铜印直纽,有眼,方一寸五分,厚三分,八叠篆文。成祖初幸北京,有一官署二三印者,夏原吉至兼掌九卿印,诸曹并于朝房取裁,其任重矣。
  明初,赐高丽金印,龟纽,方三寸,文曰“高丽国王之印”,赐安南镀金银印,驼纽,方三寸,文曰“安南国王之印”。赐占城镀金银印,驼纽,方三寸,文曰“占城国王之印”。赐吐蕃金印,驼纽,方五寸,文曰“白兰王印”。
  符牌:凡宣召亲王,必遣官赍金符以往。亲王之藩及镇守、巡抚诸官奏请符验,俱从兵部奏,行尚宝司领之。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凡公差,以军情重务及奉旨差遣给驿者,兵部既给勘合,即赴内府,关领符验,给驿而去,事竣则缴。嘉靖三十七年定制:南京、凤阳守备内外官,并各处镇守总兵、巡抚,及各守一方不受镇守节制内外守备,并领符验奏事。凡监枪、整饬兵备,并一城一堡守备官,不许关领符验。其制,上织船马之状,起马者用马字号,起船者水字号,起双马者达字号,起单马者通字号,起站船者信字号。洪武四年,始制用宝金牌。凡军机文书,自都督府、中书省长官而外,不许擅奏。有诏调军,中书省同都督府覆奏,乃各出所藏金牌,入请用宝。又造军中调发符牌,用铁,长五寸,阔半之,上鈒二飞龙,下鈒二麒麟,首为圜窍,贯以红丝绦。尝遣官赍金牌、信符诣西番,以茶易马。其牌四十一,上号藏内府,下号降各番,篆文曰“皇帝圣旨”,左曰“合当差发”,右曰“不信者斩”。二十二年又颁西番金牌、信符。其后番官款塞,皆赍原降牌符而至。永乐二年制信符、金字红牌给云南诸蛮。凡历代改元,则所颁外国信符、金牌,必更铸新年号给之。此符信之达于四裔者也。
  其武臣悬带金牌,则洪武四年所造。阔二寸,长一尺,上鈒双龙,下鈒二伏虎,牌首尾为圆窍,贯以红丝绦。指挥佩金牌,双云龙,双虎符。千户佩镀金银牌,独云龙,独虎符。百户素云银牌符。太祖亲为文鈒之曰:“上天祐民,朕乃率抚。威加华夏,实凭虎臣。赐尔金符,永传后嗣。”天子祀郊庙,若视学、耤田,勋卫扈从及公侯、驸马、五府都督日直、锦衣卫当直,及都督率诸卫千百户夜巡内皇城,金吾诸卫各轮官随朝巡绰,俱给金牌,有龙者、虎者、麒麟者、狮者、云者,以官为差。
  其扈驾金字银牌,则洪武六年所造。寻改为守卫金牌,以铜为之,涂以金,高一尺,阔三寸,分字号凡五。仁字号,上鈒独龙蟠云花,公、侯、伯、都督佩之。义字号,鈒伏虎盘云花,指挥佩之。礼字号,獬貂豸蟠云花,千户、卫镇抚佩之。智字号,鈒狮子蟠云花,百户、所镇抚佩之。信字号,鈒蟠云花,将军佩之。牌下铸“守卫”二篆字,背铸“凡守卫官军悬带此牌”等二十四字,牌首窍贯青丝。镇抚及将军随驾直宿卫者佩之,下直则纳之。凡夜巡官,于尚宝司领令牌,禁城各门、金吾等卫指挥、千户,分领申字号牌,午门自一至四,长安左右门、东华门自五至八,西华门自九至十二,玄武门自十三至十六。五城兵马指挥亦日领令牌,东西南北中城,分领木、金、火、水、土五字号。留守五卫、巡城官并金吾等卫守卫官,俱领铜符。留守卫指挥所领承字及东西北字号牌,俱左半字阳文,左比。金吾等卫,端门、承天门、东西北安门指挥千户所领承字及东西北字号,俱右半字阴文,右比。铜符字号比对相同,方许巡行。内官、内使之出,亦须守门官比对铜符而后行。皇城九门守卫军与围子手,各领勇字号铜牌。锦衣校尉上直及光禄寺吏典厨役,遇大祀,俱佩双鱼铜牌。永乐六年驾幸北京,扈从官俱带牙牌;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锦衣卫各铸印信,通政司、鸿胪寺各铸关防,谓之行在卫门印信关防。其后命内府印绶监收贮。嘉靖十八年南巡,礼部领出,以给扈从者焉。凡郊庙诸祭陪祀供事官及执事者,入坛俱领牙牌,洪武八年始也。圆花牌,陪祀官领之。长花牌,供事官领之。长素牌,执事人领之。又谓之祀牌。凡驾诣陵寝,扈从官俱于尚宝司领小牙牌。嘉靖九年,皇后行亲蚕礼,文官四品以上、武官三品以上命妇及使人,俱于尚宝司领牙牌,有云花圜牌、鸟形长牌之异。凡文武朝参官、锦衣卫当驾官,亦领牙牌,以防奸伪,洪武十一年始也。其制,以象牙为之,刻官职于上。不佩则门者却之,私相借者论如律。牙牌字号,公、侯、伯以勋字,驸马都尉以亲字,文官以文字,武官以武字,教坊官以乐字,入内官以官字。正德十六年,礼科邢寰言:“牙牌惟常朝职官得悬。比来权奸侵柄,传旨升官者辄佩牙牌,宜清核以重名器。”乃命文职不朝参者,毋得滥给牙牌;武官进御侍班、佩刀、执金炉者给与。嘉靖二十八年,内府供事匠作、武职官皆带朝参牙牌,尝奉旨革夺,旋复给之。给事中陈邦修以为言,礼部覆奏:“《会典》所载,文武官出入禁门带牙牌,有执事、供事、朝参之别。执事、供事者,皆届期而领,如期而缴。惟朝参牙牌,得朝夕悬之,非徒为关防之具,亦以示等威之辨也。虚衔带俸、供事、执事者,不宜概领。第出入禁闼,若一切革夺,何由讥察?尚宝司所贮旧牌数百,上有‘入内府’字号,请以给之。至于卫所武官,掌印、佥书侍卫之外,非属朝参供役者,尽革夺之。其纳粟、填注冒赐牙牌及罢退闲住官旧所关领不缴者,俱逮问。”报可。
  洪武十五年,制使节,黄色三檐宝盖,长二尺,黄纱袋笼之。又制丹漆架一,以节置其上。使者受命,则载以行;使归,则持之以复命。二十三年,诏考定使节之制,礼部奏:“汉光武时,以竹为节,柄长八尺,其毛三重。而黄公绍《韵会》注:汉节柄长三尺,毛三重,以旄牛为之。”诏从三尺之制。
  宫室之制:吴元年作新内。正殿曰奉天殿,后曰华盖殿,又后曰谨身殿,皆翼以廊庑。奉天殿之前曰奉天门,殿左曰文楼,右曰武楼。谨身殿之后为宫,前曰乾清,后曰坤宁,六宫以次列。宫殿之外,周以皇城,城之门,南曰午门,东曰东华,西曰西华,北曰玄武。时有言瑞州文石可甃地者。太祖曰:“敦崇俭朴,犹恐习于奢华,尔乃导予奢丽乎?”言者惭而退。洪武八年,改建大内宫殿,十年告成。阙门曰午门,翼以两观。中三门,东西为左、右掖门。午门内曰奉天门,门内奉天殿,尝御以受朝贺者也。门左右为东、西角门,奉天殿左、右门,左曰中左,右曰中右,两庑之间,左曰文楼,右曰武楼。奉天殿之后曰华盖殿,华盖殿之后曰谨身殿,殿后则乾清宫之正门也。奉天门外两庑间有门,左曰左顺,右曰右顺。左顺门外有殿曰文华,为东宫视事之所。右顺门外有殿曰武英,为皇帝斋戒时所居。制度如旧,规模益宏。二十五年改建大内金水桥,又建端门、承天门楼各五间,及长安东、西二门。永乐十五年,作西宫于北京。中为奉天殿,侧为左右二殿,南为奉天门,左右为东、西角门。其南为午门,又南为承天门。殿北有后殿、凉殿、暖殿及仁寿、景福、仁和、万春、永寿、长春等宫,凡为屋千六百三十馀楹。十八年,建北京,凡宫殿、门阙规制,悉如南京,壮丽过之。中朝曰奉天殿,通为屋八千三百五十楹。殿左曰中左门,右曰中右门。丹墀东曰文楼,西曰武楼,南曰奉天门,常朝所御也。左曰东角门,右曰西角门,东庑曰左顺门,西庑曰右顺门,正南曰午门。中三门,翼以两观,观各有楼,左曰左掖门,右曰右掖门。午门左稍南,曰阙左门,曰神厨门,内为太庙。右稍南,曰阙右门,曰社左门,内为太社稷。又正南曰端门,东曰庙街门,即太庙右门也。西曰社街门,即太社稷坛南左门也。又正南曰承天门,又折而东曰长安左门,折而西曰长安右门。东后曰东安门,西后曰西安门,北后曰北安门。正南曰大明门,中为驰道,东西长廊各千步。奉天殿之后曰华盖殿,又后曰谨身殿。谨身殿左曰后左门,右曰后右门。正北曰乾清门,内为乾清宫,是曰正寝。后曰交泰殿。又后曰坤宁宫,为中宫所居。东曰仁寿宫,西曰清宁宫,以奉太后。左顺门之东曰文华殿。右顺门之西曰武英殿。文华殿东南曰东华门,武英殿西南曰西华门。坤宁宫后曰坤宁门,门之后曰玄武门。其他宫殿,名号繁多,不能尽列,所谓千门万户也。皇城内宫城外,凡十有二门:曰东上门、东上北门、东上南门、东中门、西上门、西上北门、西上南门、西中门、北上门、北上东门、北上西门、北中门。复于皇城东南建皇太孙宫,东安门外东南建十王街。宣宗留意文雅,建广寒、清暑二殿,及东、西琼岛,游观所至,悉置经籍。正统六年重建三殿。嘉靖中,于清宁宫后地建慈庆宫,于仁寿宫故基建慈宁宫。三十六年,三殿门楼灾,帝以殿名奉天,非题扁所宜用,敕礼部议之。部臣会议言:“皇祖肇造之初,名曰奉天者,昭揭以示虔尔。既以名,则是昊天监临,俨然在上,临御之际,坐以视朝,似未安也。今乃修复之始,宜更定,以答天庥。”明年重建奉天门,更名曰大朝门。四十一年更名奉天殿曰皇极,华盖殿曰中极,谨身殿曰建极,文楼曰文昭阁,武楼曰武成阁,左顺门曰会极,右顺门曰归极,大朝门曰皇极,东角门曰弘政,西角门曰宣治。又改乾清宫右小阁名曰道心,旁左门曰仁荡,右门曰义平。世宗初,垦西苑隙地为田,建殿曰无逸,亭曰豳风,又建亭曰省耕,曰省敛,每岁耕获,帝辄临观。十三年,西苑河东亭榭成,亲定名曰天鹅房,北曰飞霭亭,迎翠殿前曰浮香亭,宝月亭前曰秋辉亭,昭和殿前曰澄渊亭,后曰〈走瞿〉台坡,临漪亭前曰水云榭,西苑门外二亭曰左临海亭、右临海亭,北闸口曰涌玉亭,河之东曰聚景亭,改吕梁洪之亭曰吕梁,前曰檥金亭,翠玉馆前曰撷秀亭。
  亲王府制:洪武四年定,城高二丈九尺,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正门、前后殿、四门城楼,饰以青绿点金,廊房饰以青黛。四城正门,以丹漆,金涂铜钉。宫殿窠栱攒顶,中画蟠螭,饰以金,边画八吉祥花。前后殿座,用红漆金蟠螭,帐用红销金蟠螭。座后壁则画蟠螭、彩云,后改为龙。立山川、社稷、宗庙于王城内。七年定亲王所居殿,前曰承运,中曰圜殿,后曰存心;四城门,南曰端礼,北曰广智,东曰体仁,西曰遵义。太祖曰:“使诸王睹名思义,以藩屏帝室。”九年定亲王宫殿、门庑及城门楼,皆覆以青色琉璃瓦。又命中书省臣,惟亲王宫得饰朱红、大青绿,其他居室止饰丹碧。十二年,诸王府告成。其制,中曰承运殿,十一间,后为圜殿,次曰存心殿,各九间。承运殿两庑为左右二殿,自存心、承运,周回两庑,至承运门,为屋百三十八间。殿后为前、中、后三宫,各九间。宫门两厢等室九十九间。王城之外,周垣、西门、堂库等室在其间,凡为宫殿室屋八百间有奇。弘治八年更定王府之制,颇有所增损。
  郡王府制:天顺四年定。门楼、厅厢、厨库、米仓等,共数十间而已。
  公主府第:洪武五年,礼部言:“唐、宋公主视正一品,府第并用正一品制度。今拟公主第,厅堂九间,十一架,施花样兽脊,梁、栋、斗栱、檐桷彩色绘饰,惟不用金。正门五间,七架。大门,绿油,铜环。石础、墙砖,镌凿玲珑花样。”从之。
  百官第宅:明初,禁官民房屋不许雕刻古帝后、圣贤人物及日月、龙凤、狻猊、麒麟、犀象之形。凡官员任满致仕,与见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殁,子孙许居父祖房舍。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官员营造房屋,不许歇山转角,重檐重栱,及绘藻井,惟楼居重檐不禁。公侯,前厅七间、两厦,九架。中堂七间,九架。后堂七间,七架。门三间,五架,用金漆及兽面锡环。家庙三间,五架。覆以黑板瓦,脊用花样瓦兽,梁、栋、斗栱、檐桷彩绘饰。门窗、枋柱金漆饰。廊、庑、庖、库从屋,不得过五间,七架。一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屋脊用瓦兽,梁、栋、斗栱、檐桷青碧绘饰。门三间,五架,绿油,兽面锡环。三品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屋脊用瓦兽,梁、栋、檐桷青碧绘饰。门三间,三架,黑油,锡环。六品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梁、栋饰以土黄。门一间,三架,黑门,铁环。品官房舍,门窗、户牖不得用丹漆。功臣宅舍之后,留空地十丈,左右皆五丈。不许那移军民居止,更不许于宅前后左右多占地,构亭馆,开池塘,以资游眺。三十五年,申明禁制,一品、三品厅堂各七间,六品至九品厅堂梁栋祗用粉青饰之。
  庶民庐舍:洪武二十六年定制,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栱,饰彩色。三十五年复申禁饬,不许造九五间数,房屋虽至一二十所,随基物力,但不许过三间。正统十二年令稍变通之,庶民房屋架多而间少者,不在禁限。
  器用之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盏金,馀用银。三品至五品,酒注银,酒盏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盏银,馀皆磁、漆。木器不许用朱红及抹金、描金、雕琢龙凤文。庶民,酒注锡,酒盏银,馀用磁、漆。百官,床面、屏风、槅子,杂色漆饰,不许雕刻龙文,并金饰朱漆。军官、军士,弓矢黑漆,弓袋、箭囊,不许用朱漆描金装饰。建文四年申饬官民,不许僣用金酒爵,其椅棹木器亦不许朱红金饰。正德十六年定,一品、二品,器皿不用玉,止许用金。商贾、技艺家器皿不许用银。馀与庶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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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卷二十九 志第五

卷三十 志第六

卷三十一 志第七

卷三十二 志第八

卷三十三 志第九

卷三十四 志第十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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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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